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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智簡字第32號

違反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孫沅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智簡字第32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明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2801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明宏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李明宏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圖樣,係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依法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及其前身中央標準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之註冊商標,分別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或類似商品,現仍於專用期間內,非經上開商標專用權人之授權或同意,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商品,而使相關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詎李明宏竟以行銷為目的,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02 年6 月間某日起至102 年9 月10日止,在其所經營址設高雄市○○區○○○路000 號「綾紋時尚精品服飾店」內,陳列前揭仿冒商標之商品,供不特定人選購,並以每件新臺幣(下同)200 元至980 元不等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人以牟利,且透過網路上之臉書社群網站(Facebook)「Beauty韓國精品服飾」,刊登販賣前揭仿冒商標商品之照片及訊息、店家地址、聯絡電話,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方式而陳列之。嗣經警前往上址佯裝顧客向李明宏購買如附表三編號1 所示之商品1 件,經送請鑑定確認係仿冒品後,員警乃進而於102 年9 月10日13時40分許,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址執行搜索,並當場查扣如附表二所示仿冒上開商標之商品。案經告訴人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義商魯嘉里公司授權代表賴麗玉、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授權代表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認定前述犯罪事實所依憑之證據:

㈠被告李明宏於警詢時之供述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搜索扣押筆錄、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扣押物品清單、臉書社群網站(Facebook)「Beauty韓國精品服飾」網頁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營業人統一編號查詢結果、商業登記抄本、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授權薈萃商標協會臺灣聯絡處賴麗玉出具之鑑定證明書、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及義商魯嘉里公司授權薈萃商標協會臺灣聯絡處賴麗玉出具之刑事告訴狀暨鑑定證明書、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授權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出具之刑事告訴狀暨鑑定報告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授權商標鑑定人黃文通出具之LV及GUCCI 鑑定證明書各1 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9 份、現場暨購得證物採證照片7 張。

㈢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

三、所謂類似商品係指2 個不同之商品,在功能、材料、產製者或其他因素上具有共同或關聯之處,如果標上相同或近似之商標,依一般社會通念及市場交易情形,易使商品消費者誤認其為來自相同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則此二個商品間即存在類似的關係。另可參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類似群組之概念所編定之「商品及服務分類暨相互檢索參考資料」,判斷商品類似與否。查附表二編號9 、10所示之商品「仿冒BVLGARI 商標圖樣之手鍊」、「仿冒DIOR商標圖樣之耳環」,均屬飾品,與商標權人註冊商品類別中商品名稱「由貴金屬及半貴金屬與寶石製成之加工或部份加工、古典式及現代式之珠寶」、「貴金屬、貴金屬之合金、珠寶、寶石」,以一般社會通念及市場交易情形,認為在功能、材料、產製上具有共同性,均堪認係屬類似商品;又附表二編號5 所示之商品「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髮束」與商標權人註冊商品類別中商品名稱「髮夾」,以一般社會通念及市場交易情形,認為髮束與髮夾具相同功能,堪認係屬類似商品,合先指明。

四、查被告於偵查中自承業已賣出仿冒上開商標之商品3 、4 件,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至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均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自102 年6 月間某日起至102 年9 月10日為警查獲時為止,期間所為非法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係在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相同之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社會通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將之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施行予以評價,應評價認為係包括一罪之接續犯。聲請意旨固認被告僅涉犯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之商品罪嫌,惟因此部分與上揭論罪部分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理。另被告以一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行為,侵害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專用權人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雖被告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19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減為3 月確定,於97年6 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自102 年6 月間某日起至102 年9 月10日為警查獲時為止,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惟被告於上開期間所為非法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應論以接續犯,業如前述,又卷證資料無從認定被告所為之始日確係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是本院基於罪疑唯輕原則,認本案被告不宜論以累犯,併予敘明。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所需,竟為貪圖私利,販賣前揭仿冒商標之商品,不僅造成商標權人之權益遭受侵害,復造成消費者在商品市場上對該等商標所表彰之商品混淆誤認之虞,足以影響商品市場之交易秩序,亦影響國家正常經濟及貿易之形象,再斟以其販賣期間、商品數量及獲利,並考量被告於本件犯行前無違反商標法之刑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兼衡其於警詢自述家境勉持之經濟暨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六、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為被告本件犯商標法第97條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所販賣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 條第1 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孫沅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賴易詮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  商標名稱  │    商標權人    │  註冊審定號  │     指定商品     │
├──┼──────┼────────┼───────┼─────────┤
│ 1  │CHANEL圖樣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第00000000號(│各種服飾用皮帶、腰│
│    │            │有限公司        │聲請書誤載為第│帶                │
│    │            │                │00000000號,應│                  │
│    │            │                │予更正)      │                  │
├──┼──────┼────────┼───────┼─────────┤
│ 2  │CHANEL圖樣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第00000000號(│各種衣服          │
│    │            │有限公司        │聲請書誤載為第│                  │
│    │            │                │00000000號,應│                  │
│    │            │                │予更正)      │                  │
├──┼──────┼────────┼───────┼─────────┤
│ 3  │CHANEL圖樣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第00000000號  │項鍊、胸針、耳環等│
│    │            │有限公司        │              │商品              │
├──┼──────┼────────┼───────┼─────────┤
│ 4  │CHANEL圖樣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第00000000號  │髮夾等商品        │
│    │            │有限公司        │              │                  │
├──┼──────┼────────┼───────┼─────────┤
│ 5  │CHANEL圖樣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第00000000號  │人造珠寶          │
│    │            │有限公司        │              │                  │
├──┼──────┼────────┼───────┼─────────┤
│ 6  │BVLGARI圖樣 │義商台灣寶格麗股│第00000000號  │由貴金屬及半貴金屬│
│    │            │份有限公司(BVLG│              │與寶石製成之加工或│
│    │            │ARI S.P.A 即義商│              │部份加工、古典式及│
│    │            │魯嘉里公司)    │              │現代式之珠寶      │
├──┼──────┼────────┼───────┼─────────┤
│ 7  │DIOR圖樣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第00000000號  │貴金屬、貴金屬之合│
│    │            │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金、珠寶等商品    │
├──┼──────┼────────┼───────┼─────────┤
│ 8  │LV圖樣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第00000000號  │鍊條或手鐲上之小飾│
│    │            │悌耶公司        │              │品、髮束等商品    │
├──┼──────┼────────┼───────┼─────────┤
│ 9  │GUCCI圖樣   │義商固喜歡固喜公│第00000000 號 │靴鞋等商品        │
│    │            │司              │              │                  │
└──┴──────┴────────┴───────┴─────────┘
附表二:
┌──┬─────────────┬──┐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
│ 1  │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皮帶  │1件 │
├──┼─────────────┼──┤
│ 2  │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褲子  │19件│
├──┼─────────────┼──┤
│ 3  │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衣服  │21件│
├──┼─────────────┼──┤
│ 4  │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耳環  │8件 │
├──┼─────────────┼──┤
│ 5  │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髮束  │3件 │
├──┼─────────────┼──┤
│ 6  │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髮夾  │1件 │
├──┼─────────────┼──┤
│ 7  │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胸針  │12件│
├──┼─────────────┼──┤
│ 8  │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項鍊  │3件 │
├──┼─────────────┼──┤
│ 9  │仿冒BVLGARI商標圖樣之手鍊 │1件 │
├──┼─────────────┼──┤
│ 10 │仿冒DIOR商標圖樣之耳環    │4件 │
├──┼─────────────┼──┤
│ 11 │仿冒GUCCI商標圖樣之鞋子   │2雙 │
├──┼─────────────┼──┤
│ 12 │仿冒LV商標圖樣之手環      │1件 │
├──┼─────────────┼──┤
│ 13 │仿冒LV商標圖樣之髮束      │1件 │
└──┴─────────────┴──┘
附表三:
┌──┬────────────┬──┬─────┐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備註   │
├──┼────────────┼──┼─────┤
│ 1  │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胸針│1件 │員警購證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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