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8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282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進鴻 林彩娥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240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杜進鴻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柒萬元。 林彩娥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杜進鴻為址設高雄市○○區○○○路000巷00○0號1樓信賀 資訊產品有限公司(下稱信賀公司)之負責人;張秀霞(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為址設臺中市○○區○○路00○00號卓越防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卓越公司)負責人,2人均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 人。而林彩娥於民國97年間起,為高雄市立鳳林國中(下稱鳳林國中)小額採購案之供貨商,其等竟分別為下列行為:(一)於98年6月間,林彩娥為參與鳳林國中「DRY-700SD防潮藥品櫃」(下稱防潮藥品櫃)採購案,遂情商張秀霞由林彩娥掛名卓越公司業務課人員(聲請意旨誤載為採購課人員,應予更正)向鳳林國中以新臺幣(下同)90,000元報價,並約明退款3萬2,538元予林彩娥作為代價,意即售予鳳林國中防潮藥品櫃之貨品單價為52,000元,張秀霞另須支出32,538元之人事費用,其營業稅額合計則為4,370元,其2人均明知上情,卻仍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於附表壹所示時間,開立如附表壹編號①所示,買受人為鳳林國中、銷項金額總計90,000元之不實統一發票1紙,交予鳳林國中不 知情之採購人員請領款項。 (二)於98年2月23日至99年3月25日間,林彩娥為參與鳳林國中小額採購案,遂情商杜進鴻開立信賀公司發票,其2人均明知 如附表貳所示小額採購案,其中僅如附表貳編號⑥98年9月 29日之硬碟及編號⑫98年11月19日之碳粉匣有實際出貨予林彩娥交予鳳林國中,其餘均未實際由信賀公司出貨,卻仍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於附表貳所示時間,開立如附表貳(除發票編號⑧以外)所示,買受人為鳳林國中之不實統一發票19紙,交予鳳林國中不知情之採購人員請領款項。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2人於調查官詢問及偵查中供承不 諱,且相互證述綦詳(參見被告林彩娥於103年6月13日偵訊筆錄第5頁;被告杜進鴻於99年10月28日調查筆錄第2至4頁 ,及於101年6月4日偵訊筆錄第3至5頁),並經同案被告黃 燕花於調查官詢問及偵查中供述:前揭犯罪事實(一)(二)均係林彩娥承作報價等語相符(參見黃燕花於99年8月19日調 查筆錄第2、8頁、於103年6月11日偵訊筆錄第2頁),而犯 罪事實(一)部份復經證人張秀霞於調查官詢問及偵查中證述明確(參見偵卷(一)第24-25、75頁、偵卷(三)第90-91頁)。並有卓越公司98年6月30日00000000(防潮藥品櫃)發票 、卓越公司應收帳款對帳單、卓越公司報價單(業務課林彩娥)、卓越公司登記資料、信賀公司登記資料各1份、如附 表貳編號①-⑦、⑨-⑳信賀公司名義發票(連同鳳林國中黏貼憑證用紙)影本19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2人之上揭任意 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2人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按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所指之商業會計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虛偽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 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與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 載不實文書罪係屬法規競合關係,為刑法第215條之特別規 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87年度 台非字第389號、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 98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次按商業會計法第33條(修正前第19條)明定:「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帳簿表冊作任何記錄。」,倘明知尚未發生之事項,不實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即符合本法第71條第1 款之犯罪構成要件,立法認上開行為當然足生損害於他人或公眾,不待就具體個案審認其損害之有無,故毋庸明文規定,否則不足達成促使商業會計制度步入正軌,商業財務公開,以取信於大眾,促進企業資本形成之立法目的,反足以阻滯商業及社會經濟之發展。從而會計人員等主體,就明知尚未發生之不實事項,一有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行為,犯罪即已成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3677號判例可資為參)。再按本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商業會計法第4條定有明文。 查被告杜進鴻、證人張秀霞分別係信賀公司、卓越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自屬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而商 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固以商業負責人為犯罪主體, 屬於身分犯,但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刑法第31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林彩娥分別與卓越公司、信賀公司 負責人就前述(一)(二)違反商業會計法犯行,有共同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而得為該條規定之犯罪主體,應無疑義。是核被告杜進鴻、林彩娥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前段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林彩娥 、張秀霞就犯罪事實(一),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杜進鴻、林彩娥就犯罪事實(二),有犯意連絡及行為分擔,均應成立共同正犯。又被告杜進鴻、林彩娥就犯罪事實(二)所為,如附表貳所示發票日期為98年2月至99年3月間,所犯25次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前段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時 間密接,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僅論以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一罪。 四、爰審酌被告2人,僅因為參與採購案及他人情商,即參與填 製不實之會計憑證,製造交易假象,損及公司會計憑證管理之正確性,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杜進鴻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被告林彩娥無任何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份在卷足稽;兼衡被告杜進鴻之教育程 度為大學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被告林彩娥之教育程度為專科畢業,家庭經濟程度為小康暨被告2人犯後均坦承 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又被告2人均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章,事後亦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本件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之教訓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茲併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再斟酌被告2人上開犯罪情狀,且為促被告2人能記取教訓,爾後更能確實尊重法治,本院認於緩刑宣告外,有賦予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併諭知被告2人應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以期符合本件緩 刑之目的。至附表壹、貳所示統一發票共20紙,已分別交予鳳林國中報帳請款,而非屬被告2人所有,自不予宣告沒收 ,附此敘明。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 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葉逸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胡淑芳 附表壹: ┌──┬────┬──────┬────┬──────────┬────┬────┐ │編號│廠商 │日期 │發票號碼│品項 │發票金額│營業稅額│ ├──┼────┼──────┼────┼──────────┼────┼────┤ │① │卓越公司│98年6月30日 │00000000│DRY-700SD防潮藥品櫃 │9萬元 │4286元 │ └──┴────┴──────┴────┴──────────┴────┴────┘ 附表貳: ┌──┬────┬──────┬───────┬───┬────────┬────┬────┬────┬────┐ │編號│廠商 │憑證日期 │發票日期/編號 │憑證號│品項 │金額 │發票號碼│發票金額│營業稅額│ ├──┼────┼──────┼───────┼───┼────────┼────┼────┼────┼────┤ │① │信賀公司│98年2月23日 │98年9月22日/1 │300257│繪圖機用相片紙 │1500元 │00000000│8250元 │426元 │ ├──┼────┼──────┤ ├───┼────────┼────┤ │ │ │ │② │信賀公司│98年2月23日 │ │300257│碳粉匣 │5800元 │ │ │ │ ├──┼────┼──────┤ ├───┼────────┼────┤ │ │ │ │③ │信賀公司│98年2月23日 │ │300257│DVD光碟片 │950元 │ │ │ │ ├──┼────┼──────┼───────┼───┼────────┼────┼────┼────┼────┤ │④ │信賀公司│98年9月29日 │98年9月22日/2 │300261│墨水 │300元 │00000000│300元 │15元 │ ├──┼────┼──────┼───────┼───┼────────┼────┼────┼────┼────┤ │⑤ │信賀公司│98年9月29日 │98年9月23日/3 │300261│電腦主機板 │2800元 │00000000│2800元 │140元 │ ├──┼────┼──────┼───────┼───┼────────┼────┼────┼────┼────┤ │⑥ │信賀公司│98年9月29日 │98年9月28日/4 │300261│硬碟 │3000元 │00000000│4000元 │200元 │ ├──┼────┼──────┤ ├───┼────────┼────┤ │ │ │ │⑦ │信賀公司│98年9月29日 │ │300261│轉接器 │1000元 │ │ │ │ ├──┼────┼──────┼───────┼───┼────────┼────┼────┼────┼────┤ │⑧ │信賀公司│98年9月29日 │98年9月28日/5 │300261│印刷費 │3690元 │00000000│3690元 │184.5元 │ ├──┼────┼──────┼───────┼───┼────────┼────┼────┼────┼────┤ │⑨ │信賀公司│98年11月2日 │98年10月2日/6 │300303│繪圖機專用紙 │1500元 │00000000│3230元 │161.5元 │ ├──┼────┼──────┤ ├───┼────────┼────┤ │ │ │ │⑩ │信賀公司│98年11月2日 │ │300303│碳粉匣 │1730元 │ │ │ │ ├──┼────┼──────┼───────┼───┼────────┼────┼────┼────┼────┤ │⑪ │信賀公司│98年11月19日│98年10月28日/7│300318│VGA線組 │2700元 │00000000│2700元 │135元 │ ├──┼────┼──────┼───────┼───┼────────┼────┼────┼────┼────┤ │⑫ │信賀公司│98年11月19日│98年10月14日/8│300319│碳粉匣 │2900元 │00000000│2900元 │145元 │ ├──┼────┼──────┼───────┼───┼────────┼────┼────┼────┼────┤ │⑬ │信賀公司│99年1月13日 │99年1月12日/9 │300008│相機維修 │6800元 │00000000│6800元 │340元 │ ├──┼────┼──────┼───────┼───┼────────┼────┼────┼────┼────┤ │⑭ │信賀公司│99年2月6日 │99年1月12日/10│300037│填充墨水 │300元 │00000000│300元 │15元 │ ├──┼────┼──────┼───────┼───┼────────┼────┼────┼────┼────┤ │⑮ │信賀公司│99年2月6日 │99年1月8日/11 │300037│MP3維修 │1200元 │00000000│1200元 │60元 │ ├──┼────┼──────┼───────┼───┼────────┼────┼────┼────┼────┤ │⑯ │信賀公司│99年2月6日 │99年1月8日/12 │300037│MP3維修 │1400元 │00000000│1400元 │70元 │ ├──┼────┼──────┼───────┼───┼────────┼────┼────┼────┼────┤ │⑰ │信賀公司│99年3月1日 │99年2月24日/13│300350│自動板擦機 │7000元 │00000000│7000元 │350元 │ ├──┼────┼──────┼───────┼───┼────────┼────┼────┼────┼────┤ │⑱ │信賀公司│99年3月9日 │99年3月8日/14 │300064│電腦主機組 │56000元 │00000000│56000元 │2800元 │ ├──┼────┼──────┼───────┼───┼────────┼────┼────┼────┼────┤ │⑲ │信賀公司│99年3月12日 │99年3月11日/15│300066│RFID電腦巡邏系統│15000元 │00000000│15000元 │750元 │ ├──┼────┼──────┼───────┼───┼────────┼────┼────┼────┼────┤ │⑳ │信賀公司│99年3月16日 │99年3月12日/16│300072│無線電對講機組 │45000元 │00000000│45000元 │2250元 │ ├──┼────┼──────┼───────┼───┼────────┼────┼────┼────┼────┤ │㉑ │信賀公司│99年3月22日 │99年3月8日/17 │300079│繪圖機維修 │2000元 │00000000│2000元 │100元 │ ├──┼────┼──────┼───────┼───┼────────┼────┼────┼────┼────┤ │㉒ │信賀公司│99年3月22日 │99年3月15日/18│300079│EPSON6280L碳粉匣│1630元 │00000000│1630元 │81.5元 │ ├──┼────┼──────┼───────┼───┼────────┼────┼────┼────┼────┤ │㉓ │信賀公司│99年3月25日 │99年3月/19 │200084│繪圖機紙 │1500元 │00000000│1500元 │75元 │ ├──┼────┼──────┼───────┼───┼────────┼────┼────┼────┼────┤ │㉔ │信賀公司│99年3月25日 │99年3月1日/20 │300084│繪圖機海報紙 │3000元 │00000000│5000元 │250元 │ ├──┼────┼──────┤ ├───┼────────┼────┤ │ │ │ │㉕ │信賀公司│99年3月25日 │ │300084│EPSON印表機墨水 │2000元 │ │ │ │ └──┴────┴──────┴───────┴───┴────────┴────┴────┴────┴────┘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前段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