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4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4222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鴻祥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5673號),嗣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原案號:103 年度審易字第2217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賴鴻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拾肆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賴鴻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徒手竊取各該附表所示崑庭建設公司等被害人所有如各該附表所示財物得手。嗣經宋建中、東陞營建公司(如附表編號9 、10所示)發現遭竊而報警處理,及賴鴻祥於103年4月22日23時許,接受員警詢問時,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涉有附表編號1至8、11至14所示竊盜犯行前,主動向員警供出該等竊盜事實,自首並願接受裁判。 二、上開事實,業經證人林秀敏(即家昇資源回收場負責人)、曾顯棠、蔡富洲(即富根建設公司工地主任)、陳家湧(即金築建設公司工地副理)、蘇承瑞(即聖洋建設公司工地負責人)、王英民(即啟欣營造公司負責人)、高安義(即渤海堂寺廟建設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工地監工)、陳得榮(即崑庭建設公司工地監工)、陳憲宗(即浤盛營造公司負責人)、陳劍青(即松華營造公司負責人)、宋建中、施教東(即東陞營造公司負責人)分別於警詢或偵查中證述明確(林秀敏部分見警卷第11至14頁、偵卷第22至25頁;曾顯棠部分見警卷第20至22頁;蔡富洲部分見警卷第25至27頁、偵卷第22至25頁;陳家湧部分見警卷第30至32頁、偵卷第52頁;蘇承瑞部分見警卷第34至36頁、偵卷第22至25頁;王英民部分見警卷第44至46頁、偵卷第43至45頁;高安義部分見警卷第58至60頁、偵卷第43至45頁;陳得榮部分見警卷第68至70頁;陳憲宗部分見警卷第72至74頁;陳劍青部分見警卷第79至81頁;宋建中部分見警卷第83至85、88至89頁、偵卷第43至45頁;施教東部分見警卷第95至97頁),復有委託書、買賣登記、收據、照片等附卷可稽(見警卷第28、43、82、87、90至94、98、100至116頁、偵卷第37至39頁),復據被告坦認上情不諱(見本院審易卷第20頁),足認其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從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14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另其於員警知悉犯罪前,主動坦承如附表編號1至8、11至14所示竊盜犯行,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103年4月22日調查筆錄、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在卷可佐(見警卷第5至9頁及本院審易卷第15頁),足見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8、11至14所示竊盜犯行,均係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並接受裁判,爰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本院審酌被告正值青年,具有謀生能力,竟貪圖不勞而獲,數次以竊盜之不法手段,竊取他人財物,危害他人財產安全,惟念其犯後均坦承犯行,已知悔悟,並參以所竊物品價值非鉅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320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邱家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被害人 │犯罪時間、地點│行竊物品 │ 主 文 │ ├──┼────┼───────┼──────┼───────┤ │ 1 │崑庭建設│102年12月15日 │鋼筋30公斤 │賴鴻祥犯竊盜罪│ │ │公司 │上午6時許,在 │ │,處拘役肆拾日│ │ │ │高雄市鼓山區青│ │,如易科罰金,│ │ │ │海段000地號之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營造工地 │ │折算壹日。 │ ├──┼────┼───────┼──────┼───────┤ │ 2 │啟欣營造│103年2月27日凌│角鋼10公斤 │賴鴻祥犯竊盜罪│ │ │公司 │晨4時至上午6時│ │,處拘役肆拾日│ │ │ │間,在高雄市三│ │,如易科罰金,│ │ │ │民區建德段000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地號之工地 │ │折算壹日。 │ ├──┼────┼───────┼──────┼───────┤ │ 3 │曾顯棠 │103年3月2日上 │鋼筋10公斤 │賴鴻祥犯竊盜罪│ │ │ │午6時許,在高 │ │,處拘役肆拾日│ │ │ │雄市仁武區仁雄│ │,如易科罰金,│ │ │ │路000號旁防火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巷 │ │折算壹日。 │ ├──┼────┼───────┼──────┼───────┤ │ 4 │富根建設│103年3月8日凌 │電纜線5條 │賴鴻祥犯竊盜罪│ │ │公司 │晨4時至上午6時│ │,處拘役肆拾日│ │ │ │間,高雄市仁武│ │,如易科罰金,│ │ │ │區大正三街00巷│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口營造工地 │ │折算壹日。 │ ├──┼────┼───────┼──────┼───────┤ │ 5 │渤海堂寺│103年3月15日上│鋼筋20公斤 │賴鴻祥犯竊盜罪│ │ │廟建設設│午6時許,在高 │ │,處拘役肆拾日│ │ │計工程有│雄市鼓山區鼓山│ │,如易科罰金,│ │ │限公司 │段5小段000、00│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0 之0地號渤海 │ │折算壹日。 │ │ │ │堂寺廟營造工地│ │ │ ├──┼────┼───────┼──────┼───────┤ │ 6 │浤盛營造│10年3月間某日 │鋼筋18公斤 │賴鴻祥犯竊盜罪│ │ │公司 │上午6時許,在 │ │,處拘役肆拾日│ │ │ │高雄市楠梓區德│ │,如易科罰金,│ │ │ │民路00號旁工地│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起訴書誤載為│ │折算壹日。 │ │ │ │103年3月15日上│ │ │ │ │ │午6時許,經檢 │ │ │ │ │ │察官當庭更正)│ │ │ ├──┼────┼───────┼──────┼───────┤ │ 7 │同上 │103年3月22日上│鋼筋18公斤 │賴鴻祥犯竊盜罪│ │ │ │午6時許,在高 │ │,處拘役肆拾日│ │ │ │雄市楠梓區德民│ │,如易科罰金,│ │ │ │路00號旁工地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 ├──┼────┼───────┼──────┼───────┤ │ 8 │聖洋建設│103年3月30日凌│鋼筋10公斤 │賴鴻祥犯竊盜罪│ │ │開發有限│晨4時許,在高 │ │,處拘役肆拾日│ │ │公司 │雄市仁武區鎮北│ │,如易科罰金,│ │ │ │巷口之工地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 ├──┼────┼───────┼──────┼───────┤ │ 9 │宋建中 │103年4月3日凌 │電纜線3條( │賴鴻祥犯竊盜罪│ │ │ │晨4時許,在高 │起訴書誤載為│,處拘役伍拾日│ │ │ │雄市鳳山區北田│2條,經檢察 │,如易科罰金,│ │ │ │街0號營造工地 │官當庭更正)│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 ├──┼────┼───────┼──────┼───────┤ │ 10 │東陞營造│103年4月3日18 │電纜線1條 │賴鴻祥犯竊盜罪│ │ │公司 │時20分許,在高│ │,處拘役伍拾日│ │ │ │雄市仁武區鳳仁│ │,如易科罰金,│ │ │ │路000號後方庫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房 │ │折算壹日。 │ ├──┼────┼───────┼──────┼───────┤ │ 11 │金築建設│103年4月5日上 │電纜線1條 │賴鴻祥犯竊盜罪│ │ │公司 │午6時許,在高 │ │,處拘役肆拾日│ │ │ │雄市鳳山區北文│ │,如易科罰金,│ │ │ │街26號前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 ├──┼────┼───────┼──────┼───────┤ │ 12 │松華營造│103年2月7日至 │鋼筋20公斤 │賴鴻祥犯竊盜罪│ │ │有限公司│同年月8日上午6│ │,處拘役肆拾日│ │ │ │時許,在台一線│ │,如易科罰金,│ │ │ │364K+100橋仔頭│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橋改建工地 │ │折算壹日。 │ ├──┼────┼───────┼──────┼───────┤ │ 13 │同上 │103年3月20日至│鋼筋20公斤 │賴鴻祥犯竊盜罪│ │ │ │同年月25日間之│ │,處拘役肆拾日│ │ │ │上午6時許,在 │ │,如易科罰金,│ │ │ │台一線364K+100│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橋仔頭橋改建工│ │折算壹日。 │ │ │ │地 │ │ │ ├──┼────┼───────┼──────┼───────┤ │ 14 │同上 │103年4月11或12│鋼筋20公斤 │賴鴻祥犯竊盜罪│ │ │ │日上午6時許, │ │,處拘役肆拾日│ │ │ │在台一線364K+ │ │,如易科罰金,│ │ │ │100橋仔頭橋改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建工地 │ │折算壹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