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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43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沈宗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438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銘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26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銘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柒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許銘華因犯竊盜、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經受刑人請求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併合處罰之數罪,分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及第2 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逕行依職權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7 罪,業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列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7 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3 至5 所示部分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另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部分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7 罪,已聲請檢察官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聲請狀1 份附於103 年度執聲他字第2870號卷宗可參,從而,

刑,核屬正當,本院即應在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7 罪之總和(即有期徒4 年2月),及受刑人前曾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拘束下(即有期徒刑3 年8 月),參酌各罪之罪質、犯罪時間、模式等諸般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附表編號2 所示之刑,原得易科罰金,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沈宗興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     竊盜           │        詐欺        │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8月,共3罪。│
│                │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                │                    │折算1 日。          │                    │
├────────┼──────────┼──────────┼──────────┤
│ 犯  罪  日  期 │101年9月3日         │102 年10月01日      │101 年09月03日-102年│
│                │                    │                    │10月1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南地檢101年度偵字 │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 │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13234號           │第23654號           │第23654號           │
├───┬────┼──────────┼──────────┼──────────┤
│      │法    院│臺南高分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2年度上易字第403號│102年度易字第1096號 │102年度易字第1096號 │
│      │        │                    │                    │                    │
│      ├────┼──────────┼──────────┼──────────┤
│      │判決日期│ 102年11月12日      │ 103年1月29日       │   103年1月29日     │
├───┼────┼──────────┼──────────┼──────────┤
│      │法    院│      臺南高分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2年度上易字第403號│102年度易字第1096號 │102年度易字第1096號 │
│      ├────┼──────────┼──────────┼──────────┤
│      │判    決│  102年11月12日     │ 103年4月22日       │103年4月22日        │
│      │確定日期│                    │                    │                    │
├───┴────┼──────────┴──────────┼──────────┤
│ 備      註     │                                          │編號3 曾定應執行有期│
│                │                                          │徒刑1年8月          │
│                │                                          │                    │
└────────┴─────────────────────┴──────────┘
┌────────┬──────────┬──────────┬──────────┐
│ 編          號 │         4          │         5          │                    │
├────────┼──────────┼──────────┼──────────┤
│                │                    │                    │                    │
│ 罪          名 │竊盜                │詐欺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
├────────┼──────────┼──────────┼──────────┤
│ 犯  罪  日  期 │101年08月16日       │101 年08月16日至101 │                    │
│                │                    │年8月20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3 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3年度偵字 │                    │
│ 年  度  案  號 │第399 號            │第399號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2 年度審易字第332 │102年度審易字第332號│                    │
│      │        │號                  │                    │                    │
│      ├────┼──────────┼──────────┼──────────┤
│      │判決日期│   103年06月20日    │   103年06月20日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雄高分院      │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3年度審易字第1299 │103年度審易字第1299 │                    │
│      │        │         號         │         號         │                    │
│      ├────┼──────────┼──────────┼──────────┤
│      │判    決│   103年07月15日    │    103年07月15日   │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編號4、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438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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