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30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玉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執 聲字第3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資料,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玉修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惟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因屬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 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283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 滿未經撤銷等情,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為被告所有作為詐欺犯罪所用之物,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宣告沒收。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唐照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吳國榮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 ├──┼─────────────────┼───┤ │1 │充電加值計畫訓練紀錄表 │1本 │ ├──┼─────────────────┼───┤ │2 │充電加值計畫收據等資料 │1本 │ ├──┼─────────────────┼───┤ │3 │充電加值計畫簡報資料 │1本 │ ├──┼─────────────────┼───┤ │4 │充電加值計畫內容簽到表 │1本 │ ├──┼─────────────────┼───┤ │5 │盛源企業社98年5月至10月員工出勤卡 │120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