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2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300號

聲請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唐照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300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玉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字第3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資料,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玉修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惟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因屬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283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為被告所有作為詐欺犯罪所用之物,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宣告沒收。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唐照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
├──┼─────────────────┼───┤
│1   │充電加值計畫訓練紀錄表            │1本   │
├──┼─────────────────┼───┤
│2   │充電加值計畫收據等資料            │1本   │
├──┼─────────────────┼───┤
│3   │充電加值計畫簡報資料              │1本   │
├──┼─────────────────┼───┤
│4   │充電加值計畫內容簽到表            │1本   │
├──┼─────────────────┼───┤
│5   │盛源企業社98年5月至10月員工出勤卡 │120張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