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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3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蔡廣昇李怡蓉洪韻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30號

被告
呂宗岳

義務辯護人 鍾秀瑋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宗岳自民國一0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呂宗岳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勾串證人及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規定,自民國103年7月17日起執行羈押,並於同年10月17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認被告羈押原因仍存在,且本件雖於103年11月28日宣判,依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判處被告罪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4月,然尚未確定,為確保被告日後之審判、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12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李怡蓉

法 官 洪韻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30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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