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3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30號
- 被告
- 呂宗岳
義務辯護人 鍾秀瑋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宗岳自民國一0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呂宗岳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勾串證人及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規定,自民國103年7月17日起執行羈押,並於同年10月17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認被告羈押原因仍存在,且本件雖於103年11月28日宣判,依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判處被告罪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4月,然尚未確定,為確保被告日後之審判、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12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