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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2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楊智守李貞瑩林岳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624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宋嘉宏
指定辯護人
張齡方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3353號、第23480號、第26512號、第28408號、第28426號、第28685號、第290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宋嘉宏係「海順財號」漁船(編號:CT4-1241號,下稱「海順財號」)之聯絡人,負責招募船員、入籍及整修「海順財號」。共同被告莊○○(另為判決)於民國102 年11月起,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春」之成年男子,共同雇用陳○○(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8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擔任「海順財號」船長,並由宋嘉宏僱用粘○○(業經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35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王○○(業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2人擔任「海順財號」船員。被告宋嘉宏與共同被告莊○○、陳○○、粘○○、王○○均明知愷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 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且係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3項公告「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第1點第3款所定之管制進出口之物品,未經許可,不得運輸、私運進口,共同被告莊○○確認某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毒品買家可出資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後,遂交付衛星電話予陳○○,嗣陳○○、粘○○、王○○3 人即共同駕駛「海順財號」於103年2月11日自高雄港出發,莊○○於103年2月12日以衛星電話與陳○○聯絡,告以若陳○○、粘○○、王○○3人自大陸地區運輸走私管制物品即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至臺灣沿海,事成之後陳○○可獲得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報酬,粘○○、王○○各可獲得50萬元之報酬,其等3人竟為貪圖運輸毒品可獲致龐大利益而應允後,即與被告宋嘉宏、共同被告莊○○共同基於運輸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走私管制物品進口之犯意聯絡,於103年2月17日凌晨1時許,由陳○○駕駛「海順財號」前往大陸地區廣東省汕頭附近海域,於當日凌晨4時許,與不詳快艇會合後,該快艇上之不詳大陸地區船員即將18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合計毛重約367,148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303,484.8公克,驗前總淨重約359,835公克)搬上「海順財號」,粘○○、王○○共同將該18袋愷他命藏放於該船暗艙內,並往臺灣返航而運輸第三級毒品。嗣經我國查緝人員於103年2月18日上午6時34分許,在「海順財號」未及進入臺灣領海之北緯22度26分、東經118度8分海域登船攔檢,並將「海順財號」帶回高雄港,嗣粘○○主動供出毒品藏放處,專案小組人員遂自「海順財號」右舷後方暗艙內扣得上開18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因認被告宋嘉宏涉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嫌及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宋嘉宏業於104年6月29日死亡,此有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104年7月24日義大醫院字第00000000號函附之被告宋嘉宏死亡證明書【見本院103年度訴字第624號卷(二),下稱訴字卷二,第137至139頁】、被告宋嘉宏之辯護人於本院104年6月30日審理程序之陳述(訴字卷二第113 頁反面)、被告宋嘉宏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等資料在卷可稽(見訴字卷二第131、136頁),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林岳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火秋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24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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