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緝字第8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緝字第81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許宜華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宜華自民國壹佰零參年壹拾貳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許宜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訊問後,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8條第1項之罪嫌重大,又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之罪,且被告於案發後經本院通緝,始緝獲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理,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03年9月27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8條第1項犯行,業經本院於103 年11月27日判決有罪在案,其重罪羈押原因仍在,為擔保將來上訴審判之進行及判決確定後之執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12月27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