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9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緝字第8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洪榮家陳盈吉孫沅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緝字第81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宜華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宜華自民國壹佰零參年壹拾貳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許宜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訊問後,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8條第1項之罪嫌重大,又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之罪,且被告於案發後經本院通緝,始緝獲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理,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03年9月27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8條第1項犯行,業經本院於103 年11月27日判決有罪在案,其重罪羈押原因仍在,為擔保將來上訴審判之進行及判決確定後之執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12月27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孫沅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緝字第81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