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金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金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麗卿 選任辯護人 陳水聰律師 張清雄律師 被 告 王嘉慧 選任辯護人 陳水聰律師 張清雄律師 蔡涵如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09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麗卿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貳仟零玖拾伍元。已繳交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柒仟玖佰零伍元、附表三編號八至十、十五、二七、二九至三四、三六、三七、四一、四四、四六所示扣案物,均沒收。 王嘉慧幫助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事 實 一、李麗卿係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宏瑞貴金屬有限公司」(下稱宏瑞公司)之負責人,其明知非銀行業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竟自民國98年7 月間某日起,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張姓大陸地區成年女子共同基於辦理大陸地區與臺灣地區匯兌業務之犯意聯絡,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及ltlt3388、ltlt3339、ltlt3838、llc4499等SKYPE網路電話帳號互相聯繫與聯絡客戶,另使用00-0000000號市內電話作為收發傳真工具,在上址為客戶辦理異地間款項收、付之匯兌行為,清理客戶與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或完成資金轉移,而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之匯兌業務。另於99年 8月間某日起,指示有幫助犯意但未支領固定薪資之王嘉慧負責協助聯繫張姓女子、核對客戶匯款金額與匯款帳號等工作。渠等之匯兌方式如下: ㈠由李麗卿接受附表一所示有自臺灣地區匯款至大陸地區並以新臺幣兌換成人民幣需求客戶之委託,在電話中商定匯率後(該時尚未開放臺幣與人民幣匯兌業務,故李麗卿係參考港幣兌換人民幣之匯率,換算成臺幣兌換人民幣匯率後加計千分之 3為其兌換之匯率),指示渠等各依附表所示時間暨金額,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內(該帳戶係與李麗卿交易,並有以人民幣匯兌成新臺幣需求之客戶所指定之臺灣地區帳戶),另再指示張姓女子在大陸地區匯款等值之人民幣至附表一所示臺灣地區客戶指定之大陸地區帳戶(匯款人、匯款時間、匯款行庫、匯款金額詳如附表一所示)。 ㈡另由李麗卿接受附表二所示有自大陸地區匯款至臺灣地區並以人民幣兌換成新臺幣需求客戶之委託,亦透過電話聯絡商定匯率後,先指定該客戶將人民幣匯入或存入李麗卿指定之大陸地區金融機構帳戶後,再指示前述在台灣地區有將新臺幣兌換為人民幣需求之客戶,將新臺幣匯款至附表二所示客戶指定之臺灣地區帳戶內,或由李麗卿指示其等向指定之臺灣地區客戶收款(匯款人、匯款時間、匯款行庫、匯款金額詳如附表二所示)。李麗卿從事附表一、二所示人民幣與新臺幣之地下匯兌業務,依各該匯出、匯入款項可自客戶處獲得千分之3報酬(即換算匯率加計千分之3 部分),合計7萬7,905 元之利益。嗣於99年12月22日,在上址,為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執行搜索而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三編號 8至10、15、27、29至34、36、37、41、44、46所示供犯罪所用或預備供犯罪所用之扣案物。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下稱高檢署)核令移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再呈請高檢署令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一、卷內所附各金融機構帳戶交易明細,係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第2 款規定,具有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及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被告2 人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含書面陳述)及書證、物證,檢察官、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無意見或同意有證據能力,且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亦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得及證據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應認下列各項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乙、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李麗卿對於上開從事非法經營地下匯兌業務,暨被告王嘉慧對於協助李麗卿聯繫大陸地區張姓女子、並核對客戶匯款金額與匯款帳號等工作等情,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50頁、96頁背面、122頁),核與證人陳樹平(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3162 號卷,下稱嘉檢偵卷第50至53頁)、李振榮(嘉檢偵卷第54至55頁)、受陳樹平指示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蔡偉博(嘉檢偵卷第62至64頁)、日月升公司負責人許弘(偵一卷第17至18頁、偵二卷第76至77頁反面)、受許弘指示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羅文子(偵二卷第77頁)、盧明坤(嘉檢偵卷第22至23頁、偵一卷第182至184頁、第219頁反面、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2年度金上訴字卷第40號第22至22頁、偵二卷第171至173頁)分於警詢、偵查及另案審理中證述等語相符,並有如附表一、二文書證據欄所載開戶基本資料、匯款申請書、取款憑條、交易明細、匯款回條聯、存入憑條、存摺存款印鑑卡、客戶對帳單、台幣存提交易憑證、通聯紀錄、通聯監察譯文、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作業報告等件在卷可參,另有如附表三編號 8至10、15、27、29至34、36、37、41、44、46所示扣案物扣案足資佐證,足見被告李麗卿、王嘉慧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2人上開犯行,堪以認定。 二、論罪方面: ㈠按銀行法第29條第 1項所稱「匯兌業務」,係指行為人不經由現金之輸送,而藉與在他地之分支機構或特定人間之資金清算,經常為其客戶辦理異地間款項之收付,以清理客戶與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或完成資金轉移之行為。而「國內外匯兌」則係謂銀行利用與國內異地或國際間同業相互劃撥款項之方式,如電匯、信匯、票匯等,以便利顧客國內異地或國際間交付款項之行為,代替現金輸送,了結國際間財政上、金融上及商務上所發生之債權債務,收取匯費,並可得無息資金運用之一種銀行業務而言。是凡從事異地間寄款、領款之行為,無論是否賺有匯差,亦不論於國內或國外為此行為,均符合銀行法該條項「匯兌業務」之規定。再資金款項皆得為匯兌業務之客體,本無法定貨幣或外國貨幣等之限制,人民幣係中國大陸地區內部所定之具流通性貨幣,則人民幣係屬資金、款項,並無疑義(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5910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李麗卿未經現金之輸送,將有匯兌人民幣或新臺幣需求客戶之資金,於接受客戶交付人民幣後,在臺灣地區將等值之新臺幣匯款予客戶或交付予指定之人,或接受客戶在臺灣地區匯入新臺幣後,在大陸地區將等值之人民幣匯至客戶指定之帳戶,核被告李麗卿所為,係犯銀行法第29條第 1項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規定,應依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論處。又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被告王嘉慧受李麗卿指示負責與大陸地區張姓女子聯繫及核對客戶匯款金額與匯款帳號等工作,並未直接參與前述匯兌業務之構成要件行為,是被告王嘉慧應僅係對於被告李麗卿上開違反銀行法犯行,資以助力,核其所為,亦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 1項之規定,而係犯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幫助犯。被告李麗卿與張姓成年大陸地區女子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㈡又銀行法第29條所謂之業務,係指以反覆實施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而言,立法者所制定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即預定有數個同種類之犯罪行為將反覆實行。查被告李麗卿基於從事地下匯兌之單一犯意,於附表一、二所示時間密集多次以相同方式,違反銀行法規定而辦理兩岸匯兌業務,依其犯罪性質具有在相當期間內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應屬集合犯而僅成立實質上一罪。 ㈢被告李麗卿於偵查中自白犯罪,並已繳交全部犯罪所得,有訊問筆錄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1 份在卷可稽(偵二卷第256至257頁、第260頁),應有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前段減刑規定之適用。又被告王嘉慧係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 ㈣爰審酌被告李麗卿擅自辦理新臺幣與人民幣之匯兌,暨被告王嘉慧明知李麗卿從事非法地下匯兌業務,仍從中協助與大陸地區張姓女子聯繫,並核對客戶匯款金額與匯款帳號等工作,致政府無法對兩岸資金往來為有效控管,危害國家金融政策之推行及合法銀行之業務利益,固屬非是,然被告2人並無犯罪前科,素行均佳,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紙可參,且被告李麗卿係為賺取利潤而為本件犯行,雖對於我國金融匯款交易秩序之掌控造成妨害,惟並未使用欺騙手段造成委託匯兌人之損失,對於一般社會大眾之財產尚未直接造成影響,復考量被告2 人犯罪之時,兩岸貿易往來頻繁,民間確有迫切匯兌需求,但因政府慮及兩岸政治形勢,致使開放匯兌時程與範圍未能滿足前述需求,致地下匯兌業者應運而生,其等惡性非重,另審酌被告2 人犯後於本件偵查、審理期間,均坦承犯行,甚有悔意、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2 人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業如前述,其2 人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本院認被告經本件偵審程序及刑罰宣告之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3年,並依同法第74條第2項第4 款規定,考量被告李麗卿經營地下匯兌業務從中賺取利潤,為主要獲利者,被告王嘉慧雖幫助李麗卿為上開犯行,但未支領固定薪資等情,分別命被告李麗卿應向公庫支付112萬2,095元(被告於本案偵查期間繳交120萬元,並於本院審理程序當庭表示願以該120萬元扣除下述犯罪所得款項之餘款支付公庫),被告王嘉慧支付5萬元,以啟自新,兼收預防其再度犯罪之效。惟倘被告2人於緩刑期間未依執行檢察官之指示向公庫支付上開金額,則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 款之規定,檢察官自得向本院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㈤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犯本法之罪,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採義務沒收主義,法院並無裁量權限,且應發還或沒收、追徵、抵償之犯罪所得,並不以扣押者為限。被告李麗卿經營兩岸地下匯兌業務,係就每筆匯款金額可獲千分之3 報酬等情,業如前述,是其從事附表所示地下匯兌之犯罪所得應為7萬7,905元(詳細計算方式如附表一、二所示,公訴意旨此部分誤載為120 萬元),就此部分犯罪所得應予沒收,又被告李麗卿已於偵查中繳交此部分犯罪所得,是本件自無於主文中另諭知全部或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必要。另如附表三編號8 至10、15、27、29至34、36、37、41、44、46所示扣案物,分係被告李麗卿所有,供本件犯罪或犯罪預備之物(各扣案物用途詳見附表三用途欄所載),據被告李麗卿於審理中自承甚明 (見本院卷第96至101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予以沒收。至其餘扣案物品,據被告李麗卿稱與地下匯兌犯行無關,本院復查無其他證據,可認該扣案物品與本件犯行有何關聯,復均非違禁物,故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125條第1項前段、第125條之4第2項前段、第136條之1,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 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玲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林青怡 法 官 黃奕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王碧蓉 附表一:以新台幣兌換人民幣客戶部分: ┌─┬───┬───┬────────┬─────┬──────┬──────────┐ │編│實際交│匯 率│ 匯入帳戶 │ 匯款日期 │匯款及獲利金│文書證據部分 │ │號│易人 │ │ │ │額(新臺幣) │ │ ├─┼───┼───┼────────┼─────┼──────┼──────────┤ │1 │陳樹平│4.76 │遠東銀行自由分行│98年10月9 │48萬元 │1.李振榮匯款至陳樹平│ │ │(委託│ │戶名:盧重宇 │日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蔡偉博│ │帳號:0000000000│ │ │ 帳號000000000000之│ │ │處理)│ │ 5217 │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 │ │ │ ├────────┤ ├──────┤ 款申請書2 紙(嘉院│ │ │ │ │遠東銀行自由分行│ │48萬4,760元 │ 偵卷第58頁、嘉院聲│ │ │ │ │戶名:盧鴻一 │ │(起訴書附表│ 監一卷第60頁反面)│ │ │ │ │帳號:0000000000│ │誤載為48萬7,│2.優美行臺灣企銀、帳│ │ │ │ │ 2756 │ │760元) │ 號00000000000之歷 │ │ │ │ ├────────┤ ├──────┤ 史交易查詢資料及取│ │ │ │ │玉山銀行蘆洲分行│ │46萬5,240元 │ 款憑條(嘉院聲監一│ │ │ │ │戶名:李信政 │ │ │ 卷第43至59、61頁)│ │ │ │ │帳號:0000000000│ │ │3.李振榮提出之訂單3 │ │ │ │ │ 266 │ ├──────┤ 份(嘉院偵卷第59至│ │ │ │ │ │ │共計143萬元 │ 61頁) │ │ │ │ │ │ │(起訴書附表│4.陳樹平所有中國信託│ │ │ │ │ │ │誤載為143萬 │ 商業銀行、帳號0565│ │ │ │ │ │ │3000元),獲│ 00000000號帳戶之歷│ │ │ │ │ │ │利金額共計 │ 史交易查詢資料及臺│ │ │ │ │ │ │4,290元(計算│ 幣存提交易憑證七紙│ │ │ │ │ │ │方式:143萬 │ (偵二卷第248至253│ │ │ │ │ │ │元乘以千分之│ 頁)。 │ │ │ │ │ │ │3)。 │5.匯款至盧重宇、盧鴻│ │ │ │ │ │ │ │ 一、李信政上開帳戶│ │ │ │ │ │ │ │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 │ │ 匯款申請書各1紙( │ │ │ │ │ │ │ │ 偵二卷第249頁背面 │ │ │ │ │ │ │ │ 至第250頁背面)。 │ │ │ │ │ │ │ │6.盧重宇所有遠東國際│ │ │ │ │ │ │ │ 商業銀行、帳號0340│ │ │ │ │ │ │ │ 0000000000號帳戶之│ │ │ │ │ │ │ │ 歷史交易查詢資料(│ │ │ │ │ │ │ │ 中院偵卷第111至112│ │ │ │ │ │ │ │ 、114頁)。 │ │ │ │ │ │ │ │7.盧鴻一所有遠東國際│ │ │ │ │ │ │ │ 商業銀行、帳號0340│ │ │ │ │ │ │ │ 0000000000號帳戶之│ │ │ │ │ │ │ │ 歷史交易查詢資料(│ │ │ │ │ │ │ │ 中院偵卷第113至114│ │ │ │ │ │ │ │ 頁)。 │ │ │ │ │ │ │ │8.李信政所有玉山銀行│ │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 6號帳戶之歷史交易 │ │ │ │ │ │ │ │ 查詢資料(嘉院聲監│ │ │ │ │ │ │ │ 一卷第38至42頁)。│ │ │ │ │ │ │ │ │ ├─┼───┼───┼────────┼─────┼──────┼──────────┤ │2 │陳樹平│不詳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8年10月12│49萬元 │1.李振榮匯款至陳樹平│ │ │(委託│ │戶名:吳碧麗 │日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蔡偉博│ │帳號:0000000000│ │ │ 帳號000000000000之│ │ │處理)│ │ 79 │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 │ │ │ ├────────┤ ├──────┤ 款申請書2 紙(嘉院│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49萬元 │ 偵卷第58頁、嘉院聲│ │ │ │ │戶名:李光瑞 │ │ │ 監一卷第60頁面) │ │ │ │ │帳號:0000000000│ │ │2.李振榮所有臺灣企銀│ │ │ │ │ 34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 ├──────┤ 之歷史交易查詢資料│ │ │ │ │遠東銀行自由分行│ │48萬元 │ 及取款憑條(嘉院聲│ │ │ │ │戶名:盧鴻一 │ │ │ 監一卷第43至59頁反│ │ │ │ │帳號:0000000000│ │ │ 面) │ │ │ │ │ 2756 │ │ │3.李振榮提出之訂單3 │ │ │ │ ├────────┤ ├──────┤ 份(嘉院偵卷第59至│ │ │ │ │遠東銀行自由分行│ │49萬元 │ 61頁) │ │ │ │ │戶名:盧重宇 │ │ │4.陳樹平所有中國信託│ │ │ │ │帳號:0000000000│ │ │ 商業銀行、帳號0565│ │ │ │ │ 5217 │ ├──────┤ 00000000號帳戶之歷│ │ │ │ │ │ │共計195萬元 │ 史交易查詢資料及臺│ │ │ │ │ │ │,獲利金額共│ 幣存提交易憑證七紙│ │ │ │ │ │ │5,850元(計 │ (偵二卷第248至253│ │ │ │ │ │ │算方式:195 │ 頁)。 │ │ │ │ │ │ │萬元乘以千分│5.匯款至吳碧麗左開帳│ │ │ │ │ │ │之3) │ 戶之中國信託商業銀│ │ │ │ │ │ │ │ 行台幣存提交易憑證│ │ │ │ │ │ │ │ 1紙(偵二卷第253頁│ │ │ │ │ │ │ │ 背面)。 │ │ │ │ │ │ │ │6.匯款至李光瑞左開帳│ │ │ │ │ │ │ │ 戶之中國信託商業銀│ │ │ │ │ │ │ │ 行台幣存提交易憑證│ │ │ │ │ │ │ │ 1紙(偵二卷第253頁│ │ │ │ │ │ │ │ 反面)。 │ │ │ │ │ │ │ │7.匯款至盧重宇左開帳│ │ │ │ │ │ │ │ 戶之中國信託商業銀│ │ │ │ │ │ │ │ 行匯款申請書1紙( │ │ │ │ │ │ │ │ 偵二卷第254頁)。 │ │ │ │ │ │ │ │8.匯款至盧鴻一左開帳│ │ │ │ │ │ │ │ 戶之中國信託商業銀│ │ │ │ │ │ │ │ 行匯款申請書1紙( │ │ │ │ │ │ │ │ 偵二卷第254頁)。 │ │ │ │ │ │ │ │9.吳碧麗左開帳戶之歷│ │ │ │ │ │ │ │ 史交易查詢資料(偵│ │ │ │ │ │ │ │ 二卷第253頁反面) │ │ │ │ │ │ │ │ 。 │ │ │ │ │ │ │ │10.李光瑞左開帳戶之 │ │ │ │ │ │ │ │ 歷史交易查詢資料 │ │ │ │ │ │ │ │ (偵二卷第253頁反│ │ │ │ │ │ │ │ 面)。 │ │ │ │ │ │ │ │11.盧重宇左開帳戶之 │ │ │ │ │ │ │ │ 歷史交易查詢資料 │ │ │ │ │ │ │ │ (中院偵卷第111至│ │ │ │ │ │ │ │ 112、114頁)。 │ │ │ │ │ │ │ │12.盧鴻一左開帳戶之 │ │ │ │ │ │ │ │ 歷史交易查詢資料 │ │ │ │ │ │ │ │ (中院偵卷第113至│ │ │ │ │ │ │ │ 114頁)。 │ │ │ │ │ │ │ │ │ ├─┼───┼───┼────────┼─────┼──────┼──────────┤ │3 │日月升│4.645 │兆豐銀行大里分行│99年3月16 │42萬5,700元 │1.許弘提出華南商業銀│ │ │公司 │ │戶名:盧重宇 │日 │ │ 行匯款回條聯4 張(│ │ │ │ │帳號:0000000000│ │ │偵二卷第78頁) │ │ │ │ │ 6 │ │ │ │ │ │ │ ├────────┤ ├──────┤ │ │ │ │ │遠東銀行自由分行│ │40萬元 │ │ │ │ │ │戶名:盧重宇 │ │ │ │ │ │ │ │帳號:0000000000│ │ │ │ │ │ │ │ 5217 │ │ │ │ │ │ │ ├────────┤ ├──────┤ │ │ │ │ │臺中商業銀行(下│ │40萬元 │ │ │ │ │ │稱臺中銀行)中正│ │ │ │ │ │ │ │分行 │ │ │ │ │ │ │ │戶名:盧文翔 │ │ │ │ │ │ │ │帳號:0000000000│ │ │ │ │ │ │ │ 41 │ │ │ │ │ │ │ ├────────┤ ├──────┤ │ │ │ │ │臺中銀行北太平分│ │40萬元 │ │ │ │ │ │行 │ │ │ │ │ │ │ │戶名:黃春長 │ │ │ │ │ │ │ │帳號:0000000000│ ├──────┤ │ │ │ │ │ 68 │ │共計162萬5,7│ │ │ │ │ │ │ │00元,獲利金│ │ │ │ │ │ │ │額4,877元( │ │ │ │ │ │ │ │計算方式:16│ │ │ │ │ │ │ │2萬5,700元乘│ │ │ │ │ │ │ │以千分之3。 │ │ │ │ │ │ │ │小數點以下四│ │ │ │ │ │ │ │捨五入) │ │ ├─┼───┼───┼────────┼─────┼──────┼──────────┤ │4 │日月升│4.63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99年4月8日│48萬6,000元 │1.許弘提出華南商業銀│ │ │公司 │ │社子分行 │ │ │ 行匯款回條聯3 張(│ │ │ │ │戶名:黃全德 │ │ │ 偵二卷第79頁) │ │ │ │ │帳號:0000000000│ │ │ │ │ │ │ │ 02 │ │ │ │ │ │ │ ├────────┤ ├──────┤ │ │ │ │ │國泰世華銀行臺北│ │37萬,700元 │ │ │ │ │ │分行 │ │ │ │ │ │ │ │戶名:黃耀星 │ │ │ │ │ │ │ │帳號:0000000000│ │ │ │ │ │ │ │ 07 │ │ │ │ │ │ │ ├────────┤ ├──────┤ │ │ │ │ │國泰世華銀行永和│ │48萬6,000元 │ │ │ │ │ │分行 │ │ │ │ │ │ │ │戶名:王另久 │ │ │ │ │ │ │ │帳號:0000000000│ ├──────┤ │ │ │ │ │ 10 │ │共計134萬2, │ │ │ │ │ │ │ │700元,獲利 │ │ │ │ │ │ │ │金額4,028元 │ │ │ │ │ │ │ │(計算方式:│ │ │ │ │ │ │ │134萬2,700元│ │ │ │ │ │ │ │乘以千分之3 │ │ │ │ │ │ │ │。小數點以下│ │ │ │ │ │ │ │四捨五入) │ │ ├─┼───┼───┼────────┼─────┼──────┼──────────┤ │5 │日月升│4.6 │彰化商業銀行安南│99年5月4日│45萬8,000元 │1.許弘提出華南商業銀│ │ │公司 │ │分行 │ │ │ 行匯款回條聯3 張(│ │ │ │ │戶名:洪世元 │ │ │ 偵二卷第80頁) │ │ │ │ │帳號:0000000000│ │ │ │ │ │ │ │ 7800 │ │ │ │ │ │ │ ├────────┤ ├──────┤ │ │ │ │ │臺中銀行北太平分│ │22萬9,000元 │ │ │ │ │ │行 │ │ │ │ │ │ │ │戶名:黃春長 │ │ │ │ │ │ │ │帳號:0000000000│ │ │ │ │ │ │ │ 68 │ │ │ │ │ │ │ ├────────┤ ├──────┤ │ │ │ │ │陽信銀行北投分行│ │40萬元 │ │ │ │ │ │戶名:黃碧琴 │ │ │ │ │ │ │ │帳號:0000000000│ │ │ │ │ │ │ │ 05 │ ├──────┤ │ │ │ │ │ │ │共計108萬7, │ │ │ │ │ │ │ │000元,獲利 │ │ │ │ │ │ │ │金額3,261元 │ │ │ │ │ │ │ │(計算方式:│ │ │ │ │ │ │ │108萬7,000元│ │ │ │ │ │ │ │乘以千分之3 │ │ │ │ │ │ │ │) │ │ ├─┼───┼───┼────────┼─────┼──────┼──────────┤ │6 │日月升│4.67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99年6月3日│45萬4,000元 │1.許弘提出華南商業銀│ │ │公司 │ │(下稱合作金庫)│ │ │ 行匯款回條聯2 張(│ │ │ │ │新興分行 │ │ │ 偵二卷第81頁) │ │ │ │ │戶名:蔡孟翰 │ │ │ │ │ │ │ │帳號:0000000000│ │ │ │ │ │ │ │ 578 │ │ │ │ │ │ │ ├────────┤ ├──────┤ │ │ │ │ │合作金庫南興分行│ │48萬元 │ │ │ │ │ │戶名:施美玲 │ │ │ │ │ │ │ │帳號:0000000000│ │ │ │ │ │ │ │ 779 │ ├──────┤ │ │ │ │ │ │ │共計93萬4,00│ │ │ │ │ │ │ │0元,獲利金 │ │ │ │ │ │ │ │額2,802元( │ │ │ │ │ │ │ │計算方式:93│ │ │ │ │ │ │ │萬4000元乘以│ │ │ │ │ │ │ │千分之3) │ │ ├─┼───┼───┼────────┼─────┼──────┼──────────┤ │7 │日月升│4.69 │遠東銀行自由分行│99年6月18 │39萬2,500元 │1.許弘提出華南商業銀│ │ │公司 │ │戶名:盧重宇 │日 │ │ 行匯款回條聯3 張(│ │ │ │ │帳號:0000000000│ │ │ 偵二卷第82頁) │ │ │ │ │ 5217 │ │ │ │ │ │ │ ├────────┤ ├──────┤ │ │ │ │ │臺中銀行北太平分│ │39萬元 │ │ │ │ │ │行 │ │ │ │ │ │ │ │戶名:黃春長 │ │ │ │ │ │ │ │帳號:0000000000│ │ │ │ │ │ │ │ 68 │ │ │ │ │ │ │ ├────────┤ ├──────┤ │ │ │ │ │臺中銀行中正分行│ │39萬元 │ │ │ │ │ │戶名:盧文翔 │ │ │ │ │ │ │ │帳號:0000000000│ │ │ │ │ │ │ │ 41 │ ├──────┤ │ │ │ │ │ │ │共計117萬2, │ │ │ │ │ │ │ │500元,獲利 │ │ │ │ │ │ │ │金額3,518元 │ │ │ │ │ │ │ │(計算方式:│ │ │ │ │ │ │ │117萬2,500元│ │ │ │ │ │ │ │乘以千分之3 │ │ │ │ │ │ │ │,小數點以下│ │ │ │ │ │ │ │四捨五入) │ │ ├─┼───┼───┼────────┼─────┼──────┼──────────┤ │8 │日月升│4.66 │陽信銀行里港簡易│99年10月20│40萬元 │1.中華電信00-0000000│ │ │公司 │ │型分行 │日 │ │ 號之通聯調閱查詢1 │ │ │ │ │戶名:孫維蓮 │ │ │ 紙(偵一卷第18頁正│ │ │ │ │帳號:0000000000│ │ │ 反面) │ │ │ │ │ 23 │ │ │2.李麗卿持用00000000│ │ │ │ ├────────┤ ├──────┤ 64號與羅文子03-568│ │ │ │ │玉山銀行鳳山分行│ │40萬元 │ 9345號於99年10月20│ │ │ │ │戶名:洪愉庭 │ │ │ 日之通聯紀錄(偵一│ │ │ │ │帳號:0000000000│ │ │ 卷第19頁) │ │ │ │ │ 698 │ ├──────┤3.許弘提出華南商業銀│ │ │ │ │ │ │共計80萬元,│ 行匯款回條聯2 張(│ │ │ │ │ │ │獲利金額2,40│ 偵二卷第83頁) │ │ │ │ │ │ │0元(計算方 │ │ │ │ │ │ │ │式:80萬元乘│ │ │ │ │ │ │ │以千分之3) │ │ ├─┴───┴───┴────────┴─────┴──────┴──────────┤ │總匯兌金額共計1,034萬1,900元,獲利3萬1,026元 │ └──────────────────────────────────────────┘ 附表二:以人民幣兌換新台幣客戶部分 ┌─┬───┬───┬────────┬─────┬──────┬──────────┐ │編│實際交│匯 率│ 匯入帳戶 │ 匯款日期 │匯款及獲利金│文書證據部分 │ │號│易人 │ │ │ │額(新臺幣) │ │ ├─┼───┼───┼────────┼─────┼──────┼──────────┤ │1 │林碧珠│4.63 │玉山銀行鳳山分行│99年10月18│47萬元 │1.洪愉庭所有玉山銀行│ │ │(電話│ │戶名:洪愉庭 │日 │47萬8,590元 │ 、帳號000000000000│ │ │自稱洪│ │帳號:0000000000│ │ │ 8號帳戶之歷史交易 │ │ │太太)│ │ 698 │ │ │ 查詢資料(偵一卷第│ │ │ │ ├────────┤ ├──────┤ 269至272頁)。 │ │ │ │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 │27萬9,600元 │2.洪愉庭所有台新銀行│ │ │ │ │戶名:洪愉庭 │ │35萬6,630元 │ 、帳號000000000000│ │ │ │ │帳號:0000000000│ │29萬7,500元 │ 00號帳戶之歷史交易│ │ │ │ │ 7200 │ │ │ 查詢資料(偵二卷第│ │ │ │ ├────────┤ ├──────┤ 1至4頁)。 │ │ │ │ │國泰世華銀行鳳山│ │35萬元 │3.洪愉庭所有國泰世華│ │ │ │ │分行 │ │23萬2,000元 │ 商業銀行、帳號0265│ │ │ │ │戶名:洪愉庭 │ │ │ 00000000號帳戶之歷│ │ │ │ │帳號:0000000000│ │ │ 史交易查詢資料(偵│ │ │ │ │ 62 │ │ │ 一卷第291至297頁)│ │ │ │ ├────────┤ ├──────┤ 。 │ │ │ │ │陽信銀行里港簡易│ │46萬元 │4.孫維蓮所有陽信商業│ │ │ │ │型分行 │ │ │ 銀行、帳號00000000│ │ │ │ │戶名:孫維蓮 │ │ │ 9823號帳戶之歷史交│ │ │ │ │帳號:0000000000│ │ │ 易查詢資料(偵一卷│ │ │ │ │ 23 │ │ │ 第247至250頁)。 │ │ │ │ ├────────┤ ├──────┤5.孫維蓮所有兆豐商業│ │ │ │ │兆豐銀行新興分行│ │46萬5,000元 │ 銀行、帳號00000000│ │ │ │ │戶名:孫維蓮 │ │ │ 060號帳戶之歷史交 │ │ │ │ │帳號:0000000000│ │ │ 易查詢資料(偵一卷│ │ │ │ │ 0 │ │ │ 第227至232頁)。 │ │ │ │ ├────────┤ ├──────┤6.孫維蓮所有台新商業│ │ │ │ │台新銀行高雄分行│ │34萬7,500元 │ 銀行、帳號00000000│ │ │ │ │戶名:孫維蓮 │ │47萬元 │ 096361號帳戶之歷史│ │ │ │ │帳號:0000000000│ │ │ 交易查詢資料(偵二│ │ │ │ │ 6361 │ │ │ 卷第5至7頁)。 │ │ │ │ ├────────┤ ├──────┤7.洪愉庭所有新光商業│ │ │ │ │大眾商業銀行 │ │36萬元 │ 銀行、帳號00000000│ │ │ │ │戶名:蘇淑惠 │ │47萬元 │ 57950號帳戶之歷史 │ │ │ │ │帳號:不詳 │ │ │ 交易查詢資料(偵一│ │ │ │ ├────────┤ ├──────┤ 卷第234至237頁)。│ │ │ │ │台新銀行 │ │47萬元 │8.李麗卿持用00000000│ │ │ │ │戶名:蘇淑惠 │ │46萬4,000元 │ 64號電話於99年10月│ │ │ │ │帳號:不詳 │ │40萬元 │ 18日通聯監察譯文(│ │ │ │ ├────────┤ ├──────┤ 嘉院偵卷第73至76頁│ │ │ │ │陽信銀行 │ │40萬元 │ 背面) │ │ │ │ │戶名:蘇淑惠 │ │48萬元 │9.林碧珠申設電話08-7│ │ │ │ │帳號:不詳 │ │45萬元 │ 753016與李麗卿傳真│ │ │ │ ├────────┤ ├──────┤ 電話00-0000000於99│ │ │ │ │國泰世華銀行 │ │48萬元 │ 年10月18日之通聯調│ │ │ │ │戶名:蘇淑惠 │ │ │ 閱查詢單一紙(嘉院│ │ │ │ │帳號:不詳 │ │ │ 聲監三卷第18頁) │ │ │ │ ├────────┤ ├──────┤10.0000000000行動電 │ │ │ │ │新光銀行 │ │40萬元 │ 話申設人係林碧珠之│ │ │ │ │戶名:洪愉庭 │ │ │ 資料查詢結果(偵一│ │ │ │ │帳號:0000000000│ │ │ 卷第76頁) │ │ │ │ │ 950 │ ├──────┤ │ │ │ │ │ │ │共計858萬820│ │ │ │ │ │ │ │元,獲利金額│ │ │ │ │ │ │ │25,742元( │ │ │ │ │ │ │ │858萬820元乘│ │ │ │ │ │ │ │以千分之3, │ │ │ │ │ │ │ │小數點四捨五│ │ │ │ │ │ │ │入) │ │ ├─┼───┼───┼────────┼─────┼──────┼──────────┤ │2 │林碧珠│4.63 │國泰世華銀行鳳山│99年10月19│45萬7,900元 │1.洪愉庭所有國泰世華│ │ │(電話│ │分行 │日 │ │ 商業銀行、帳號0265│ │ │中自稱│ │戶名:洪愉庭 │ │ │ 00000000號帳戶之歷│ │ │洪太太│ │帳號:0000000000│ │ │ 史交易查詢資料(偵│ │ │) │ │ 62 │ │ │ 一卷第291至297頁)│ │ │ │ ├────────┤ ├──────┤ 。 │ │ │ │ │兆豐銀行新興分行│ │46萬1,000元 │2.孫維蓮所有兆豐商業│ │ │ │ │戶名:孫維蓮 │ │47萬元 │ 銀行、帳號00000000│ │ │ │ │帳號:0000000000│ │ │ 060號帳戶之歷史交 │ │ │ │ │ 0 │ ├──────┤ 易查詢資料(偵一卷│ │ │ │ │ │ │共計138萬8, │ 第227至232頁)。 │ │ │ │ │ │ │900元,獲利 │3.李麗卿持用00000000│ │ │ │ │ │ │金額4,167元 │ 64號電話於99年10月│ │ │ │ │ │ │(計算方式:│ 19日通聯監察譯文(│ │ │ │ │ │ │138萬8,900元│ 嘉院偵卷第77至78頁│ │ │ │ │ │ │乘以千分之3 │ ) │ │ │ │ │ │ │小數點四捨五│4.林郁娓申設電話02-2│ │ │ │ │ │ │入) │ 0000000與李麗卿傳 │ │ │ │ │ │ │ │ 真電話00-0000000於│ │ │ │ │ │ │ │ 99年10月19日之通聯│ │ │ │ │ │ │ │ 調閱查詢單一紙(嘉│ │ │ │ │ │ │ │ 院聲監三卷第19頁)│ │ │ │ │ │ │ │ │ ├─┼───┼───┼────────┼─────┼──────┼──────────┤ │3 │林碧珠│4.64 │玉山銀行鳳山分行│99年10月20│40萬元 │以人民幣兌換新臺幣 │ │ │(電話│ │戶名:洪愉庭 │日 │ │1.洪愉庭所有玉山銀行│ │ │中自稱│ │帳號:0000000000│ │ │ 、帳號000000000000│ │ │洪太太│ │ 698 │ │ │ 8號帳戶之歷史交易 │ │ │) │ ├────────┤ ├──────┤ 查詢資料(偵一卷第│ │ │ │ │陽信銀行里港簡易│ │40萬元 │ 269至272頁)。 │ │ │ │ │型分行 │ │ │2.孫維蓮所有陽信商業│ │ │ │ │戶名:孫維蓮 │ │ │ 銀行、帳號00000000│ │ │ │ │帳號:0000000000│ │ │ 9823號帳戶之歷史交│ │ │ │ │ 23 │ ├──────┤ 易查詢資料(偵一卷│ │ │ │ │ │ │共計80萬元,│ 第247至250頁)。 │ │ │ │ │ │ │獲利金額2,40│3.李麗卿持用00000000│ │ │ │ │ │ │0元(計算方 │ 64號電話於99年10月│ │ │ │ │ │ │式:80萬元乘│ 20日通聯監察譯文(│ │ │ │ │ │ │以千分之3) │ 嘉院偵卷第81頁) │ │ │ │ │ │ │ │4.許弘提出華南商業銀│ │ │ │ │ │ │ │ 行匯款回條聯二張(│ │ │ │ │ │ │ │ 偵二卷第78至83頁)│ ├─┼───┼───┼────────┼─────┼──────┼──────────┤ │4 │盧明坤│不詳 │遠東銀行自由分行│98年10月9 │48萬元 │以人民幣兌換新臺幣 │ │ │ │ │戶名:盧重宇 │日 │ │1.李振榮匯款至陳樹平│ │ │ │ │帳號:0000000000│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5217 │ │ │ 帳號000000000000之│ │ │ │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 │ │ │ │遠東銀行自由分行│ │48萬4,760元 │ 款申請書二紙(嘉院│ │ │ │ │戶名:盧鴻一 │ │ │ 偵卷第58頁、嘉院聲│ │ │ │ │帳號:0000000000│ │ │ 監一卷第60頁反面)│ │ │ │ │ 2756 │ ├──────┤2.優美行臺灣企銀、帳│ │ │ │ │ │ │共計96萬4,76│ 號00000000000之歷 │ │ │ │ │ │ │0元,獲利金 │ 史交易查詢資料及取│ │ │ │ │ │ │額2,894元( │ 款憑條(嘉院聲監一│ │ │ │ │ │ │獲利方式:96│ 卷第43至59、61頁)│ │ │ │ │ │ │萬4,760元乘 │3.李振榮提出之訂單3 │ │ │ │ │ │ │以千分之3, │ 份(嘉院偵卷第59至│ │ │ │ │ │ │小數點四捨五│ 61頁) │ │ │ │ │ │ │入) │4.陳樹平所有中國信託│ │ │ │ │ │ │ │ 商業銀行、帳號0565│ │ │ │ │ │ │ │ 00000000號帳戶之歷│ │ │ │ │ │ │ │ 史交易查詢資料及臺│ │ │ │ │ │ │ │ 幣存提交易憑證七紙│ │ │ │ │ │ │ │ (偵二卷第248至253│ │ │ │ │ │ │ │ 頁)。 │ │ │ │ │ │ │ │5.匯款至盧重宇、盧鴻│ │ │ │ │ │ │ │ 一、李信政上開帳戶│ │ │ │ │ │ │ │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 │ │ 匯款申請書各1紙( │ │ │ │ │ │ │ │ 偵二卷第249頁背面 │ │ │ │ │ │ │ │ 至第250頁背面)。 │ │ │ │ │ │ │ │6.盧重宇所有遠東國際│ │ │ │ │ │ │ │ 商業銀行、帳號0340│ │ │ │ │ │ │ │ 0000000000號帳戶之│ │ │ │ │ │ │ │ 歷史交易查詢資料(│ │ │ │ │ │ │ │ 中院偵卷第111至112│ │ │ │ │ │ │ │ 、114頁)。 │ │ │ │ │ │ │ │7.盧鴻一所有遠東國際│ │ │ │ │ │ │ │ 商業銀行、帳號0340│ │ │ │ │ │ │ │ 0000000000號帳戶之│ │ │ │ │ │ │ │ 歷史交易查詢資料(│ │ │ │ │ │ │ │ 中院偵卷第113至114│ │ │ │ │ │ │ │ 頁)。 │ ├─┼───┼───┼────────┼─────┼──────┼──────────┤ │5 │盧明坤│不詳 │遠東銀行自由分行│98年10月12│48萬元 │以人民幣兌換新臺幣 │ │ │ │ │戶名:盧鴻一 │日 │ │1.李振榮匯款至陳樹平│ │ │ │ │帳號:0000000000│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2756 │ │ │ 帳號000000000000之│ │ │ │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 │ │ │ │遠東銀行自由分行│ │49萬元 │ 款申請書二紙(嘉院│ │ │ │ │戶名:盧重宇 │ │ │ 偵卷第58頁、嘉院聲│ │ │ │ │帳號:0000000000│ │ │ 監一卷第60頁面) │ │ │ │ │ 5217 │ ├──────┤2.李振榮所有臺灣企銀│ │ │ │ │ │ │共計97萬元,│ 、帳號00000000000 │ │ │ │ │ │ │獲利金額2,91│ 之歷史交易查詢資料│ │ │ │ │ │ │0元(計算方 │ 及取款憑條(嘉院聲│ │ │ │ │ │ │式:97萬元乘│ 監一卷第43至59頁反│ │ │ │ │ │ │以千分之3) │ 面) │ │ │ │ │ │ │ │3.李振榮提出之訂單3 │ │ │ │ │ │ │ │ 份(嘉院偵卷第59至│ │ │ │ │ │ │ │ 61頁) │ │ │ │ │ │ │ │4.陳樹平所有中國信託│ │ │ │ │ │ │ │ 商業銀行、帳號0565│ │ │ │ │ │ │ │ 00000000號帳戶之歷│ │ │ │ │ │ │ │ 史交易查詢資料及臺│ │ │ │ │ │ │ │ 幣存提交易憑證七紙│ │ │ │ │ │ │ │ (偵二卷第248至253│ │ │ │ │ │ │ │ 頁)。 │ │ │ │ │ │ │ │5.匯款至盧重宇上開帳│ │ │ │ │ │ │ │ 戶之中國信託商業銀│ │ │ │ │ │ │ │ 行匯款申請書1紙( │ │ │ │ │ │ │ │ 偵二卷第254頁)。 │ │ │ │ │ │ │ │6.匯款至盧鴻一上開帳│ │ │ │ │ │ │ │ 戶之中國信託商業銀│ │ │ │ │ │ │ │ 行匯款申請書1紙( │ │ │ │ │ │ │ │ 偵二卷第254頁)。 │ │ │ │ │ │ │ │7.盧重宇所有遠東國際│ │ │ │ │ │ │ │ 商業銀行、帳號0340│ │ │ │ │ │ │ │ 0000000000號帳戶之│ │ │ │ │ │ │ │ 歷史交易查詢資料(│ │ │ │ │ │ │ │ 中院偵卷第111至112│ │ │ │ │ │ │ │ 、114頁)。 │ │ │ │ │ │ │ │8.盧鴻一所有遠東國際│ │ │ │ │ │ │ │ 商業銀行、帳號0340│ │ │ │ │ │ │ │ 0000000000號帳戶之│ │ │ │ │ │ │ │ 歷史交易查詢資料(│ │ │ │ │ │ │ │ 中院偵卷第113至114│ │ │ │ │ │ │ │ 頁)。 │ ├─┼───┼───┼────────┼─────┼──────┼──────────┤ │6 │盧明坤│不詳 │兆豐銀行大里分行│99年3月16 │42萬5,700元 │以人民幣兌換新臺幣 │ │ │ │ │戶名:盧重宇 │日 │ │1.許弘提出華南商業銀│ │ │ │ │帳號:0000000000│ │ │ 行匯款回條聯三張(│ │ │ │ │ 6 │ │ │ 偵二卷第78至83頁)│ │ │ │ ├────────┤ ├──────┤ │ │ │ │ │遠東銀行自由分行│ │40萬元 │ │ │ │ │ │戶名:盧重宇 │ │ │ │ │ │ │ │帳號:0000000000│ │ │ │ │ │ │ │ 5217 │ │ │ │ │ │ │ ├────────┤ ├──────┤ │ │ │ │ │臺中銀行中正分行│ │40萬元 │ │ │ │ │ │戶名:盧文翔 │ │ │ │ │ │ │ │帳號:0000000000│ │ │ │ │ │ │ │ 41 │ ├──────┤ │ │ │ │ │ │ │共計122萬5, │ │ │ │ │ │ │ │700元,獲利 │ │ │ │ │ │ │ │金額3,677元 │ │ │ │ │ │ │ │(計算方式:│ │ │ │ │ │ │ │122萬5700元 │ │ │ │ │ │ │ │乘以千分之3 │ │ │ │ │ │ │ │,小數點以下│ │ │ │ │ │ │ │四捨五入) │ │ ├─┼───┼───┼────────┼─────┼──────┼──────────┤ │7 │盧明坤│不詳 │遠東銀行自由分行│99年6月18 │39萬2,500元 │1.許弘提出華南商業銀│ │ │ │ │戶名:盧重宇 │日 │ │ 行匯款回條聯三張(│ │ │ │ │帳號:0000000000│ │ │ 偵二卷第78至83頁)│ │ │ │ │ 5217 │ │ │ │ │ │ │ ├────────┤ ├──────┤ │ │ │ │ │臺中銀行中正分行│ │39萬元 │ │ │ │ │ │戶名:盧文翔 │ │ │ │ │ │ │ │帳號:0000000000│ │ │ │ │ │ │ │ 41 │ ├──────┤ │ │ │ │ │ │ │共計78萬2,50│ │ │ │ │ │ │ │0元,獲利金 │ │ │ │ │ │ │ │額2,348元( │ │ │ │ │ │ │ │計算方式:78│ │ │ │ │ │ │ │萬2,500元乘 │ │ │ │ │ │ │ │以千分之3, │ │ │ │ │ │ │ │小數點以下四│ │ │ │ │ │ │ │捨五入) │ │ ├─┼───┼───┼────────┼─────┼──────┼──────────┤ │8 │盧明坤│不詳 │本筆係收取現金 │99年11月17│91萬3,600元 │以人民幣兌換新臺幣 │ │ │ │ │ │日至同年12│,獲利金額 │1.00-00000000號電話 │ │ │ │ │ │月22日間某│2,741元(計 │ 於99年11月19日至12│ │ │ │ │ │日 │算方式:91萬│ 月7日通訊監察作業 │ │ │ │ │ │ │3,600元乘以 │ 報告表一份(嘉院偵│ │ │ │ │ │ │千分之3,小 │ 卷第27至29頁) │ │ │ │ │ │ │數點以下四捨│2.00-00000000號電話 │ │ │ │ │ │ │五入) │ 於99年11月17日至12│ │ │ │ │ │ │ │ 月27日通訊監察作業│ │ │ │ │ │ │ │ 報告表一份(嘉院偵│ │ │ │ │ │ │ │ 卷第30至32頁) │ │ │ │ │ │ │ │3.上開兩支電話通聯調│ │ │ │ │ │ │ │ 閱查詢單二紙(嘉院│ │ │ │ │ │ │ │ 偵卷第35至36頁) │ │ │ │ │ │ │ │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 │ │ │ │ │ │ │ 年聲監字第407號、 │ │ │ │ │ │ │ │ 99年聲監續字第348 │ │ │ │ │ │ │ │ 號通訊監察書二份(│ │ │ │ │ │ │ │ 嘉院聲監三卷第25頁│ │ │ │ │ │ │ │ 正反面、嘉院聲監四│ │ │ │ │ │ │ │ 卷第9頁反面) │ ├─┴───┴───┴────────┴─────┴──────┴──────────┤ │總匯兌金額共計1,562萬6,280元,獲利金額共計4萬6,879元 │ └──────────────────────────────────────────┘ 附表三:扣押物品清單 ┌─┬────────┬────┬──────┐ │編│物 品 名 稱│數 量│用 途│ │號│ │ │ │ ├─┼────────┼────┼──────┤ │1 │現金 │ 1,725元│被告經營銀樓│ │ │ │ │所備金錢。 │ ├─┼────────┼────┼──────┤ │2 │新臺幣100元紙鈔 │ 80張│被告經營銀樓│ │ │(8,000元) │ │所備金錢。 │ ├─┼────────┼────┼──────┤ │3 │新臺幣100元紙鈔 │ 30張│被告經營銀樓│ │ │(3,000元) │ │所備金錢。 │ ├─┼────────┼────┼──────┤ │4 │新臺幣500元紙鈔 │ 3張│被告經營銀樓│ │ │(1,500元) │ │所備金錢。 │ ├─┼────────┼────┼──────┤ │5 │硬幣(50元18個、│ 1,741元│被告經營銀樓│ │ │5元19個、10元70 │ │所備金錢。 │ │ │個、1元46個) │ │ │ ├─┼────────┼────┼──────┤ │6 │硬幣(50元5個、10│ 435元│被告經營銀樓│ │ │元4個、5元7個) │ │所備金錢。 │ │ │【以上總額僅325 │ │ │ │ │元】 │ │ │ ├─┼────────┼────┼──────┤ │7 │硬幣(50元1個、 │ 120元│被告經營銀樓│ │ │10元3個、5元3個 │ │所備金錢。 │ │ │、1元25個) │ │ │ ├─┼────────┼────┼──────┤ │8 │銀行存款憑條 │ 1本│被告向銀行取│ │ │ │ │得預備供經營│ │ │ │ │地下匯兌業務│ │ │ │ │所用之物 │ ├─┼────────┼────┼──────┤ │9 │空白取款憑條 │ 1本│被告向銀行取│ │ │ │ │得預備供經營│ │ │ │ │地下匯兌業務│ │ │ │ │所用之物 │ ├─┼────────┼────┼──────┤ │10│空白匯款單 │ 1本│被告向銀行取│ │ │ │ │得預備供經營│ │ │ │ │地下匯兌業務│ │ │ │ │所用之物 │ ├─┼────────┼────┼──────┤ │11│捆鈔帶 │ 3副│被告經營銀樓│ │ │ │ │需綑綁鈔票之│ │ │ │ │用 │ ├─┼────────┼────┼──────┤ │12│MT鑑偽點驗鈔機 │ 1個│被告經營銀樓│ │ │ │ │查驗偽鈔及點│ │ │ │ │鈔之物,與匯│ │ │ │ │兌業務無關 │ ├─┼────────┼────┼──────┤ │13│FB-2006偽點鈔機 │ 1個│被告經營銀樓│ │ │ │ │查驗偽鈔及點│ │ │ │ │鈔之物,與匯│ │ │ │ │兌業務無關 │ ├─┼────────┼────┼──────┤ │14│點驗鈔機 │ 1個│被告經營銀樓│ │ │ │ │查驗偽鈔及點│ │ │ │ │鈔之物,與匯│ │ │ │ │兌業務無關 │ ├─┼────────┼────┼──────┤ │15│空白存取款單 │ 1個│被告向銀行取│ │ │ │ │得預備供經營│ │ │ │ │地下匯兌業務│ │ │ │ │所用之物 │ ├─┼────────┼────┼──────┤ │16│錢幣整理盒C3350 │ 1個│被告經營銀樓│ │ │ │ │放零用金之物│ ├─┼────────┼────┼──────┤ │17│硬幣盒 │ 1個│被告經營銀樓│ │ │ │ │放零用金之物│ ├─┼────────┼────┼──────┤ │18│手寫筆記資料 │ 1本│被告自己手寫│ │ │ │ │資料,與本案│ │ │ │ │無關 │ ├─┼────────┼────┼──────┤ │19│李麗卿等人銀行帳│ 4張│被告之高雄銀│ │ │戶資料 │ │行帳戶資料,│ │ │ │ │為給付房租或│ │ │ │ │履約帳戶 │ ├─┼────────┼────┼──────┤ │20│電話費繳費通知及│ 1本│與本件匯兌業│ │ │繳款收據 │ │務無關 │ ├─┼────────┼────┼──────┤ │21│電話費資料單 │ 2張│與本件匯兌業│ │ │ │ │務無關 │ ├─┼────────┼────┼──────┤ │22│粉紅色封面記事本│ 1本│與本件匯兌業│ │ │ │ │務無關 │ ├─┼────────┼────┼──────┤ │23│名片簿 │ 1本│與本件匯兌業│ │ │ │ │務無關 │ ├─┼────────┼────┼──────┤ │24│計算機 │ 3個│與本件匯兌業│ │ │ │ │務無關 │ ├─┼────────┼────┼──────┤ │25│印章 │ 9個│與本件匯兌業│ │ │ │ │務無關 │ ├─┼────────┼────┼──────┤ │26│CASIO HR-100TM電│ 1個│與本件匯兌業│ │ │子計算機 │ │務無關 │ ├─┼────────┼────┼──────┤ │27│SKYPE電話手機 │ 3個│被告所有,供│ │ │ │ │用以聯絡本件│ │ │ │ │匯兌業務所用│ ├─┼────────┼────┼──────┤ │28│市內電話機型號 │ 1個│為被告銀樓平│ │ │TH-813 │ │時使用之物,│ │ │ │ │與本案無關 │ ├─┼────────┼────┼──────┤ │29│Esense無線數字鍵│ 1個│被告所有,供│ │ │盤 │ │繕打本件匯兌│ │ │ │ │業務所用 │ ├─┼────────┼────┼──────┤ │30│Motorola型號SB51│ 1個│被告所有,供│ │ │01無線網路基地臺│ │上網聯絡地下│ │ │ │ │匯兌客戶所用│ ├─┼────────┼────┼──────┤ │31│ADSL型號AR4031B │ 1個│被告所有,供│ │ │數據機 │ │上網聯絡地下│ │ │ │ │匯兌客戶所用│ │ │ │ │之物 │ ├─┼────────┼────┼──────┤ │32│Seagate 1000G硬 │ 1個│被告所有,供│ │ │碟 │ │經營地下匯兌│ │ │ │ │客戶所用 │ ├─┼────────┼────┼──────┤ │33│Zynet行動硬碟型 │ 1個│被告所有,供│ │ │號HD-D1-U2 │ │經營地下匯兌│ │ │ │ │客戶所用之物│ ├─┼────────┼────┼──────┤ │34│D-Link DES-1005D│ 1個│被告所有,供│ │ │Switch │ │經營地下匯兌│ │ │ │ │客戶所用之物│ ├─┼────────┼────┼──────┤ │35│Acer Aspire 3820│ 1個│被告表示非其│ │ │TG筆電 │ │所用之物 │ ├─┼────────┼────┼──────┤ │36│電子產品(EPSON │ 1台│被告所有,供│ │ │V200 PHOTO掃描機│ │掃瞄本件匯款│ │ │) │ │資料所用之物│ ├─┼────────┼────┼──────┤ │37│EPSON V200 PHOTO│ 1個│被告所有,供│ │ │掃瞄機 │ │掃瞄本件匯款│ │ │ │ │資料所用之物│ ├─┼────────┼────┼──────┤ │38│TOSHIBA │ 1台│被告表示非自│ │ │型號Gatellite │ │其所用之物 │ ├─┼────────┼────┼──────┤ │39│ASUS 9500筆電 │ 1台│被告表示非其│ │ │ │ │所用之物 │ ├─┼────────┼────┼──────┤ │40│ASUS 75x00000000│ 1台│供被告小孩使│ │ │8電腦主機 │ │用 │ ├─┼────────┼────┼──────┤ │41│ASUS 電腦主機 │ 1台│被告用來供本│ │ │ │ │件犯罪所用之│ │ │ │ │物 │ ├─┼────────┼────┼──────┤ │42│ASUS T2-PE1電腦 │ 1台│供被告小孩使│ │ │主機 │ │用或其他用途│ ├─┼────────┼────┼──────┤ │43│奇美LCD液晶顯示 │ 1台│供被告小孩使│ │ │器型號23LH │ │用或其他用途│ ├─┼────────┼────┼──────┤ │44│View Sonic VX223│ 1台│被告用來供本│ │ │5 WM-4螢幕 │ │件犯罪所用之│ │ │ │ │物 │ ├─┼────────┼────┼──────┤ │45│PHLIPS HNC7190T │ 1台│供被告小孩使│ │ │液晶顯示器 │ │用或其他用途│ ├─┼────────┼────┼──────┤ │46│HP LaserJet 1020│ 1台│被告用來列印│ │ │印表機 │ │本件匯款資料│ │ │ │ │之物 │ ├─┼────────┼────┼──────┤ │47│HP LaserJet P100│ 1台│被告表示與本│ │ │6印表機 │ │案無關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銀行法第125條 違反第29條第1 項規定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萬元以上5 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2 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銀行法第29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