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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金訴字第15號

違反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陳明呈王宗羿楊書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金訴字第15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贏龍資訊有限公司
代表人
吳順宗
兼被告
上 一 人 陳靜娟律師
指定辯護人
被告
贏鼎資訊有限公司
被告
上一人代表 陳慧哲 男 3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人兼被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人兼被告
上 一 人 周振宇律師
指定辯護人
被告
呂麗娥 女 4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金門縣金湖鎮○○里○○00號
居高雄市前鎮區○○街000巷00○0號5樓
選任辯護人 莊進祥律師
被   告 陳建宏 男 4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高雄市○○區○○○路000 ○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
陳建男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高雄市○○區○○○路000○00號
上二人共同 孟昭安律師
選任辯護人
被   告 陳苡林
范瑋玲
上二人共同 楊申田律師
選任辯護人
被   告 蔣錦雲
指定辯護人 林志揚律師
被   告 曾麒峵
指定辯護人 吳晉賢律師
被   告 林平堯
指定辯護人 劉嵐律師
被   告 潘俊男
指定辯護人 王建元律師
被   告 胡敏雄
選任辯護人 黃奉彬律師
被   告 楊榮輝
趙樹德
上二人共同 林祺祥律師
選任辯護人
被   告 呂姵儀
選任辯護人 陳正男律師
被   告 許璇慧
指定辯護人 洪國欽律師
被   告 王士晉
選任辯護人 黃昭雄律師
被   告 楊寧
選任辯護人 黃燦堂律師
被   告 黃衫育
選任辯護人 張宗隆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暨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暨正本其中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王士晉(附表編號㉑㉒㉓㉔)」均更正為「王士晉(附表編號㉑㉒㉓㉔)」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暨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原記載「王士晉(附表編號㉑㉒㉓㉔)」云云,其中針對被告王士晉所涉犯罪事實附表編號部分要與附表記載不符,顯係本院所誤繕,惟觀諸整體內容仍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從而此等文字誤繕要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茲依前開說明,均應更正為「王士晉(附表編號㉑㉒㉓㉔)」,方屬允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 法 官 陳明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法 官 王宗羿

法 官 楊書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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