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5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192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林永村李爭春胡慧滿

原告
謝鳳蓮
原告
張智翔
原告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張義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琇如律師
被告
李學泰
被告
大裕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俊良
被告
丁緒芳
被告
臺灣停車設備暨昇降設備安全協會
法定代理人
王同尊
被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法定代理人
楊明州

上列被告因103 年度訴字第423 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主張: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其餘被告則未為答辯及聲明。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學泰被訴業務過失致死一案(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423 號),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李爭春

法 官 胡慧滿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茵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