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42號 原 告 百仕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軒平 被 告 黃金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3年度易字第98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王宗羿 法 官 王麗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李欣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