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4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11 日
- 法官莊松泉、林英奇、許瑜容
- 法定代理人曾仲國
- 原告堃霖冷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陳淑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446號 原 告 堃霖冷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仲國 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律師 被 告 陳淑靜 蔡依君 蔡紘泰 蔡宗烈 蔡孟泰 陳麗文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 案號:103 年度重訴字第27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林英奇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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