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交易字第8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交易字第89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愈華
- 選任辯護人
- 余景登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五年一月二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公訴人」欄之記載「陳鋕銘、琮股」應更正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公訴人」欄,關於公訴人之名稱誤植,此乃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