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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24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沈宗興沈宗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4年度審易字第2245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陣廷毅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信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毒偵字第3538號),於審判中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本院認宜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下午3時30

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程珮涵

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陣廷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陣廷毅明知愷他命、硝甲西泮,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4 年7 月19日凌晨1 時許,在臺中市文心路「拉比夜店」,以新臺幣(下同)2 萬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白」之成年男子購入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而非法持有之。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1 款。

四、附記事項: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含包裝袋共18只),為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沒收(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884 號、第727 號判決意旨參照)。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不得上訴。六、如有上開除外情形而不服本判決者,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法 官 沈宗興

  書記官 吳金霞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金霞

法 官 沈宗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金霞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重量(公克)                      │數量│
 ├──┼───────┼─────────────────┼──┤
 │ 1  │愷他命(含包裝│驗前淨重:48.825公克              │1包 │
 │    │袋1只)       │驗前總純質淨重:31.224公克        │    │
 ├──┼───────┼─────────────────┼──┤
 │ 2  │愷他命(含包裝│驗前淨重:3.793公克               │1包 │
 │    │袋1只)       │驗前總純質淨重:2.475公克         │    │
 ├──┼───────┼─────────────────┼──┤
 │ 3  │愷他命(含包裝│驗前淨重:3.801公克               │1包 │
 │    │袋1只)       │驗前總純質淨重:2.461公克         │    │
 ├──┼───────┼─────────────────┼──┤
 │ 4  │愷他命(含包裝│驗前淨重:3.814公克               │1包 │
 │    │袋1只)       │驗前總純質淨重:2.968公克         │    │
 ├──┼───────┼─────────────────┼──┤
 │ 5  │愷他命(含包裝│驗前淨重:3.834公克               │1包 │
 │    │袋1只)       │驗前總純質淨重:3.001公克         │    │
 ├──┼───────┼─────────────────┼──┤
 │ 6  │愷他命(含包裝│驗前淨重:3.796公克               │1包 │
 │    │袋1只)       │驗前總純質淨重:2.471公克         │    │
 ├──┼───────┼─────────────────┼──┤
 │ 7  │愷他命(含包裝│驗前淨重:3.855公克               │1包 │
 │    │袋1只)       │驗前總純質淨重:2.586公克         │    │
 ├──┼───────┼─────────────────┼──┤
 │ 8  │愷他命(含包裝│驗前淨重:3.833公克               │1包 │
 │    │袋1只)       │驗前總純質淨重:2.922公克         │    │
 ├──┼───────┼─────────────────┼──┤
 │ 9  │愷他命(含包裝│驗前淨重:3.825公克               │1包 │
 │    │袋1只)       │驗前總純質淨:2.513公克           │    │
 ├──┼───────┼─────────────────┼──┤
 │10  │愷他命(含包裝│驗前淨重:3.822公克               │1包 │
 │    │袋1只)       │驗前總純質淨:2.862公克           │    │
 ├──┼───────┼─────────────────┼──┤
 │11  │愷他命(含包裝│驗前淨重:3.782公克               │1包 │
 │    │袋1只)       │驗前總純質淨:2.450公克           │    │
 ├──┼───────┼─────────────────┼──┤
 │12  │愷他命(含包裝│驗前淨重:3.820公克               │1包 │
 │    │袋1只)       │驗前總純質淨:2.537公克           │    │
 ├──┼───────┼─────────────────┼──┤
 │13  │愷他命(含包裝│驗前淨重:3.819公克               │1包 │
 │    │袋1只)       │驗前總純質淨:2.925公克           │    │
 ├──┼───────┼─────────────────┼──┤
 │14  │愷他命(含包裝│驗前淨重:3.800公克               │1包 │
 │    │袋1只)       │驗前總純質淨:2.712公克           │    │
 ├──┼───────┼─────────────────┼──┤
 │15  │愷他命(含包裝│驗前淨重:2.461公克               │1包 │
 │    │袋1只)       │驗前總純質淨:1.768公克           │    │
 ├──┼───────┼─────────────────┼──┤
 │16  │硝甲西泮(含包│檢驗前淨重:6.750公克             │1包 │
 │    │裝袋1只)     │檢驗後淨重:6.142公克             │    │
 │    │              │(因量微濃縮250倍檢出且低於最低定 │    │
 │    │              │量極限故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      │    │
 ├──┼───────┼─────────────────┼──┤
 │17  │硝甲西泮(含包│檢驗前淨重:6.763公克             │1包 │
 │    │裝袋1只)     │檢驗後淨重:6.024公克             │    │
 │    │              │(因量微濃縮250倍檢出且低於最低定 │    │
 │    │              │量極限故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      │    │
 ├──┼───────┼─────────────────┼──┤
 │18  │硝甲西泮(含包│檢驗前淨重:6.721公克             │1包 │
 │    │裝袋1只)     │檢驗後淨重:5.712公克             │    │
 │    │              │(因量微濃縮250倍檢出且低於最低定 │    │
 │    │              │量極限故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      │    │
 ├──┴───────┴─────────────────┴──┤
 │合計編號1至15之驗前總純質淨重:67.875公克;編號16至18部分,量微│
 │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245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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