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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14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蔡廣昇洪韻婷柯盛益

原告
林麗卿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競文 律師
被告
余錦燕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簡字第24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柯盛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附民字第14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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