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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附民字第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
    葉文博曾建豪蔡書瑜

  • 原告
    吳秋燕
  • 被告
    張蔡素雲即順興石材百貨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186號原   告 吳秋燕 訴訟代理人 張清富律師 被   告 張蔡素雲即順興石材百貨行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原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220 號,後改分為:104年度簡字第35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 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曾建豪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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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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