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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65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1658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蓋如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57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蓋如琳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要旨:蓋如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0 年11月16日當日7 時30分前某時許,在高雄市鳳山區光華街與自治街口,徒手竊取韓○美所有,平日由韓○勝使用(聲請意旨誤載為韓○勝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市價約新臺幣《下同》60,000元),得手後供己代步使用。嗣韓○勝於100 年11月16日7 時30分許,前往上址欲取車,發覺該車遭竊並報警處理,為警於同日19時30分許,在高雄市橋頭區通燕路上尋獲,並經警現場勘察結果,在該車右前座椅上飲料空罐、手套採得DNA 跡證,經核與蓋如琳之DNA-STR 型別相符,因而查悉上情。

二、認定前述犯罪事實之依據:

㈠被告蓋如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韓○勝於警詢中之陳述。

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3 年10月29日刑生字第0000000000000 號鑑定書各1 份、刑案現場照片6 張。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又被告前於83間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4年度訴字第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及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緩刑3 年確定;後於91年間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同年以91年度訴字第31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 月,罰50,000元確定;再於92年間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同年以92年訴字第15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年10月,罰金160,000 元,後經被告上訴,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同年以92年上訴字第1575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經被告上訴,最高法院於93年以93年度台上字第9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2 罪並經接續執行,於92年7 月9 日入監服刑,迄96年10月2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迄98年8 月13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被告於前述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本院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生活上所需,竟恣意竊取他人財物,所為實屬不該,且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0 年10月24日以100 年桃簡字第23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益見其未能記取教訓;惟念其犯後尚知坦認犯行不諱,所竊取之汽車,價值尚非至鉅,且業經尋獲,有前揭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及韓○勝之警詢筆錄可證,被害人所受損害應有所減輕。再斟酌被告家庭經濟狀況勉持、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無業(參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之記載)等一切情狀,諭知如主文所示之刑,及以1,000 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得上訴之曉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中華民國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

但72年6 月26日至94年1 月7 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 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淑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658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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