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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557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沈宗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5575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曾福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毒偵字第4053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4 年度審易字第2806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曾福明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壹點零玖柒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曾福明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4 年7 月26日15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000 巷000 號3 樓住處內,以玻璃球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4 年7 月26日17時20分許,因其另涉他案,為警徵得其同意在其上址住處進行搜索,並當場扣得其所有上開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剩餘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包裝袋1 只,驗餘淨重1.097 公克),復經警徵得其同意對其採尿送驗後,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曾福明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警卷第1-3 頁,偵卷第5-6 、38頁、本院審易卷第36頁),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大寮分駐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照片、扣押物品照片、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檢體編號:000000000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KH/2015/0000000 ,檢體編號:000000000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檢定書(檢驗字號:高市凱醫驗字第36786 號)在卷可稽(見警卷第7-9 、12-14 、25-26 頁,偵卷第29頁),是被告自白應認與事實相符,可資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從而,本件事證明確,其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於90年9 月4 日戒治期滿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復於前揭強制戒治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95年間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5年度桃簡字第28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是本件被告所犯已非「5 年後再犯」甚明,故本件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後持有施用後所剩餘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徒刑確定,甫於104 年4 月23日因徒刑易科罰金視為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五、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積極戒絕毒品,竟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足見其未能省思施用毒品所造成危害,戒毒意志不堅,實應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且施用毒品本質上屬戕害自己身心健康之行為,尚未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情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六、扣案之白色晶體1 包經送鑑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含包裝袋1 只,驗餘淨重1.097 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檢定書(檢驗字號:高市凱醫驗字第36786 號)1 份附卷可參(見偵卷第29頁),足認上開扣案晶體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另本件包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檢察官聲請合法,合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沈宗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金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5575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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