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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5號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葉文博姚億燦王宗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5號

                   104年度訴字第296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年泰貿易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張兆文
選任辯護人
謝嘉順律師
被告
證澧環保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蘇靖貴
選任辯護人
吳春生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清堯律師
被告
蔡志雄
選任辯護人
許龍升律師
被告
林明國
選任辯護人
洪鐶珍律師

      楊譜諺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1902 號)及追加起訴(104 年度偵字第90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張兆文等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姚億燦

法 官 王宗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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