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5號
104年度訴字第296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年泰貿易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張兆文
- 選任辯護人
- 謝嘉順律師
- 被告
- 證澧環保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蘇靖貴
- 選任辯護人
- 吳春生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林清堯律師
- 被告
- 蔡志雄
- 選任辯護人
- 許龍升律師
- 被告
- 林明國
- 選任辯護人
- 洪鐶珍律師
楊譜諺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1902 號)及追加起訴(104 年度偵字第90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張兆文等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