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0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00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葉威伸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55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威伸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拾貳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葉威伸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詐欺取財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本案有通緝之紀錄,並甫自大陸地區返國,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另被告密集於3個月間為詐欺取財犯行,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於民國104年9月1 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對於其犯行均坦承不諱,且本案經本院審理後,於104年10月30 日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得上訴第二審,故本案仍有確保審判及刑事執行之考量,並不能因具保而得確保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進行,被告所為犯行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此外,亦查無被告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所示法定停止羈押之事由,是被告應自104年12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