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1 分鐘讀完 全文 3,81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63號

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05 日

法官石家禎李爭春陳明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63號

聲請人
何國榮
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蘇佰陞律師
聲請人
威峰國際有限公司
即被告
代表人
蔣志峯
代表人
上二人共同 林福容律師
選任辯護人
聲請人
華元國際有限公司
代表人
楊智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應發還予何國榮。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國榮及威峰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威峰公司)因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案件,前經檢察官查扣附表所示物品並命伊保管迄今,惟因該等扣押物即將過期,且被告現時已無力繼續負擔冷凍倉儲費用,況該等物品與本案起訴事實無涉,遂請求准予發還(不包括編號⑥)等語。

二、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之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 項及第142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附表所示物品係案發後分別於「查獲時地」欄所示時地遭警查扣,經被告何國榮簽名確認係伊所有並委託代為保管迄今(警卷第56、59、63至64、68至69、73至74頁),又該等物品既分別在威峰公司及華元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華元公司)營業處所遭查獲,且依卷附事證可知被告何國榮亦為該2 家公司實際負責人,客觀上足認應係被告何國榮及威峰公司、華元公司所有之物無訛。再該等物品依其品項名稱既與本件起訴犯罪事實所指涉有混摻豬、羊肉之「A 羊肉捲」、「B 肉捲」、「CH羊肉捲」及「C 肉捲」無涉,自無留存之必要。至編號⑥雖未據被告聲請發還,惟其與編號④

⑤係相同物品而為警查扣一節,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回函為證,宜併予發還為當。揆諸前揭說明,復參酌被告威峰公司及利害關係人華元公司均具狀同意由被告何國榮代為領取,故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將附表所示物品發還予何國榮受領。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 石家禎

法官 李爭春

法官 陳明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起訴書附表暨左營分局扣押物│贓證物代保管清單所載名稱暨數量│查獲時地                      │
│號│品目錄表所載名稱暨數量    │                              │                              │
├─┼─────────────┼───────────────┼───────────────┤
│①│牛肉一批149.1 公斤        │牛肉一批147.9 公斤(抽驗1.2 公│103 年11月7 日在新北市新莊區復│
│  │                          │斤)                          │興路三段85號查獲              │
├─┼─────────────┼───────────────┼───────────────┤
│②│牛油22桶(抽驗2桶)       │牛油20桶(抽驗2 桶)          │同上                          │
├─┼─────────────┼───────────────┼───────────────┤
│③│牛肉捲13箱(每箱15公斤,總│牛肉捲13箱,每箱15公斤,總計約│103 年11月7 日在新北市新莊區化│
│  │計約195 公斤)             │195 公斤(備考:13)          │成路325 巷7 弄4 號「威峰國際有│
│  │                          │                              │限公司」查獲                  │
├─┼─────────────┼───────────────┼───────────────┤
│④│雞腿捲75箱(每箱15公斤,總│雞腿捲(每條3 公斤)224 箱,每│同上                          │
│  │計約1125公斤)             │箱15公斤,總計約3366公斤(備考│                              │
│  │                          │:加2 條)                    │                              │
├─┼─────────────┼───────────────┼───────────────┤
│⑤│雞腿捲149 籃(每籃約15公斤│                              │同上                          │
│  │,總計約2235公斤)         │                              │                              │
├─┼─────────────┼───────────────┼───────────────┤
│⑥│雞腿捲2 條(每條3 公斤,總│                              │同上                          │
│  │計約6 公斤)              │                              │                              │
├─┼─────────────┼───────────────┼───────────────┤
│⑦│牛雜66箱(每箱30台斤,總計│牛雜66箱(每箱30台斤,總計約19│同上                          │
│  │約1980台斤)               │80台斤,換算約1188公斤)       │                              │
├─┼─────────────┼───────────────┼───────────────┤
│⑧│牛筋膜63箱(每箱25公斤,總│牛筋膜63箱,每箱25公斤,總計約│同上                          │
│  │計約1575公斤)            │1575公斤(備考:63)          │                              │
├─┼─────────────┼───────────────┼───────────────┤
│⑨│雞肉捲8 箱(共121.3公斤)  │雞肉捲8箱(共121.3公斤)      │103 年11月13日在新北市新莊區復│
│  │                          │                              │興路三段85號「華元國際股份有限│
│  │                          │                              │公司」查獲                    │
├─┼─────────────┼───────────────┼───────────────┤
│⑩│雞肉片1 箱(共6.1公斤)     │雞肉片1箱(共6.1公斤)        │同上                          │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