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273號
- 原告
- 榮昌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吳明昌
- 被告
- 呂真真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易字第535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呂真真自民國100年3月8日起至103年1月29日止,擔任原告榮昌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即永慶不動產巨蛋加盟店)房屋經紀人員,係受聘為原告處理事務之人。被告明知曹秀英委託原告買受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一案已近成交狀態,竟意圖損害原告之利益,以不用下斡旋金即可成交系爭房屋為由,於102年12月20日,逕自帶領曹秀英前往萬成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即永慶不動產大昌加盟店)與系爭房屋之屋主即賣方吳宗達商談,並於同日促成曹秀英與賣方達成協議成交,致使原告損失系爭房屋買賣之仲介服務費【即成交價新臺幣(下同)640萬元之百分之6】總計38萬4,000元。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38萬4,000元及自103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項、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呂真真被訴背信一案,業經本院於105年2月26日以104年度易字第53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