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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40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陳君杰陳俊宏張雅文

原告
超比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正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育仁
訴訟代理人
陳君聖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矚重訴字第1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雖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然其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經本院刑事判決判處罪刑在案,是被告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另原告雖非本院刑事判決所列直接向被告購買商品之人,然原告有於本院刑事判決所認被告受僱人犯罪期間,購得被告所生產、製造之商品乙情,業據原告提出統一發票為證,是原告應屬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又本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陳俊宏

                   法 官 張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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