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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90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陳君杰陳俊宏張雅文

原告
奇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光夫
訴訟代理人
林仲豪律師
被告
正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何育仁
被告
胡金忞
被告
常梅峰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君聖律師
被告
林明忠
被告
鑫好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吳容合
被告
永成油脂有限公司
被告
永成物料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兼共同
法定代理人
蔡鎮州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俊仁律師
被告
蔡耀鋐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3 年度矚重訴字第1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其中被告正義股份有限公司雖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然其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經本院刑事判決判處罪刑在案;另被告常梅峰、鑫好企業有限公司、吳容合、永成油脂有限公司、永成物料有限公司、蔡鎮州、蔡耀鋐,雖非上開刑事案件之被告,然均經原告主張渠等為共同侵權行為人(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而其中被告常梅峰部分,雖未經本院刑事判決認定有共同參與犯行,然原告亦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又本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陳俊宏

                   法 官 張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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