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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交易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1 日
  • 法官
    陳億芳

  • 當事人
    林秋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交易字第98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秋宗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 字第113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林秋宗係宗億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宗億公司)之負責人,宗億公司於民國103年間承包高雄市大寮 區至學路和春技術學院道路拓寬工程,被告林秋宗為指揮工程施作之規劃、分配、監督業務之人,其本應注意在該路面挖掘之坑洞,應在施工完後將路面舖設完善,以免影響行車安全,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於此,於103年7月4日前施工完後,於路面挖掘之坑洞未將它舖 平即行離去,致於同年7月4日8時36分許,在高雄市○○區 ○○路000號旁,由告訴人歐佳惠所騎乘沿至學路由西向東 方向行駛,適亦至該處亦疏未注意超速行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因而煞車不及撞及該坑洞,致告訴人 車輛失控,左側車身撞及由王吉祥所駕駛由東往西方向行駛,對向駛來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大客車左側後輪弧旁,致告訴人受有左臉、上唇、左肩、左膝、右小腿挫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林秋宗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歐佳惠具狀 聲請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考,揆諸前 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億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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