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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字第5897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林俊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交簡字第5897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史盛帆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104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三、之第五行內關於「復衡酌其係於○年○月○日初領駕照(見本院卷第○頁)」均更正為「復衡酌其係於102年11月22日初領駕照」。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之第五行內關於「復衡酌其係於○年○月○日初領駕照(見本院卷第○頁)」係誤載,依前開說明,自均應更正為「復衡酌其係於102年11月22日初領駕照」。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 林俊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字第5897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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