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5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方百正廖華君蕭筠蓉

原告
陳輝展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被告
潘昇名
被告
弘舜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智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交簡上字第279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11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刑事訴訟因被告提起上訴後,原告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嗣經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向本院撤回上訴,致附帶民事訴訟無所附麗,依前開規定,自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廖華君

法 官 蕭筠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