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陳輝展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被 告 潘昇名 弘舜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智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交簡上字第279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11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刑事訴訟因被告提起上訴後,原告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嗣經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向本院撤回上訴,致附帶民事訴訟無所附麗,依前開規定,自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廖華君 法 官 蕭筠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