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5號
- 原告
- 陳輝展
- 訴訟代理人
- 蔡建賢律師
- 被告
- 潘昇名
- 被告
- 弘舜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智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交簡上字第279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11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刑事訴訟因被告提起上訴後,原告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嗣經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向本院撤回上訴,致附帶民事訴訟無所附麗,依前開規定,自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