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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65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葉文博饒佩妮張震

原告
陳良基
原告
陳鄭金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律師
被告
楓滿遊覽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素姻
被告
傅志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饒佩妮

                 法 官 張 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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