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22號
- 原告
- 李任
- 被告
- 佳勤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金票
- 被告
- 張晉豪
王振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4年度交易字第1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張晉豪、王振宇所涉過失傷害之刑事訴訟案件(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128號),業於民國104年1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原告未於上開刑事訴訟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遲至同年月5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起訴狀上所蓋之本院收狀戳章足憑。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既於上開刑事訴訟終結後,始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應予判決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至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仍得於上訴程序依法起訴或另依民事訴訟程序起訴,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第1 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