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原附民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原附民字第16號原 告 紅妝巧梳接髮沙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雪雅 被 告 吳易臻 尤子勝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104 年度原訴字第2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蔡英雌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李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