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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原附民字第16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莊珮吟蔡英雌林明慧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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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雪雅
被告
吳易臻

      尤子勝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104 年度原訴字第2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蔡英雌

                   法 官 林明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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