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附民更一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更一字第1號原 告 徐文龍 法定代理人 徐明春 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律師 李亭萱律師 許雅綺律師 被 告 杜宜聰 義大遊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曉 訴訟代理人 朱淑娟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4 年度審交易更一字第1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郭任昇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何福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