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3 分鐘讀完全文 4,32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11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李承曄李承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4年度審易字第1112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恩偉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1014號),嗣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復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二十二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程珮涵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張恩偉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均含包裝袋,重量均詳如附表),均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張恩偉前於民國101年間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274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102年2 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悛悔,明知愷他命、硝甲西泮、XLR-11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 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其另案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經本院以104年度毒聲字第29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中),竟仍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3年11月1日20時40分為警查獲前之某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4樓居所,以每包新臺幣(下同)1,500 元之代價,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金光」之成年男子,購買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驗前總純質淨重共計26.892公克以上,所含第三級毒品名稱、數量、重量等,均詳如附表所示)而非法持有之。嗣因其另涉犯強盜案件,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3年11月1日20時40分許指揮警員至其上址居所逕行搜索,當場扣得上開第三級毒品,而揭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不得上訴。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即以本宣示判決筆錄代之)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法 官 李承曄

    書記官 葉姿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法 官 李承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所含毒品名│      重  量      │鑑定書轉碼│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稱及數量(│                  │編號      │                │
│原扣押物品│                  │          │                │
│名稱)    │                  │          │                │
├─────┼─────────┼─────┼────────┤
│愷他命1包 │驗前總純質淨重25.8│B00000000 │003號(104年度安│
│          │60公克            │          │保字第179號)   │
├─────┼─────────┼─────┤                │
│愷他命1包 │驗前總純質淨重0.81│B00000000 │                │
│          │8公克             │          │                │
├─────┼─────────┼─────┼────────┤
│硝甲西泮1 │驗前總純質淨重0.06│B00000000 │002號(104年度安│
│包        │5公克             │          │保字第179號)   │
├─────┼─────────┼─────┼────────┤
│XLR-11(毒│驗前淨重0.266公克 │B00000000 │005號(104年度檢│
│品原料1 包│,驗餘淨重0.225公 │          │管字第742號)   │
│)        │克                │          │                │
├─────┼─────────┼─────┤                │
│愷他命(毒│驗前總純質淨重0.14│B00000000 │                │
│品原料1 包│9公克             │          │                │
│)        │                  │          │                │
├─────┼─────────┼─────┼────────┤
│愷他命、硝│驗前淨重14.378公克│B00000000 │004號(104年度檢│
│甲西泮(含│,驗餘淨重13.372公│          │管字第742號)   │
│愷他命成分│克                │          │                │
│之咖啡包1 │                  │          │                │
│包)      │                  │          │                │
├─────┴─────────┴─────┴────────┤
│備註:                                                      │
│本件鑑定書係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檢驗字│
│  號高市凱醫驗字第30781號,見卷附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 │
│  隊刑案偵查卷宗內、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690│
│  號卷宗第27至29頁)。                                      │
│本件附表「扣押物品清單編號」欄之記載,其中所載「104年度安 │
│  保字第179號」、「104年度檢管字第742號」,分別見臺灣高雄地 │
│  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690號卷第23頁、第26頁。        │
│本件附表所示之被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3包、硝甲西泮1包驗前│
│  總純質淨重已達26.892公克(計算式:25.860公克+0.818公克+0.0│
│  65公克+0.149公克=26.892公克),已逾純質淨重20公克。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112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