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審智附民字第8號
- 原告
- 澳門商科海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偉杰
- 訴訟代理人
- 陳觀民律師
- 被告
- 曾全暘
- 訴訟代理人
- 陳勁宇律師
上列被告因104 年度審智易字第6 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又本件因事證已明,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為論述。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