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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51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唐照明賴寶合吳保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151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慧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緝字第751號、103年度偵緝字第752號、103年度偵緝字第753號),經本院改由通常程序審判後(原案號:103年度簡字第4070號,先改分為104年度審易字第441號,嗣改分為104年度易字第151號),被告於通常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慧娟因詐欺案件,原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緝字第751號、103年度偵緝字第752號、103 年度偵緝字第753 號),經本院改由通常程序審判後(原案號:103年度簡字第4070號,先改分為104年度審易字第441 號,嗣改分為104年度易字第151號),被告於通常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賴寶合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智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51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