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5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151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許慧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緝字第751號、103年度偵緝字第752號、103年度偵緝字第753號),經本院改由通常程序審判後(原案號:103年度簡字第4070號,先改分為104年度審易字第441號,嗣改分為104年度易字第151號),被告於通常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慧娟因詐欺案件,原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緝字第751號、103年度偵緝字第752號、103 年度偵緝字第753 號),經本院改由通常程序審判後(原案號:103年度簡字第4070號,先改分為104年度審易字第441 號,嗣改分為104年度易字第151號),被告於通常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