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87號財產所有人 謝 平 陳戎展 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87號被告蘇智勇、許中州、陳鴻隆、陳世凱涉嫌詐欺等案件,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平、陳戎展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蘇智勇等人涉嫌詐欺等案件,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11123 、24626 號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一、㈣(如附件㈣)及一、㈤(如附件㈤)記載之內容,依據刑法第38條之1 恐有沒收謝平、陳戎展如前述部分所載財產(謝平部分為新臺幣(下同)13萬元;陳戎展部分為15萬元)之虞,本院認為謝平、陳戎展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謝平、陳戎展參與沒收程序。 三、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87號案件,於民國105 年9 月6 日上午10時進行審理程序,謝平、陳戎展應依期至本院刑事第六法庭參與沒收程序。 四、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4規定,財產所有人即謝平、陳戎展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佳穎 法 官 黃顗雯 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附件: ㈣、醫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醫影公司)係有意投標國防部採購室於102 年5 月1 日以公開招標之方式辦理之「掃描儀,超音波,婦產部高階等11項」(標案案號:HJ02008L126 、決標方式:最低標、採複數決標、下稱D 標案)採購案之廠商,由盧志偉代表接洽處理醫影公司之D 標案投標事宜,蘇智勇及許中州獲悉醫影公司醫影公司有意投標D 標案後,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許中州明知蘇智勇並非任職國防部人員,竟於102 年5 、6 月間,由許中州透過不知情掮客謝平向黃柏儕誆稱:蘇智勇係國防部軍備局之承辦人員,可協助廠商順利得標、履約及請款等語。黃柏儕遂於102 年7 、8 月間,偕同醫影公司代表盧志偉在臺北市南京東路與松江路口「漫畫閣」與許中州及蘇智勇多次見面商議投標上開D 標案之事宜。蘇智勇及許中州於數次見面商議時之言行,均讓黃柏儕、盧志偉誤信蘇智勇係國防部軍備局之承辦人員,可以協助廠商得標、履約及請款。蘇智勇、許中州並要求廠商支付30萬元之前金,得標後再支付決標金額3 %-5%之後謝,致黃柏儕、盧志偉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並於102 年8 月間由黃柏儕先墊付前金30萬元予謝平轉交許中州及蘇智勇。盧志偉於102 年9 、10月間有返還30萬元之前金與黃柏儕。嗣於102 年12月10日開標後,許中州及蘇智勇向黃柏儕催討後謝部分,黃柏儕遂於103 年1 月4 日再墊付部分後謝9 萬元與許中州及蘇智勇。蘇智勇、許中州共計詐得39萬元,蘇智勇朋分13萬元、許中州分得13萬元、不知情之謝平分得13萬元。 ㈤、康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業公司)公司負責人李建勳於102 年10月間因有意投標國防部採購室於102 年8 月21日以公開招標之方式辦理之「海軍基地光纖系統提升案」(標案案號:PA02003L119 、決標方式:最低標、下稱E 標案),經陳世凱及不知情陳戎展介紹認識蘇智勇及許中州。詎陳世凱、許中州及蘇智勇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陳世凱及許中州明知蘇智勇並非任職國防部人員,竟與蘇智勇共謀,多次在臺北市某餐廳等處所,向陳戎展及李建勳誆稱:蘇智勇係國防部現職人員及有能力介入標案,協助廠商順利得標、履約及請款,合作前提須先給付前金(定金),待得標後須給付後謝等語,致不知情之李建勳陷於錯誤,誤信蘇智勇等人確實能協助順利得標、履約及請款,遂依陳世凱指示交付前金10萬元予陳世凱後轉交蘇智勇,作為投標上開E 標案之定金。又因斯時鋼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鋼堡公司)係有意投標E 標案之廠商,並委由康業公司李建勳代表該公司接洽投標事宜,李建勳遂於上開與蘇智勇等人見面期間,商議康業公司改投標國防部採購室於103 年1 月7 日以公開招標之方式辦理之「航空教育展示館新建工程(未完竣機電部分)」(標案案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決標方式:最低標、下稱F 標案),並應允於上開E 標案及F 標案得標後,分別交付後謝120 萬元及60萬元(不含前金10萬元)。李建勳於康業公司於103 年1 月28日標得F 標案(航空展示館採購案)後,分別於103 年1 月29日及103 年3 月4 日,在大臺北地區支付後謝30萬元2 次、共計60萬元予許中州,再由許中州轉交予蘇智勇。蘇智勇及許中州就F 標案(航空展示館採購案)共計計詐騙70萬元(含康業公司原先交付之前金10萬元),蘇智勇朋分58萬元、許中州分得12萬元。又鋼堡公司於103 年2 月19日得標E 標案(海軍光纖採購案)後,李建勳分別於103 年2 月27日及103 年3 月20日在大臺北地區各支付後謝60萬元及40萬元予陳戎展轉交許中州及蘇智勇,尚餘20萬元未支付。蘇智勇及許中州就E 標案(海軍光纖採購案)共計詐得100 萬元、蘇智勇朋分60萬元、許中州分得25萬元、陳戎展分得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