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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903號

重利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賴寶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903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郭榮恩
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重利等案件,對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榮恩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書狀(具狀人欄有郭榮恩之簽名、印文)。

理由

一、按文書由非公務員制作者,應記載年、月、日並簽名。其非自作者,應由本人簽名,不能簽名者,應使他人代書姓名,由本人蓋章或按指印。但代書之人,應附記其事由並簽名,刑事訴訟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4度易字第903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5年5月25日合法送達予被告郭榮恩,有送達證書可憑;被告郭榮恩並於同日提起上訴,惟該刑事上訴狀狀首記載「上訴人即被告郭榮恩」,具狀人部分僅繕打「郭榮恩」之姓名,並無被告郭榮恩之簽名、用印,爰命被告郭榮恩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狀(具狀人欄應有被告郭榮恩之簽名、印文),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寶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903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重利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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