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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智簡字第25號

違反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林柏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智簡字第25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胡佳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9991號),本院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胡佳宏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胡佳宏於審判中自白,本院認依其自白及現存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罪,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規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3 年度審智易字第30號,改分104 年度智簡字第25號)。

二、本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見本院103 年度審智易字第30號卷第32-33 、145 頁)外,其餘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4 條第2 項之規定引用之(如附件)。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係自民國102 年9 、10月間起至103 年4 月30日為警查獲止,經營網路賣場陳列上開商品,乃基於概括之犯意,於密接時空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又其反覆實行上開行為,同時侵害「荷商歐斯達有限合夥公司」等6 家商標權人之商標專用權,屬一行為觸犯數個相同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已因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於102 年8 月22日為警查獲,並經本院以103 年度智簡字第76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尚未執行完畢而不構成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確定判決在卷可按(見本院審智易卷第48-51 、147頁),仍未警惕,復自102 年9 、10月間起,再度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仿冒商標商品,對他人商標權毫無尊重,破壞我國關於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實為臺灣長期蒙受「仿冒王國」惡名難以洗刷之主因之一,其主觀惡性及所生危害均非輕微,並參酌被告與各該告訴代理人和解情形:⑴已與告訴代理人「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代理「德商阿迪達斯公司」)成立調解,和解金新臺幣(下同)5 萬元,已給付完畢,告訴代理人並具狀請求對被告從輕量刑(見本院審智易卷第78、126 、133 頁);⑵雖表示願意賠償告訴人「法商畢佛爾艾佛公司」13萬元、「美商新巴倫斯運動鞋公司」4 萬元,以求和解,惟逾約定期限,迄未給付,告訴代理人並請求從重量刑(同上卷第124 、144 頁);⑶雖表示願與告訴代理人「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代理「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聯繫和解事宜,惟迄未和解(同上卷第124 、136 頁);⑷商標權人「美商耐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荷商歐斯達有限合夥公司」雖未提出告訴,代理人「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請求從重量刑(見警卷第85、94頁),並兼衡被告始終坦認犯行,犯罪後態度尚可,查獲仿冒商品之數量價值尚非過鉅,情節未至重大,自述教育程度大學畢業,無業,經濟狀況勉持(見警卷第1頁),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營業期間及規模、違反義務之程度、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扣案如本判決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陳列之仿冒商標商品,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49 條之1 、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柏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怜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附表二:
┌──┬───────────────┬──┬───────┐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備註      │
├──┼───────────────┼──┼───────┤
│ 1  │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衣服      │1 件│即起訴書附表二│
│    │                              │    │編號1 所示商品│
├──┼───────────────┼──┼───────┤
│ 2  │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外套      │2 件│即起訴書附表二│
│    │                              │    │編號2 所示商品│
├──┼───────────────┼──┼───────┤
│ 3  │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鞋子      │10雙│即起訴書附表二│
│    │                              │    │編號3 所示商品│
├──┼───────────────┼──┼───────┤
│ 4  │仿冒CONVERSE商標圖樣之鞋子    │32雙│即起訴書附表二│
│    │                              │    │編號4 所示商品│
├──┼───────────────┼──┼───────┤
│ 5  │仿冒NIKE商標圖樣之鞋子        │31雙│即起訴書附表二│
│    │                              │    │編號5 所示商品│
├──┼───────────────┼──┼───────┤
│ 6  │仿冒agnes b商標圖樣之衣服     │19件│即起訴書附表二│
│    │                              │    │編號6 所示商品│
├──┼───────────────┼──┼───────┤
│ 7  │仿冒NEW BALANCE商標圖樣之鞋子 │10雙│即起訴書附表二│
│    │                              │    │編號7 所示商品│
├──┼───────────────┼──┼───────┤
│ 8  │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衣服      │1 件│即起訴書附表三│
│    │                              │    │編號1 所示商品│
├──┼───────────────┼──┼───────┤
│ 9  │仿冒agnes b商標圖樣之衣服     │1 件│即起訴書附表三│
│    │                              │    │編號2 所示商品│
└──┴───────────────┴──┴───────┘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3年度偵字第19991號
    被      告  胡佳宏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
                        居高雄市前鎮區○○○路0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胡佳宏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圖樣,係
    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依法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
    請註冊,取得商標權之註冊商標,分別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
    所示之商品,現仍於商標權利期間內,任何人未經該商標權
    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
    之註冊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
    出或輸入。詎胡佳宏明知其於民國102年9、10月間某日,向
    大陸地區淘寶網站之不詳賣家購入之衣、鞋,其上所標示之
    商標圖樣,為未得上述商標權人之同意,使用相同於該註冊
    商標圖樣於同一商品之產品,竟意圖營利,基於行銷之目的
    ,在其高雄市前鎮區○○○路000號4樓居所內,利用電腦設
    備連結網際網路,進入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以帳號「z00000
    000」、拍賣代號「Z0000000000」所經營之「FANCY 線上販
    賣店」,刊登販賣該等仿冒商標商品之照片及拍賣訊息,並
    標示鞋子每雙新臺幣(下同)1,700元、衣服每件700元不等
    之販賣價格,供不特定人選購而陳列之。嗣為警在網路上瀏
    覽網頁發現後下標拍定,並於102 年11月22日匯款至雅虎奇
    摩拍賣網站收款平台之國泰世華銀行後轉匯至其所有之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南高雄分行帳戶內,胡佳宏即將仿冒「CHANEL
    」、「agnes.b」商標圖樣之衣服各1件(即附表三所示)寄
    交予員警,經送請鑑定確認係仿冒品後,而於103 年4 月30
    日16時45分許,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胡佳宏
    上址居所執行搜索,當場查扣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
    ,經送鑑定亦認為係仿冒商標商品,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被害人法商畢佛爾艾弗公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瑞士
    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
    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名稱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
│ 1  │被告胡佳宏於偵查中之供│坦承有於上開時、地,販售│
│    │述                    │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    │
├──┼───────────┼────────────┤
│ 2  │雅虎奇摩拍賣網頁列印畫│證明被告以帳號「z0000000│
│    │面、拍賣會員資料暨IP位│3」、拍賣代號「Y00000000│
│    │址登入紀錄表、通聯調閱│93」,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
│    │查詢單、被告上開中國信│上經營「FANCY 線上販賣店│
│    │託銀行帳戶存簿封面影本│」刊登販售附表二、三所示│
│    │及交易明細表、台灣宅配│商品之事實。            │
│    │通(股)公司月結客戶請款│                        │
│    │明細表各1份           │                        │
├──┼───────────┼────────────┤
│ 3  │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證明附表三所示之商品係購│
│    │轉帳明細表1紙         │自被告所經營上開網路賣場│
│    │                      │之事實。                │
├──┼───────────┼────────────┤
│ 4  │告訴人法商畢佛爾艾弗公│證明附表二所示編號6 、附│
│    │司之刑事告訴狀、告訴代│表三編號2 之商品,經鑑定│
│    │理人兼鑑定人吳婷婷律師│後,認係侵害前開審定號註│
│    │出具之鑑識證明及鑑價報│冊商標之仿冒商品之事實。│
│    │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    │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註冊 │                        │
│    │審定號第00000000號)各1│                        │
│    │份                    │                        │
├──┼───────────┼────────────┤
│ 5  │告訴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證明附表二所示編號2、3之│
│    │之刑事告訴狀、告訴代理│商品,經鑑定後,認係侵害│
│    │人兼鑑定人唐朝智慧財產│前開審定號註冊商標之仿冒│
│    │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商品之事實。            │
│    │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                        │
│    │標資料檢索服務(註冊審 │                        │
│    │定號第00000000號、第01│                        │
│    │300822號)各1份        │                        │
├──┼───────────┼────────────┤
│ 6  │美商耐克國際股份有限公│證明附表二所示編號5 之商│
│    │司委任必爾斯藍基股份有│品,經鑑定後,認係侵害前│
│    │限公司出具之NIKE產品鑑│開審定號註冊商標之仿冒商│
│    │定書及估價表暨檢視書、│品之事實。              │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                        │
│    │料檢索服務(註冊審定號 │                        │
│    │第00000000號)各1份    │                        │
├──┼───────────┼────────────┤
│ 7  │CONVERSE產品鑑定書、經│證明附表二所示編號4 之商│
│    │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品,經鑑定後,認係侵害前│
│    │檢索服務(註冊審定號第 │開審定號註冊商標之仿冒商│
│    │00000000號)各1份      │品之事實。              │
├──┼───────────┼────────────┤
│ 8  │告訴人瑞士商香奈兒股份│證明附表二所示編號1 、附│
│    │有限公司之刑事告訴狀、│表三所示編號1 之商品,經│
│    │告訴代理人兼鑑定人賴麗│鑑定後,認係侵害前開審定│
│    │玉出具之鑑定證明書及查│號註冊商標之仿冒商品之事│
│    │扣物品市值估價表、經濟│實。                    │
│    │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                        │
│    │索服務(註冊審定號第006│                        │
│    │34813號〈正註冊審定號 │                        │
│    │00000000號〉)各1份    │                        │
├──┼───────────┼────────────┤
│ 9  │美商新巴倫斯運動鞋公司│證明附表二所示編號7 之商│
│    │鑑定報告、鑑價報告、經│品,經鑑定後,認係侵害前│
│    │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開審定號註冊商標之仿冒商│
│    │檢索服務(註冊審定號第 │品之事實。              │
│    │00000000號)各1份。    │                        │
├──┼───────────┼────────────┤
│ 10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 │證明查扣如附表二、三所示│
│    │度聲搜字第000753號搜索│之物之事實。            │
│    │票、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                        │
│    │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搜索扣│                        │
│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
│    │、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                        │
│    │片對照表、扣押物品清單│                        │
│    │各1份、採證照片6張    │                        │
└──┴───────────┴────────────┘
二、核被告胡佳宏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
    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之商品罪嫌。另被告意圖販賣而持
    有之低度行為,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又被
    告自102年9、10月間某日起至103年4月30日為警查獲時為止
    ,期間所為非法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係在同時同地或
    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相同之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
    極為薄弱,依社會通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
    刑法評價上,將之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施行予以評價,應評
    價認為係包括一罪之接續犯。另被告以一非法販賣侵害商標
    權之商品之行為,侵害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專用權人之商標權
    ,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至
    扣案之仿冒商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檢  察  官  李宛凌
附表一:
┌──┬───────┬────────────┬──────┬─────────┐
│編號│   商標名稱   │         商標權人       │ 註冊審定號 │   指定使用商品   │
├──┼───────┼────────────┼──────┼─────────┤
│ 1  │CONVERSE圖樣  │荷商歐斯達有限合夥公司  │第00000000號│跑步鞋等商品      │
├──┼───────┼────────────┼──────┼─────────┤
│ 2  │CHANEL圖樣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第00000000號│各種衣服之商品    │
│    │              │                        │(正註冊審定 │                  │
│    │              │                        │號00000000號│                  │
│    │              │                        │)           │                  │
├──┼───────┼────────────┼──────┼─────────┤
│ 3  │agnes b 圖樣  │法商畢佛爾艾弗公司      │第00000000號│各種男女服裝、童裝│
│    │              │                        │            │之商品            │
├──┼───────┼────────────┼──────┼─────────┤
│ 4  │ADIDAS圖樣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第00000000號│鞋子、衣服等商品  │
│    │              │                        │第00000000號│                  │
├──┼───────┼────────────┼──────┼─────────┤
│ 5  │NIKE圖樣      │美商耐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第00000000號│各種靴鞋之商品    │
├──┼───────┼────────────┼──────┼─────────┤
│ 6  │NEW BALANCE圖 │美商新巴倫斯運動鞋公司  │第00000000號│以運動、遊戲、訓練│
│    │樣            │                        │            │及健身為特色之靴鞋│
│    │              │                        │            │之零售            │
└──┴───────┴────────────┴──────┴─────────┘
附表二:
┌──┬──────────────┬──┐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
│ 1  │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衣服    │1件 │
├──┼──────────────┼──┤
│ 2  │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外套    │2件 │
├──┼──────────────┼──┤
│ 3  │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鞋子    │10雙│
├──┼──────────────┼──┤
│ 4  │仿冒CONVERSE商標圖樣之鞋子  │32雙│
├──┼──────────────┼──┤
│ 5  │仿冒NIKE商標圖樣之鞋子      │31雙│
├──┼──────────────┼──┤
│ 6  │仿冒agnes b商標圖樣之衣服   │19件│
├──┼──────────────┼──┤
│ 7  │仿冒NEW BALANCE商標圖樣之鞋 │10雙│
│    │子                          │    │
└──┴──────────────┴──┘
附表三:
┌──┬────────────┬──┬─────┐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備註   │
├──┼────────────┼──┼─────┤
│ 1  │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衣服│1件 │員警購證物│
├──┼────────────┼──┼─────┤
│ 2  │仿冒agnes b商標圖樣之衣 │1件 │員警購證物│
│    │服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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