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2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2299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嘉緯 選任辯護人 蔡浩適律師 被 告 楊偉杰 林鴻銘 彭啓晟 郭子揚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92號、103 年度偵字第922 號、103 年度偵字第16418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審易字第828 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鄭嘉緯、楊偉杰、林鴻銘、彭啟晟、郭子揚均幫助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各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鄭嘉緯、楊偉杰、林鴻銘、彭啟晟、郭子揚均明知一般人租賃房屋、向電信公司申設網路設備時,均可使用其自己之真實身分承租或申辦網路,使用他人名義為之者,多係出於隱瞞自己真實身分之目的,是介紹他人代為承租房屋或為他人承租房屋、申辦網路,均可能幫助他人為財產犯罪,竟以其介紹他人代為承租房屋、代為承租房屋或申辦網路縱幫助他人詐欺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犯意,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幫助何嘉章(由本院另行審結)及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藉前開房屋及網路設備架設電信機房,發送簡訊而向大陸地區民眾著手施用詐術,為如附表二所示之詐欺未遂犯行。 二、證據名稱 1.證人陳玉燕(警卷第410 至413 頁)、蘇裕能(警卷第438 至440 頁)、侯冠宇(警卷第428 至430 頁)之證述。 2.證人即同案被告何嘉章(警卷第4 至13頁,偵一卷第5 至8 頁)、林佑軒(警卷第151 至159 頁,偵一卷第9 、10頁)、陳呂億(警卷第188 至194 頁,偵一卷第11至14頁)、江崴霖(原名江俊儀)(警卷第210 至217 頁,偵一卷第16至20頁)、陳圳煇(警卷第234 至240 頁,偵一卷第22至25頁)、黃允騰(原名黃耀民)(警卷第248 至255 頁,偵一卷第28至31頁)、廖俊凱(警卷第271 至276 頁,偵一卷第34至36頁)、朱毓融(警卷第292 至297 頁,偵一卷第39、40頁)、曾芳亭(警卷第313 至320 頁,偵一卷第42、43頁)之證述。 3.HN帳號00000000查詢資料(警卷第356 頁)、網頁登錄網路00000000資料(警卷第367 頁)、網頁登錄網路00000000資料(警卷第380 頁)、一飛沖天登錄網路資料(HN帳號00000000)(警卷第367 頁)。 4.高雄市○○區○○○路00號12樓之4 房屋租賃契約書(警卷第341 至345 頁)、高雄市○○區○○街00號6 樓租賃契約書(警卷第368 頁)、高雄市○○區○○○路00號10樓之2 租賃契約書(警卷第381 頁)。 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街00號3 樓3B,警卷第123 至125 頁;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 號21樓之1 ,警卷第50、52至55頁) 。 6.SKYPE 紀錄(警卷第14至21頁)。 7.高雄市○○區○○○路000 號電梯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26張(警卷第22至26頁)。 8.被告鄭嘉緯、楊偉杰、林鴻銘、彭啓晟、郭子揚之自白(本院104 年度審易字第828 號卷第135 、141 頁)。 三、論罪 1.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上開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業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6 月20日施行,修正前該條第1 項法定刑係:「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法定刑修正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其第3 項「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則無變更。被告行為後法定刑有變更,惟比較行為時法與裁判時法之結果,裁判時之法律並無較有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處斷。 2.核被告鄭嘉緯、楊偉杰、林鴻銘、彭啓晟、郭子揚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上開被告各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幫助何嘉章等人所組織詐騙集團為如附表二所示38次詐欺取財未遂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論以一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僅為詐騙集團之犯罪提供助力,尚無實際參與詐欺犯行,其犯罪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而被告雖幫助詐騙集團為詐欺之犯行,然尚無證據詐騙集團已取得被害人交付之財物而既遂,其所生損害較既遂犯為輕,爰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後段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遞減之。 四、科刑 1.爰審酌被告均值青年,有謀生能力,竟貪圖小利,而以如附表一所示方式為詐騙集團提供助力,其行為除間接幫助詐騙集團著手犯罪,亦使詐騙集團成員得以隱身幕後躲避追緝,其行為較一般人頭僅提供金融帳戶供被害人1 次或數次轉帳匯款所用,被告之犯罪情節更屬嚴重,自有不當,並考量被告均無前科,素行良好,且年齡尚輕,思慮較未周全,因犯罪所得利益非鉅,且被告犯後均坦承犯行,足認渠等尚能理解自己行為之不當,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2.又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分擔犯罪行為之遂行,而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成其犯罪之目的,故應對全部行為共同負責,則基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從刑沒收部分,雖係其中一共犯所有供犯罪所用、預備用或犯罪所得之物,惟對於其他共同正犯而言,仍不失為從刑,故仍應於論處其他共同正犯罪刑時,併為沒收之諭知。惟幫助犯既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參與該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因而各自負擔幫助犯罪責,則與所幫助之正犯間,自無責任共同原則之適用,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預備用或犯罪所得之物,自無庸於宣告幫助犯罪刑時,併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89年度台非字第460 號判決意旨參照)。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分屬同案被告何嘉章等詐欺集團成員所有,因被告鄭嘉緯、楊偉杰、林鴻銘、彭啓晟、郭子揚僅屬幫助犯,自無庸對渠等宣告沒收,附此說明。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55條、第25條、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梁瑜玲 附錄:論罪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行為人│ 時間 │ 具體行為 │報酬 │ 幫助詐欺犯行 │ │ │ │ │ │(新臺│ │ │ │ │ │ │幣) │ │ ├──┼───┼────┼─────────┼───┼────────────┤ │ 1 │郭子揚│102年10 │幫助詐欺集團成員找│4000元│郭子揚介紹鄭嘉緯予不詳真│ │ │ │月29日 │人頭鄭嘉緯出面租屋│ │實姓名年籍、綽號「小草」│ ├──┼───┼────┼─────────┼───┤之成年男子,由鄭嘉緯租賃│ │ 2 │鄭嘉緯│102年10 │為詐欺集團成員承租│6000元│左列房屋,供何嘉章所屬詐│ │ │ │月29日 │高雄市新興區復興一│ │欺集團使用。楊偉杰在左列│ │ │ │ │路20號12樓之4 │ │房屋申裝左列網路後,由該│ ├──┼───┼────┼─────────┼───┤詐欺集團成員在上址裝設定│ │ 3 │楊偉杰│102年11 │為詐欺集團成員申租│8000元│向型WIFI發射器、VDSL無線│ │ │ │月14日 │中華電信HN帳號7497│ │路由器、行動電話3G無線AP│ │ │ │ │1372、0000000 │ │設備(內含台灣大哥大SIM │ │ │ │ │ │ │卡1 張),以發射無線網路│ │ │ │ │ │ │訊號至高雄市苓雅區光華一│ │ │ │ │ │ │路206 號21樓之1 第1 線詐│ │ │ │ │ │ │騙集團機房,供第1 線機房│ │ │ │ │ │ │(名為「一飛沖天」)與屬│ │ │ │ │ │ │第2 、3 線(名為「尚高級│ │ │ │ │ │ │水果行」、「鴻運當頭」、│ │ │ │ │ │ │「網頁」)詐欺集團機房成│ │ │ │ │ │ │員聯繫,對大陸地區民眾著│ │ │ │ │ │ │手施用詐術。 │ ├──┼───┼────┼─────────┼───┼────────────┤ │ 4 │林鴻銘│102年9月│⑴申租中華電信HN帳│6000元│林鴻銘租賃左列房屋並申裝│ │ │ │22日 │ 號00000000 │ │左列網路,供該詐欺集團第│ │ │ │ │(102 年10月29日裝│ │2 、3 線(名為「網頁」)│ │ │ │ │ 設) │ │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與其│ │ │ │ │⑵承租高雄市三民區│ │他第1 、2 、3 線(名為「│ │ │ │ │ 承德街21號 │ │一飛沖天」、「尚高級水果│ │ │ │ │ │ │行」、「鴻運當頭」)詐欺│ │ │ │ │ │ │集團機房成員聯繫,共同對│ │ │ │ │ │ │大陸地區民眾著手施用詐術│ │ │ │ │ │ │。 │ ├──┼───┼────┼─────────┼───┼────────────┤ │ 5 │彭啟晟│102年9月│承租高雄市新興區民│6000元│彭啟晟承租左列房屋後,供│ │ │ │22日 │生一路31號10樓之2 │ │該詐欺集團第1 線(名為「│ │ │ │ │ │ │一飛沖天」)成員使用,而│ │ │ │ │ │ │該詐欺集團成員在上址使用│ │ │ │ │ │ │之HN帳號00000000網路(申│ │ │ │ │ │ │裝人被告楊偉杰),與該詐│ │ │ │ │ │ │欺集團名為「尚高級水果行│ │ │ │ │ │ │」、「鴻運當頭」、「網頁│ │ │ │ │ │ │」等第2 、3 線詐欺集團成│ │ │ │ │ │ │員聯繫,共同對大陸地區民│ │ │ │ │ │ │眾施用詐術。 │ └──┴───┴────┴─────────┴───┴────────────┘ 附表二(著手向大陸地區民眾施用詐術之時間) ┌──┬────────┬─────┬────┬───────┐ │編號│時間 │使用者名稱│顯示名稱│聊天訊息 │ ├──┼────────┼─────┼────┼───────┤ │ 1 │102年12月11日8時│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章 │ │ │32分 │ │ │ │ ├──┼────────┼─────┼────┼───────┤ │ 2 │102年12月11日8時│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水 │ │ │46分 │ │ │ │ ├──┼────────┼─────┼────┼───────┤ │ 3 │102年12月11日9時│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茸 │ │ │9分 │ │ │ │ ├──┼────────┼─────┼────┼───────┤ │ 4 │102年12月11日9時│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0煇│ │ │27分 │ │ │ │ ├──┼────────┼─────┼────┼───────┤ │ 5 │102年12月11日9時│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章 │ │ │32分 │ │ │ │ ├──┼────────┼─────┼────┼───────┤ │ 6 │102年12月11日9時│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煇 │ │ │54分 │ │ │ │ ├──┼────────┼─────┼────┼───────┤ │ 7 │102年12月11日10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茸 │ │ │時 │ │ │ │ ├──┼────────┼─────┼────┼───────┤ │ 8 │102年12月11日10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水 │ │ │時14分 │ │ │ │ ├──┼────────┼─────┼────┼───────┤ │ 9 │102年12月11日10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煇 │ │ │時52分 │ │ │ │ ├──┼────────┼─────┼────┼───────┤ │ 10 │102年12月11日11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多 │ │ │時1分 │ │ │ │ ├──┼────────┼─────┼────┼───────┤ │ 11 │102年12月11日11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章 │ │ │時2分 │ │ │ │ ├──┼────────┼─────┼────┼───────┤ │ 12 │102年12月11日11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多 │ │ │時23分 │ │ │ │ ├──┼────────┼─────┼────┼───────┤ │ 13 │102年12月11日11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煇 │ │ │時39分 │ │ │ │ ├──┼────────┼─────┼────┼───────┤ │ 14 │102年12月11日12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0茸│ │ │時22分 │ │ │ │ ├──┼────────┼─────┼────┼───────┤ │ 15 │102年12月11日12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章 │ │ │時35分 │ │ │ │ ├──┼────────┼─────┼────┼───────┤ │ 16 │102年12月11日13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朱 │ │ │時7分 │ │ │ │ ├──┼────────┼─────┼────┼───────┤ │ 17 │102年12月11日13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朱 │ │ │時19分 │ │ │ │ ├──┼────────┼─────┼────┼───────┤ │ 18 │102年12月11日13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拐 │ │ │時45分 │ │ │ │ ├──┼────────┼─────┼────┼───────┤ │ 19 │102年12月11日14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拐 │ │ │時27分 │ │ │ │ ├──┼────────┼─────┼────┼───────┤ │ 20 │102年12月11日14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茸 │ │ │時27分 │ │ │ │ ├──┼────────┼─────┼────┼───────┤ │ 21 │102年12月11日15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煇 │ │ │時10分 │ │ │ │ ├──┼────────┼─────┼────┼───────┤ │ 22 │102年12月11日15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0水│ │ │時41分 │ │ │ │ ├──┼────────┼─────┼────┼───────┤ │ 23 │102年12月12日8時│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拐 │ │ │19分 │ │ │ │ ├──┼────────┼─────┼────┼───────┤ │ 24 │102年12月12日8時│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章 │ │ │22分 │ │ │ │ ├──┼────────┼─────┼────┼───────┤ │ 25 │102年12月12日8時│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多 │ │ │27分 │ │ │ │ ├──┼────────┼─────┼────┼───────┤ │ 26 │102年12月12日8時│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朱 │ │ │33分 │ │ │ │ ├──┼────────┼─────┼────┼───────┤ │ 27 │102年12月12日8時│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煇 │ │ │37分 │ │ │ │ ├──┼────────┼─────┼────┼───────┤ │ 28 │102年12月12日9時│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章 │ │ │59分 │ │ │ │ ├──┼────────┼─────┼────┼───────┤ │ 29 │102年12月12日10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拐 │ │ │時5分 │ │ │ │ ├──┼────────┼─────┼────┼───────┤ │ 30 │102年12月12日10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煇 │ │ │時7分 │ │ │ │ ├──┼────────┼─────┼────┼───────┤ │ 31 │102年12月12日10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章 │ │ │時31分 │ │ │ │ ├──┼────────┼─────┼────┼───────┤ │ 32 │102年12月12日10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章 │ │ │時51分 │ │ │ │ ├──┼────────┼─────┼────┼───────┤ │ 33 │102年12月12日11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0茸│ │ │時22分 │ │ │ │ ├──┼────────┼─────┼────┼───────┤ │ 34 │102年12月12日11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茸 │ │ │時55分 │ │ │ │ ├──┼────────┼─────┼────┼───────┤ │ 35 │102年12月12日12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朱 │ │ │時1分 │ │ │ │ ├──┼────────┼─────┼────┼───────┤ │ 36 │102年12月12日12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多 │ │ │時22分 │ │ │ │ ├──┼────────┼─────┼────┼───────┤ │ 37 │102年12月12日12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0章│ │ │時23分 │ │ │ │ ├──┼────────┼─────┼────┼───────┤ │ 38 │102年12月12日12 │gm555888 │一飛沖天│00000000000章 │ │ │時32分 │ │ │ │ └──┴────────┴─────┴────┴───────┘ 附表三(扣案物品目錄表) ┌──┬─────────┬─────┬───┐ │編號│ 物品名稱 │ 數量 │所有人│ ├──┼─────────┼─────┼───┤ │ 1 │室內電話機 │8台 │何嘉章│ ├──┼─────────┼─────┼───┤ │ 2 │HP列表機 │1台 │何嘉章│ ├──┼─────────┼─────┼───┤ │ 3 │監錄系統螢幕 │1台 │何嘉章│ ├──┼─────────┼─────┼───┤ │ 4 │筆記型電腦 │1台 │何嘉章│ ├──┼─────────┼─────┼───┤ │ 5 │白板 │1個 │何嘉章│ ├──┼─────────┼─────┼───┤ │ 6 │HUB集線器 │1個 │何嘉章│ ├──┼─────────┼─────┼───┤ │ 7 │電話語音路由器 │1個 │何嘉章│ ├──┼─────────┼─────┼───┤ │ 8 │教戰守則 │30張 │何嘉章│ ├──┼─────────┼─────┼───┤ │ 9 │大陸地區區域號碼 │7張 │何嘉章│ ├──┼─────────┼─────┼───┤ │ 10 │被害人姓名資料 │2張 │黃耀民│ ├──┼─────────┼─────┼───┤ │ 11 │手寫教戰守則 │1張 │江俊儀│ ├──┼─────────┼─────┼───┤ │ 12 │被害人電話姓名資料│1張 │江俊儀│ ├──┼─────────┼─────┼───┤ │ 13 │被害人電話姓名資料│1張 │陳呂億│ ├──┼─────────┼─────┼───┤ │ 14 │被害人電話姓名資料│3張 │何嘉章│ ├──┼─────────┼─────┼───┤ │ 15 │教戰守則 │8張 │何嘉章│ ├──┼─────────┼─────┼───┤ │ 16 │三星手機 │1支 │何嘉章│ │ │(0000000000) │ │ │ ├──┼─────────┼─────┼───┤ │ 17 │三星手機 │1支 │何嘉章│ │ │(0000000000) │ │ │ ├──┼─────────┼─────┼───┤ │ 18 │NOKIA手機 │1支 │何嘉章│ │ │(0000000000) │ │ │ ├──┼─────────┼─────┼───┤ │ 19 │三星手機 │1支 │何嘉章│ │ │(0000000000) │ │ │ ├──┼─────────┼─────┼───┤ │ 20 │三星手機 │1支 │林佑軒│ │ │(0000000000) │ │ │ ├──┼─────────┼─────┼───┤ │ 21 │蘋果手機 │1支 │林佑軒│ │ │(0000000000) │ │ │ ├──┼─────────┼─────┼───┤ │ 22 │4G隨身碟 │1個 │何嘉章│ ├──┼─────────┼─────┼───┤ │ 23 │感應器 │1台 │何嘉章│ ├──┼─────────┼─────┼───┤ │ 24 │監視系統 │1台 │何嘉章│ │ │(含主機、鏡頭、遙│ │ │ │ │控器) │ │ │ ├──┼─────────┼─────┼───┤ │ 25 │筆記型電腦 │1台 │何嘉章│ ├──┼─────────┼─────┼───┤ │ 26 │數據機 │1台 │何嘉章│ ├──┼─────────┼─────┼───┤ │ 27 │WIFI定向天線 │1台 │何嘉章│ ├──┼─────────┼─────┼───┤ │ 28 │隨身碟內WORD檔列份│6張 │何嘉章│ │ │文件(檔名三線) │ │ │ ├──┼─────────┼─────┼───┤ │ 29 │現金 │107400元 │林佑軒│ ├──┼─────────┼─────┼───┤ │ 30 │三星手機 │1支 │何嘉章│ │ │(0000000000) │ │ │ ├──┼─────────┼─────┼───┤ │ 31 │三星手機 │1支 │何嘉章│ │ │(0000000000) │ │ │ ├──┼─────────┼─────┼───┤ │ 32 │三星手機 │1支 │何嘉章│ │ │(0000000000) │ │ │ ├──┼─────────┼─────┼───┤ │ 33 │三星手機 │1支 │何嘉章│ │ │(0000000000) │ │ │ ├──┼─────────┼─────┼───┤ │ 34 │三星手機 │1支 │何嘉章│ │ │(00000000000) │ │ │ ├──┼─────────┼─────┼───┤ │ 35 │8G隨身碟 │1個 │何嘉章│ ├──┼─────────┼─────┼───┤ │ 36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2張 │何嘉章│ │ │款憑證 │ │ │ ├──┼─────────┼─────┼───┤ │ 37 │帳冊 │1本 │何嘉章│ ├──┼─────────┼─────┼───┤ │ 38 │陳明慧帳號名片 │1張 │何嘉章│ │ │00000000000 │ │ │ ├──┼─────────┼─────┼───┤ │ 39 │龍泉運水人桶裝飲用│2張 │何嘉章│ │ │水訂購單 │ │ │ ├──┼─────────┼─────┼───┤ │ 40 │WIFI定向發射器 │1個 │何嘉章│ ├──┼─────────┼─────┼───┤ │ 41 │VDSL無線路由器 │1個 │何嘉章│ ├──┼─────────┼─────┼───┤ │ 42 │行動電話3G無線AP │1個 │何嘉章│ │ │(門禁保全警報器含│ │ │ │ │SIM卡0000000000, │ │ │ │ │外勞卡)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