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4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02 日
- 法官饒佩妮
- 法定代理人李永睿
- 被告品瑩食品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456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品瑩食品有限公司 品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李永睿 上列被告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8072 號),嗣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3 年度審易字第2976號),爰不依通常審理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品瑩食品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犯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非法輸入含有醫療藥品之化粧品罪,處罰金新臺幣陸萬元。 品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犯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非法輸入含有醫療藥品之化粧品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李永睿犯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非法輸入含有醫療藥品之化粧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又犯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非法輸入含有醫療藥品之化粧品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3 至7 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李永睿係址設高雄市○○區○○○路000 號1 樓品瑩食品有限公司(下稱品瑩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000 號1 樓品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品婕公司)之負責人,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其明知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MISSHA M SIGNATURE REAL COMPLETE B.B CREAM SPF25(45g)」、「MISSHA M PERFECT COVER B.B CREAM SPF42(50ml)」產品,分別含有「 Zinc oxide 3.8%」及「Octy1methoxycinn amate 7.2%、Zinc oxide 7.0%」等成分,均屬含有醫療藥品之化粧品,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素名稱及其用途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樣品、包裝、容器、化驗報告書及有關證件,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輸入。李永睿竟未踐行上開法定程序,在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及核准發給許可證的情形下,於民國102 年3 月20日(起訴書誤載為102 年3 月2 日),以品瑩公司名義,委託不知情之百利報關股份有限公司向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代為報關進口,而逕自韓國輸入如附表編號1 所示化粧品2660瓶、編號2 所示化粧品16120 瓶。㈡其明知韓國廠商製造如附表編號3 至7 所示之「365 全方位絲滑防曬乳(50ml)」、「365 全方位絲滑防曬精華(40ml)」、「三重隔離防曬乳(50ml)」、「雙重隔離完美防曬乳(50ml)」及「溫和防曬乳(50ml)」等產品,分別含有「Bis-Ethylhexyloxyphenol Methoxyphenyl Triazine 1.7 %、Diethylamino Hyd roxybenzoyl Hexyl Benzoate 1.8 %、Octocrylene 4.1 %、Octyl methoxy cinnamate 7.3 %、2-Phenylbenzimidaz ole 5-sulfonic acid 2.0%」、「Bis-Ethylhexyloxyphenol Methoxyphenyl Triazine1.7 %、Diethylamino Hydro xybenzoyl Hexyl Benzoate 1.8 %、Octocrylene 4.1 %、Octyl methoxy cinnamate 7.2 %、2-Phenylbenzimidazole 5-sulfonic acid 2.0% 」、「Octyl methoxy cinnamate 7.0 %、Octyl salicylate 2.0%」、「Octyl methoxyci nnamate 7.1 %、Octyl salicylate 2.0%」及「Bis-Ethylhexyloxyphenol Methoxyphenyl Triazine 2.0%、Octyl methoxy cinnamate 6.9 %、Octyl salicylate 2.9%」等成分,屬含有醫療藥品之化粧品,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素名稱及其用途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樣品、包裝、容器、化驗報告書及有關證件,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輸入。竟未踐行上開法定程序,而於102 年8 月間,委請其不知情之配偶蔡品婕前往韓國,以品婕公司名義與廠商簽約,並由蔡品婕於102 年8 月9 日自韓國以搭機隨身行李運送之方式,在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及核准發給許可證之情形下,攜帶「365 全方位絲滑防曬乳(50ml)」45瓶、「365 全方位絲滑防曬精華(40ml)」32瓶、「三重隔離防曬乳(50ml)」14瓶、「雙重隔離完美防曬乳(50ml)」13瓶及「溫和防曬乳(50ml)」14瓶入境,回國後將上述含有醫療藥品之化粧品,放置在品婕公司營業處所。嗣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查獲,始悉上情。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李永睿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審易字卷第45頁背面),上開一㈠部分,並有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2 年7 月29日之檢查現場紀錄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2 年9 月26日FDA 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驗報告書、品瑩公司委請百利報關股份有限公司代為報關之進口報單各1 份附卷可稽(見偵卷第16至17頁、第23至25頁、第36至38頁);上開一㈡部分,則有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2 年11月4 日之檢查現場紀錄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102 年12月2 日FDA 研字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函暨檢驗報告書各1 份、102 年12月9 日FDA 研字第0000000000、0000000000號函暨檢驗報告書各1 份、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3 年8 月5 日高市衛藥字第00000000000 號函1 份存卷可參(見偵卷第18至22頁、第26至35頁、第61至66頁),且有如附表編號3 至7 所示之「365 全方位絲滑防曬乳(50ml)」2 盒、「365 全方位絲滑防曬精華(40 ml )」2 盒、「三重隔離防曬乳(50ml)」2 盒、「雙重隔離完美防曬乳(50ml)」2 條及「溫和防曬乳(50ml)」2 條扣案可佐,足認被告李永睿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李永睿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李永睿所為,均係犯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 項之非法輸入含有醫療藥品之化粧品罪。被告李永睿利用不知情之百利報關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輸入如附表1 、2 所示物品,利用不知情之配偶蔡品婕輸入如附表3 至7 所示物品,均係間接正犯。被告李永睿所犯上開2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李永睿前因懲治盜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訴字第817 號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上訴後,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0年度上訴字第327 號、最高法院以90年度台上字第5807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於97年10月1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嗣於99年1 月28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查,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2 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被告品瑩公司、品婕公司因其代表人即李永睿犯上開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之罪,依同條例第27條第3 項規定,應併受同條例第27條第1 項所定罰金刑之處罰。爰審酌被告李永睿身為被告品瑩公司、品婕公司之負責人,無視衛生主管機關之禁令,非法輸入含有醫療藥品之化粧品,有危害國民健康之虞,所為誠屬可議;再考量其上開一㈠所示犯行,輸入數量甚鉅,上開一㈡所示犯行,輸入數量尚微,兼衡其自稱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生活狀況(因涉及當事人隱私,茲不予詳述,見審訴字卷第45頁背面),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上開2 罪,分別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就被告品瑩公司、品婕公司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金。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物品,均係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7 條第1 項規定之物品,已如前述,係妨害衛生之物品,爰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 項後段規定,就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物品,在被告李永睿所犯上開一㈠所示罪刑項下宣告沒收銷燬;就附表編號3 至7 所示物品,在被告李永睿所犯上開一㈡所示罪刑項下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7 條第1 項、第27條第1 項、第3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鄭伊芸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7 條 輸入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素名稱及其用途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樣品、包裝、容器、化驗報告書及有關證件,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輸入。 輸入化粧品未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素名稱及其用途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及有關證件,並繳納審查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備查。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免予備查者,不在此限。 第1 項醫療或毒劇藥品之名稱、用量、規格及申請書之格式、樣品之數量、標籤及仿單之份數及證書費、查驗費之金額;第2 項申請書之格式、標籤、仿單之份數及審查費之金額,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 違反第7 條第1 項、第8 條第1 項、第11條、第1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第17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或第23條第1 項禁止規定之一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 違反第23條第1 項禁止規定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各該主管機關撤銷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 法人或非法人之工廠有第1 項情事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並對該法人或工廠之負責人處以該項之罰金。 ┌───────────────────────┐ │附表 │ ├──┬──────────────┬─────┤ │編號│ 品 名 │ 數 量 │ ├──┼──────────────┼─────┤ │ 1 │MISSHA M SIGNATURE REAL COMP│2660瓶 │ │ │LETE B.B CREAM SPF25(45g) │ │ ├──┼──────────────┼─────┤ │ 2 │MISSHA M PERFECT COVER B.B │16120 瓶 │ │ │CREAM SPF42(50ml) │ │ ├──┼──────────────┼─────┤ │ 3 │365 全方位絲滑防曬乳(50ml)│2 盒 │ ├──┼──────────────┼─────┤ │ 4 │365 全方位絲滑防曬精華(40ml│2 盒 │ │ │) │ │ ├──┼──────────────┼─────┤ │ 5 │三重隔離防曬乳(50ml) │2 盒 │ ├──┼──────────────┼─────┤ │ 6 │雙重隔離完美防曬乳(50ml) │2 條 │ ├──┼──────────────┼─────┤ │ 7 │溫和防曬乳(50ml) │2 條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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