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5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5178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念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少連偵字第237 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原案號:104 年度審訴緝字第90號),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主 文 林念誠共同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林念誠明知多輛汽、機車在快慢車道上併排行駛、佔據車道、逆向行駛等違規駕駛行為,將壅塞道路,並造成其他用路之人車往來之危險,竟與蔡培煌、黃建程、葉仁竹、陳建宏、李尚勲、黃勇誠、楊家明、倪明榮、黃海宇、黃詠少、伍郁婷(以上11人,業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391號判決確定)及少年郭○明、吳○軒(年籍資料均詳卷,經警另案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並均經裁判確定)及多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自民國102 年9月29日凌晨2時29分(起訴書誤載為30分)許起至同日凌晨2 時33分許止,共同基於妨害公眾往來安全之犯意聯絡,由蔡培煌騎乘附表一編號1 所示機車、黃建程駕駛附表一編號2 所示自小客車、葉仁竹駕駛附表一編號3所示自小客車、李尚勲騎乘附表一編號4所示機車、黃勇誠騎乘附表一編號5 所示機車、陳建宏騎乘附表一編號6所示機車、楊家明騎乘附表一編號7所示機車、倪明榮駕駛附表一編號8所示自小客車、黃海宇駕駛附表一編號9所示自小客車、黃詠少駕駛附表一編號10所示自小客車、伍郁婷駕駛附表一編號11所示自小客車、林念誠駕駛附表一編號12所示自小客車、少年郭○明騎乘附表一編號13所示機車、少年吳○軒騎乘附表一編號14所示機車,行駛如附表一編號1 至14所示路線,沿途以併排行駛、佔據快慢車道、跨越分向線逆向行駛之方式壅塞道路,致生公眾人車往來之危險。嗣經警調閱如附表二所示路口監視錄影器錄影畫面,循線查獲上情。 二、上開事實,有監視器擷取畫面翻拍照片(見警卷第49至76頁)、被告林念誠及同案被告蔡培煌等人分別所駕駛如附表一所示機車、汽車之監視器翻拍照片(照片編號及頁碼,各詳如附表一所載)在卷為憑,G00GLE MAP路線示意圖(見警卷第34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警卷第46頁)、檢察事務官製作之飆車路徑監視器畫面路線分析勘驗報告(見偵卷第34至39頁)、本院勘驗報告(見103年度訴字第391號卷㈠第124至139頁)及本院勘驗如附表二所示監視器錄影畫面勘驗筆錄等(見103年度訴字第391號卷㈠第112至118頁)在卷可佐,復經被告林念誠坦認上情不諱(見本院104 年度審訴緝字第90號卷第33頁),足認其任意性自白核與事證相符,堪以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損壞或壅塞陸路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罪,採具體危險制,祇須損壞、壅塞或其他行為,足以造成公眾往來危險之狀態為已足,不以全部損壞、壅塞或發生實害為必要(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2250號判例意旨參照)。且所謂「他法」,係指除損壞、壅塞以外,其他凡足以妨害公眾往來通行之方法皆是,以併排競駛或一前一後飆車之方式在道路上超速行車,易失控撞及道路上之其他人、車或路旁建物,自足生交通往來之危險,當係上開法條之「他法」(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863號判決參照)。查本件被告林念誠與同案被告蔡培煌、葉仁竹、黃建程、陳建宏、楊家明、李尚勲、黃勇誠、倪明榮、黃海宇、黃詠少、伍郁婷等12人及少年郭○明、吳○軒及多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分別騎乘機車或駕駛汽車,共同以在快慢車道上併排行駛、佔據快慢車道、跨越分向線逆向行駛等方式騎乘機車或駕駛汽車,進行俗稱「飆車」之行為,客觀上自足生使用道路交通公眾往來之危險。 (二)核被告林念誠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按意思之聯絡並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2364號、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林念誠與同案被告蔡培煌、葉仁竹、黃建程、陳建宏、楊家明、李尚勲、黃勇誠、倪明榮、黃海宇、黃詠少、伍郁婷等12人及少年郭○明、吳○軒等人及多名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雖無證據證明係自始即具有妨害公眾交通往來安全之謀議或明示犯意聯絡,然被告林念誠與同案被告蔡培煌等12人均明知係飆車車隊猶逕自參與隊伍,而共同以前揭方式妨害公眾往來安全,足見被告林念誠與同案被告蔡培煌等12人及少年郭○明、吳○軒等人及多名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間,均存有默示合致之犯意聯絡,並有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刑之加重: 1.被告林念誠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7年度審簡字第38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2罪)確定(下稱第1、2罪)、以97年度審簡字第60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下稱第3罪);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7年度審易字第4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下稱第4罪)、以98年度審易緝字第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下稱第5罪),嗣第1至5罪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5859號裁定(下稱前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下稱甲案,指揮書執畢日期99年11月23日)。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簡字第33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下稱第6罪);轉讓及販賣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9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5年、5年(下稱第7至9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67號判決就第7罪部分駁回上訴、就第8、9罪部分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2年8月確定;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簡字第56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下稱第10罪),嗣第6至10罪經本院以前開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下稱乙案),甲、乙案經接續執行,於101 年12月2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惟於假釋期間內,因另犯施用毒品案件,前開假釋經撤銷(殘刑2 年16日尚未執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01 年執更嶺字第310號、第310號之1執行指揮書可參(見本院104年度審訴緝字第90號卷第60至61頁),惟甲案既已於99年11月23日執行完畢,則依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假釋效力不及於甲案,是其於(甲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之罪,構成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2.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起訴意旨固認被告被告林念誠與同案被告蔡培煌等12人與少年郭○明、吳○軒共同為本件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犯行,而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5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惟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為少年事件處理第85條第1 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律適用原則,自應優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適用,是以起訴意旨尚有誤會。再檢察官並未舉證證明被告林念誠於為本件犯行時知悉與少年共同實施犯罪,佐以本件監視器影像亦無法判斷參與之人有未滿18歲之人,且本案發生時間為凌晨,則於光線不佳之情況下,實難看清參與本件犯行者之容貌,進而從外觀上知悉有少年共同為本件犯行,故尚難遽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就被告林念誠為本件犯行部分加重其刑,併予敘明。 (四)爰審酌被告林念誠明知飆車行為嚴重危害公眾道路交通往來之安全及社會安寧秩序,除造成用路人之恐懼外,對於社會治安更有不良之影響,且因飆車行為取締困難,警察機關常須動用大批優勢警力以求有效遏阻,耗費之社會成本甚鉅,實應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並參酌其共同妨害公眾往來之情狀尚屬輕微,且行為期間前後約5 分鐘,時間非長,情節難謂重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185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陳秋燕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 條第1項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被告林念誠及同案被告蔡培煌等人行駛路線暨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對照表】 ┌─┬────┬──────┬────────────────┬──────────┐ │編│車牌號碼│行為人 │車輛行駛狀況(下述時間為各監視器│行駛路線 │ │號│/車種 │/車主 │顯示之時間,其中監視器F 顯示之時│ │ │ │ │ │間晚於較實際時間) │ │ ├─┼────┼──────┼────────────────┼──────────┤ │1 │155-KJS │蔡培煌 │(1)凌晨2 時30分15秒出現在小港路 │沿小港路往東行駛→ │ │ │重型機車│/東榮車業行 │ 與平和路口(監視器A ,照片16 │接二苓路往東行駛→遇│ │ │ │(起訴書誤載│ 〈警卷第51頁、偵卷第49頁〉) │漢民路口迴轉二苓路往│ │ │ │為蔡培煌自己│(2)凌晨2 時32分28秒出現在二苓路 │西行駛→右轉民益路往│ │ │ │所有) │ 與永義街口(監視器G 〈西朝東 │北行駛 │ │ │ │ │ 〉,照片29〈警卷第64頁、偵卷 │ │ │ │ │ │ 第56頁〉) │ │ │ │ │ │(3)凌晨2 時32分53秒出現在二苓路 │ │ │ │ │ │ 與永義街口(監視器I 〈東朝西 │ │ │ │ │ │ 〉照片47〈警卷第59頁、偵卷第 │ │ │ │ │ │ 65頁〉) │ │ │ │ │ │(4)凌晨2 時33分42秒出現在G 民益 │ │ │ │ │ │ 與永義街口(監視器L ,照片69 │ │ │ │ │ │ 〈警卷第50頁、偵卷第76頁〉) │ │ │ │ │ │(5)有跟隨車隊之行為。 │ │ ├─┼────┼──────┼────────────────┼──────────┤ │2 │RAG-6112│黃建程 │(1)出現在漢民路152 號前(監視器 │沿二苓路往東行駛→ │ │ │自小客車│/凱旋小客車 │ ,照片75〈偵卷第79頁〉) │遇漢民路口迴轉二苓路│ │ │(起訴書│租賃車行 │(2)出現在二苓路與其美街處(監器F│往西行駛→右轉民益路│ │ │誤載為93│ │ 〈西朝東〉照片26:顯示時間為 │往北行駛 │ │ │92-FC號 │ │ 凌晨2 時33分56秒〈晚於實際時 │ │ │ │) │ │ 間〉〈警卷第61頁、偵卷第54頁 │ │ │ │ │ │ 〉) │ │ │ │ │ │(3)凌晨2 時32分38秒出現在二苓、 │ │ │ │ │ │ 永義街口(監視器G ,照片32〈 │ │ │ │ │ │ 警卷第67頁、偵卷第57頁) │ │ │ │ │ │(4)出現在二苓路128 號前(監視器 │ │ │ │ │ │ ,照片39、40、41、43〈偵卷第 │ │ │ │ │ │ 61至63頁〉) │ │ │ │ │ │(5)凌晨2 時33分06秒出現在二苓路 │ │ │ │ │ │ 、永義街口(監視器I 〈東朝西 │ │ │ │ │ │ 〉,照片51,偵卷第67頁) │ │ │ │ │ │(6)出現在二苓路158 號前(監視器 │ │ │ │ │ │ ,照片56〈偵卷第69頁〉) │ │ │ │ │ │(7)出現在民益路18號前(監視器K,│ │ │ │ │ │ 照片61〈偵卷第72頁〉) │ │ │ │ │ │(8)出現在民益路18號前(監視器K,│ │ │ │ │ │ 照片60〈偵卷第71頁〉) │ │ │ │ │ │(9)凌晨2 時33分44秒在民益路、永 │ │ │ │ │ │ 義街口(監視器L ,照片70〈警 │ │ │ │ │ │ 卷第71頁、偵卷第76頁〉) │ │ │ │ │ │(10)有跟隨車隊之行為。 │ │ ├─┼────┼──────┼────────────────┼──────────┤ │3 │9332-FC │葉仁竹 │(1)凌晨2 時32分47秒出現在二苓路 │沿二苓路往西行駛→ │ │ │自小客車│/葉魁首 │ 、永義街口(監視器I 〈東朝西 │右轉民益路往北行駛 │ │ │ │ │ 〉,照片45、46〈警卷第49頁、 │ │ │ │ │ │ 偵卷第64頁〉)) │ │ │ │ │ │(2)凌晨2 時33分36、37秒出現在民 │ │ │ │ │ │ 益路、永義街口(監視器L ,照 │ │ │ │ │ │ 片64、65〈警卷第54、72頁、偵 │ │ │ │ │ │ 卷第73、74頁〉) │ │ │ │ │ │(3)有跟隨車隊之行為。 │ │ ├─┼────┼──────┼────────────────┼──────────┤ │4 │125-KAE │李尚勲 │(1)凌晨2 時32分59秒出現在二苓路 │沿二苓路往西行駛→右│ │ │重型機車│/昱晟手套有 │ 、永義街口(監視器I 〈東朝西 │轉民益路往北行駛 │ │ │(起訴書│限公司 │ 〉,照片48〈警卷第59頁、偵卷 │ │ │ │誤載為:│ │ 第65頁〉) │ │ │ │125-KAZ │ │(2)凌晨2 時33分39秒出現在民益路 │ │ │ │號) │ │ 、永義街口(監視器L ,照片66 │ │ │ │ │ │ 〈警卷第60頁、偵卷第74頁〉) │ │ │ │ │ │(3)有跟隨車隊之行為。 │ │ ├─┼────┼──────┼────────────────┼──────────┤ │5 │622-PKC │黃勇誠 │(1)凌晨2 時32分49秒出現在二苓路 │沿二苓路往西行駛→右│ │ │重型機車│/車元車業有 │ 、永義街口(監視器I 〈東朝西 │轉民益路往北行駛 │ │ │ │限公司 │ 〉,照片46〈警卷第55頁、偵卷 │ │ │ │ │ │ 第64頁〉) │ │ │ │ │ │(2)凌晨2 時33分28秒出現在民益路 │ │ │ │ │ │ 、永義街口(監視器L ,照片63 │ │ │ │ │ │ 〈警卷第60頁、偵卷第72頁〉) │ │ │ │ │ │(3)有跟隨車隊之行為。 │ │ ├─┼────┼──────┼────────────────┼──────────┤ │6 │M6Z-012 │陳建宏 │(1)凌晨2 時30分29秒出現在小港與 │沿小港路往東行駛→接│ │ │重型機車│/陳建宏 │ 平和路口(監視器A ,照片17〈 │二苓路往東行駛→返折│ │ │ │ │ 警卷第51頁、偵卷第50、72頁〉 │二苓路向西行駛→右轉│ │ │ │ │ ) │民益路往北行駛→沿海│ │ │ │ │(2)凌晨2 時33分15秒出現在二苓路 │路麥當勞 │ │ │ │ │ 與永義街口(監視器I ,照片53 │ │ │ │ │ │ 、54〈東向西,警卷第53頁、偵 │ │ │ │ │ │ 卷第68〉) │ │ │ │ │ │(3)凌晨2 時33分50秒出現在民益路 │ │ │ │ │ │ 與永義街口(監視器L ,照片69 │ │ │ │ │ │ 〈警卷第54頁、偵卷第76頁〉) │ │ │ │ │ │(4)有跟隨車隊之行為。 │ │ ├─┼────┼──────┼────────────────┼──────────┤ │7 │910-BDL │楊家明 │(1)凌晨2 時33分15秒出現在二苓路 │沿小港路往東行駛→接│ │ │重型機車│/楊碧選 │ 與永義街口(監視器I ,照片53 │二苓路往東行駛→返折│ │ │ │ │ 、54〈東向西,警卷第53頁、偵 │二苓路向西行駛→右轉│ │ │ │ │ 卷第68〉) │民益路往北行駛→沿海│ │ │ │ │(2)凌晨2 時33分51秒出現在民益路 │路麥當勞 │ │ │ │ │ 與永義街口(監視器L ,照片73 │ │ │ │ │ │ 〈警卷第54頁、偵卷第77頁〉) │ │ │ │ │ │(3)有跟隨車隊之行為。 │ │ ├─┼────┼──────┼────────────────┼──────────┤ │8 │2239-PC │倪明榮 │(1)凌晨2 時29分42秒出現在小港與 │沿小港路往東行駛→接│ │ │自小客車│/倪明榮 │ 平和路口(監視器A ,照片11〈 │二苓路往東繼續行駛 │ │ │ │ │ 警卷第58頁、偵卷第47頁〉) │ │ │ │ │ │(2)出現在二苓路與其美街處(監器F│ │ │ │ │ │ 〈西朝東〉照片21:顯示時間為 │ │ │ │ │ │ 凌晨2 時33分47秒〈晚於實際時 │ │ │ │ │ │ 間〉〈警卷第62頁、偵卷第52頁 │ │ │ │ │ │ 〉) │ │ │ │ │ │(3)凌晨2 時32分24秒出現在二苓、 │ │ │ │ │ │ 永義街口(監視器G ,照片27〈 │ │ │ │ │ │ 警卷第65頁、偵卷第55頁) │ │ │ │ │ │(4)有跟隨車隊之行為。 │ │ ├─┼────┼──────┼────────────────┼──────────┤ │9 │5852-T3 │黃海宇 │(1)凌晨2 時29分47秒出現在小港與 │沿小港路往東行駛→接│ │ │ │/黃春林 │ 平和路口(監視器A ,照片13〈 │二苓路往東繼續行駛 │ │ │ │ │ 警卷第58頁、偵卷第48頁〉) │ │ │ │ │ │(2)出現在二苓路與其美街處(監器F│ │ │ │ │ │ 〈西朝東〉照片23:顯示時間為 │ │ │ │ │ │ 凌晨2 時33分50秒〈晚於實際時 │ │ │ │ │ │ 間〉〈警卷第62頁、偵卷第53頁 │ │ │ │ │ │ 〉) │ │ │ │ │ │(3)凌晨2 時32分28秒出現在二苓、 │ │ │ │ │ │ 永義街口(監視器G ,照片29〈 │ │ │ │ │ │ 警卷第65頁、偵卷第56頁) │ │ │ │ │ │(4)有跟隨車隊之行為。 │ │ ├─┼────┼──────┼────────────────┼──────────┤ │10│AAJ-2820│黃詠少 │(1)凌晨2 時29分52秒出現在小港及 │沿小港路往東行駛→接│ │ │自小客車│/黃詠少 │ 平和路口(監視器A ,照片14〈 │二苓路往東行駛→遇漢│ │ │ │ │ 警卷第69、49頁、偵卷第49頁〉 │民路口迴轉二苓路往西│ │ │ │ │ ) │行駛→右轉民益路往北│ │ │ │ │(2)出現在二苓路、其美街口(監路F│行駛 │ │ │ │ │ 〈西朝東〉照片25:顯示時間為 │ │ │ │ │ │ 凌晨2 時33分55秒〈晚於實際時 │ │ │ │ │ │ 間〉〈警卷第63頁、偵卷第54頁 │ │ │ │ │ │(3)凌晨2 時32分33秒出現在二苓路 │ │ │ │ │ │ 、永義街(監視器G ,〈西朝東 │ │ │ 〉) │ │ │ │ │ │ 〉照片31〈警卷第66頁、偵卷第 │ │ │ │ │ │ 57頁〉) │ │ │ │ │ │(4)出現在二苓路128 號前(監視器 │ │ │ │ │ │ ,照片36、37、41〈偵卷第59至 │ │ │ │ │ │ 60、63頁) │ │ │ │ │ │(5)凌晨2 時33分02秒出現在二苓路 │ │ │ │ │ │ 永義街口(監視器I ,〈西朝東 │ │ │ │ │ │ 〉照片49〈偵卷第66頁〉) │ │ │ │ │ │(6)凌晨2 時33分39秒出現在民益及 │ │ │ │ │ │ 永義街口(監視器L ,照片69〈 │ │ │ │ │ │ 警卷第70頁、偵卷第75頁〉) │ │ │ │ │ │(7)有跟隨車隊之行為。 │ │ ├─┼────┼──────┼────────────────┼──────────┤ │11│AAJ-8580│伍郁婷 │(1)凌晨2 時29分44秒出現在小港與 │沿小港路往東行駛→接│ │ │自小客車│/陳聖翔 │ 平和路口(監視器A ,照片12〈 │二苓路往東行駛→遇漢│ │ │ │ │ 警卷第68頁、偵卷第47頁〉) │民路口迴轉二苓路往西│ │ │ │ │(2)出現在漢民路152 號(監視器E │行駛→右轉益路往北行│ │ │ │ │ 照片74〈偵卷第78頁〉) │駛 │ │ │ │ │(3)出現在二苓路與其美街處(監器F│ │ │ │ │ │ 〈西朝東〉照片22:顯示時間凌 │ │ │ │ │ │ 晨2 時33分49秒〈晚於實際時間 │ │ │ │ │ │ 〉〈警卷第63頁、偵卷第52 頁 │ │ │ │ │ │ 〉) │ │ │ │ │ │(4)凌晨2 時32分26秒出現在二苓、 │ │ │ │ │ │ 永義街口(監視器G ,照片28〈 │ │ │ │ │ │ 警卷第66頁、偵卷第55頁) │ │ │ │ │ │(5)出現在二苓路128 號前(監視器 │ │ │ │ │ │ ,照片33、34、35、42〈偵卷第 │ │ │ │ │ │ 58、59、62頁〉)。 │ │ │ │ │ │(6)凌晨2 時33分03秒出現在二苓路 │ │ │ │ │ │ 、永義街口(監視器I 〈東朝西 │ │ │ │ │ │ 〉,照片50,偵卷第66頁) │ │ │ │ │ │(7)出現在二苓路158 號前(監視器 │ │ │ │ │ │ ,照片55〈偵卷第69頁〉) │ │ │ │ │ │(8)出現在民益路18號前(監視器K,│ │ │ │ │ │ 照片60〈偵卷第77頁〉) │ │ │ │ │ │(9)凌晨2 時33分41秒出現在民益路 │ │ │ │ │ │ 、永義街口(監視器L ,照片68 │ │ │ │ │ │ 〈警卷第70頁、偵卷第75頁〉) │ │ │ │ │ │(10)有跟隨車隊之行為。 │ │ ├─┼────┼──────┼────────────────┼──────────┤ │12│ZE-6876 │林念誠 │(1)凌晨2 時29分49秒出現在小港與 │沿小港路往東行駛→接│ │ │自小客車│/林念誠 │ 平和路口(監視器A ,照片14〈 │二苓路往東行駛→遇漢│ │ │ │ │ 警卷第69頁、偵卷第48頁〉) │民路口迴轉二苓路往西│ │ │ │ │(2)出現在二苓路與其美街處(監器F│行駛→右轉益路往北行│ │ │ │ │ 〈西朝東〉照片24:顯示時間為 │駛 │ │ │ │ │ 凌晨2 時33分53秒〈晚於實際時 │ │ │ │ │ │ 間〉〈警卷第61頁、偵卷第53頁 │ │ │ │ │ │ 〉) │ │ │ │ │ │(3)凌晨2 時32分31秒出現在二苓、 │ │ │ │ │ │ 永義街口(監視器G ,照片30〈 │ │ │ │ │ │ 警卷第67頁、偵卷第56頁) │ │ │ │ │ │(4)出現在二苓路128 號前(監視器 │ │ │ │ │ │ ,照片36~38、44〈偵卷第59~ │ │ │ │ │ │ 60、63頁〉)。 │ │ │ │ │ │(5)凌晨2 時33分11秒出現在二苓路 │ │ │ │ │ │ 、永義街口(監視器I 〈東朝西 │ │ │ │ │ │ 〉照片52,偵卷第67頁) │ │ │ │ │ │(6)出現在二苓路158 號前(監視器 │ │ │ │ │ │ ,照片59〈偵卷第77頁〉) │ │ │ │ │ │(7)出現在民益路18號前(監視器K,│ │ │ │ │ │ 照片61〈偵卷第72頁〉) │ │ │ │ │ │(8)凌晨2 時33分47秒出現在民益路 │ │ │ │ │ │ 、永義街口(監視器L ,照片71 │ │ │ │ │ │ 〈警卷第71頁、偵卷第77頁〉) │ │ │ │ │ │(9)有跟隨車隊之行為。 │ │ ├─┼────┼──────┼────────────────┼──────────┤ │13│733-HFX │郭○明 │(1)凌晨2時33分21秒出現在民益路、│沿二苓路往西行駛→右│ │ │重型機車│/東榮車業行 │ 永義街口(監視器L,照片〈警卷│轉民益路往北行駛→沿│ │ │ │ │ 第57頁、偵卷第72頁〉) │海路麥當勞 │ │ │ │ │(2)凌晨2時35分03秒出現在沿海一路│ │ │ │ │ │ R4出口(監視器L,照片〈警卷第│ │ │ │ │ │ 56頁) │ │ │ │ │ │(3)有跟隨車隊之行為。 │ │ ├─┼────┼──────┼────────────────┼──────────┤ │14│822-KLC │吳○軒 │(1)凌晨2時32分57秒出現在二苓路、│沿二苓路往西行駛→右│ │ │重型機車│/鄧婷方 │ 永義街口(監視器I〈東朝西〉,│轉民益路往北行駛 │ │ │ │ │ 照片〈警卷第55頁〉) │ │ │ │ │ │(2)凌晨2時33分37秒出現在民益路、│ │ │ │ │ │ 永義街口(監視器L,照片〈警卷│ │ │ │ │ │ 第54頁) │ │ │ │ │ │(3)有跟隨車隊之行為。 │ │ └─┴────┴──────┴────────────────┴──────────┘ 附表二: 【監視器設置位置對照表】 ┌─┬──┬───┬──┬──┬──┬──┬──┬──┬──┬──┬──┬──┬──┐ │編│監視│監視器│監視│監視│監視│監視│監視│監視│監視│監視│監視│監視│監視│ │號│器A │B │器C │器D │器E │器F │器G │器H │器I │器J │器K │器L │器M │ ├─┼──┼───┼──┼──┼──┼──┼──┼──┼──┼──┼──┼──┼──┤ │設│小港│小港路│小港│小港│漢民│二苓│二苓│二苓│二苓│二苓│民益│民益│店中│ │置│、平│116之1│路52│區大│路15│路、│路、│路12│路、│路15│路18│路、│路與│ │地│和路│號路口│號前│業與│2號 │其美│永義│8號 │永義│8號 │號 │永義│沿海│ │點│(西│ │ │二苓│ │街(│街(│(朝│街(│ │ │街 │一路│ │ │向東│ │ │路口│ │西朝│西朝│二苓│東朝│ │ │ │口 │ │ │) │ │ │ │ │東)│東)│漢民│西)│ │ │ │ │ │ │ │ │ │ │ │ │ │路口│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