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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186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葉文博曾建豪蔡書瑜

原告
吳秋燕
訴訟代理人
張清富律師
被告
張蔡素雲即順興石材百貨行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原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220號,後改分為:104年度簡字第35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曾建豪

                   法 官 蔡書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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