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附民字第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186號原 告 吳秋燕 訴訟代理人 張清富律師 被 告 張蔡素雲即順興石材百貨行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原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220 號,後改分為:104年度簡字第35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 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曾建豪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鄭筑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