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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57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張谷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579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耀鴻營造有限公司
代表人
楊美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33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耀鴻營造有限公司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拾捌萬元。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參,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 7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及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法規之目的。進一步言之,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參照)。至刑法第50條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5日起施行,修正後之該條增訂第1項但書及第2項之規定,惟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宣告刑均為罰金刑,不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俱得併合處罰,而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即毋庸比較新舊法,併此敘明。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 7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 103年度簡字第1634、1898號、本院 102年度訴字第1002號判決書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最早經判決確定者為附表編號1、2所示之本院 103年度簡字第1634、1898號判決,而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確是受刑人於該判決確定日以前所犯,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張谷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確定日期  │最後事實審      │
│    │          │                │            │          │暨確定判決      │
├──┼─────┼────────┼──────┼─────┼────────┤
│ 1  │政府採購法│罰金新臺幣8萬元 │100.12.22至 │104.06.24 │本院 103年度簡字│
│    │          │                │101.01.03   │          │第1634、1898號  │
├──┼─────┼────────┼──────┼─────┼────────┤
│ 2  │政府採購法│罰金新臺幣8萬元 │101.01.09至 │同上      │同上            │
│    │          │                │101.01.20   │          │                │
├──┼─────┼────────┼──────┼─────┼────────┤
│ 3  │政府採購法│罰金新臺幣8萬元 │100.05.06至 │104.08.05 │本院 102年度訴字│
│    │          │                │100.05.17   │          │第1002號        │
├──┼─────┼────────┼──────┼─────┼────────┤
│ 4  │政府採購法│罰金新臺幣8萬元 │100.06.30至 │同上      │同上            │
│    │          │                │100.07.12   │          │                │
├──┼─────┼────────┼──────┼─────┼────────┤
│ 5  │政府採購法│罰金新臺幣8萬元 │100.08.04至 │同上      │同上            │
│    │          │                │100.08.16   │          │                │
├──┼─────┼────────┼──────┼─────┼────────┤
│ 6  │政府採購法│罰金新臺幣8萬元 │100.11.22至 │同上      │同上            │
│    │          │                │100.12.06   │          │                │
├──┼─────┼────────┼──────┼─────┼────────┤
│ 7  │政府採購法│罰金新臺幣8萬元 │100.12.15至 │同上      │同上            │
│    │          │                │100.12.27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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