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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4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吳佳穎王俊彥何一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349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柏瑜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

偵字第22725 號、99年度少連偵字第181 號、99年度偵字第2245

0 號、99年度偵字第22948 號、99年度偵字第24700 號),本院

於民國100 年1 月13日99年度訴字第1488號判決,有部分漏未判

決,爰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免訴。

理由

一、起訴暨公訴人補充理由更正意旨略以:被告黃柏瑜明知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 款所列之第三級毒品,不得販賣、持有,仍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意,於民國99年5 月10日22時50分41秒以行動電話與朱○○聯繫後,嗣於同日23時許,由陳○○在高雄市大寮區(即改制前之高雄縣大寮鄉)中崙社區公園水池旁,以新臺幣500 元之代價,販賣重量不詳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 包予朱○○,因認被告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等語(詳見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一之1 及本院99年度訴字第1488號影卷二第55頁正面)。

二、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為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規定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係以已經提起公訴之同一案件未經實體上判決確定者為限。如已經實體上判決確定,即應依同法第302 條第1 款諭知免訴之判決(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173 號判例意旨參照)。另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為免訴之判決,係指同一案件,業經法院實體上之判決確定,檢察官復就該同一案件重行起訴者而言。而是否已經實體上之判決確定,係以法院判決時為準,非以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刑事訴訟法第264 條第2 項關於起訴書程式之規定,旨在界定起訴之對象及範圍,並兼顧被告行使防禦權之範圍,其中屬於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之犯罪事實,係指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之具體基本社會事實。而檢察官代表國家提起公訴,依檢察一體原則,到庭實行公訴之檢察官如發現起訴書認事用法有明顯錯誤,亦非不得本於自己法律上之確信,於不影響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之情形下,更正或補充原起訴之事實。至於檢察官之更正,是否符合同一性要件,則以其基本的社會事實是否相同作為判斷之基準;若其基本社會事實關係相同,縱然犯罪之時間、處所、方法、共犯人數等細節,略有差異,無礙其同一性(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965 號判決意旨參照)。然刑事訴訟之審判,係採彈劾主義,亦即不告不理原則,法院對於被告之行為,應受審判之對象(範圍),乃指起訴書所記載之被告「犯罪事實」而言。犯罪已經起訴,產生訴訟繫屬及訴訟關係,法院即有審判之權利及義務。是以若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內,對此項行為已予記載,即為法院應予審判之對象。審判之事實範圍,既以起訴之事實為範圍,如事實已經起訴而未予審判,自屬違背法令,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79 條第12款規定自明。訴經提起後,必要時,檢察官得依同法第269 條規定,以「撤回書」敘述理由請求撤回起訴,然除撤回起訴已生效力,其訴訟關係已不存在,法院無從加以裁判外,其他各種情形,法院自不得僅就檢察官論告時所陳述或主張之事實為裁判,而置原起訴事實於不顧(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210 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

(一)被告與朱○○於99年5 月10日當日,僅有1 次毒品交易一情,業據被告供述在卷(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349 號卷第46頁正面),核與證人朱○○、陳○○證述內容相符(本院99年度訴字第1488號影卷二第10頁反面;警三卷第1 頁反面、第2 頁正面),另有卷附通訊監察譯文所示,被告與朱○○持用之行動電話於99年5 月10日僅有1 通約定毒品交易之通話可佐(警一卷第13頁)。又起訴書(如附件)附表編號四之2 所列購毒者「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男子」即為起訴書附表一之1 之「朱○○」一情,亦據證人朱○○證述在卷(本院99年度訴字第1488號影卷二第7 頁正面)。是起訴書附表編號一之1 、編號四之2 之毒品交易對象、種類、金額、地點均相同,僅時間有異,此情應堪認定。

(二)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一之1 與附表編號四之2 所示犯罪事實,曾經公訴檢察官於99年12月23日第一審審理中更正,認依前述被告供述、證人陳○○、朱○○證述,及卷附通訊監察譯文所示,附表編號一之1 及編號四之2 應係同一事實等語,有本院99年度訴字第1488號審判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99年度訴字第1488號影卷二第19頁正面),又起訴書附表編號一之1 、編號四之2 之毒品交易對象、種類、金額、地點均相同,僅時間有些許差異一情,業如前述,是公訴檢察官於前述審理程序中所為更正,核與原起訴書所載之基本社會事實關係相同,與前述說明尚無不合。

(三)依原起訴書之記載,係將附表編號一之1 、附表編號四之2 之犯罪事實分別記載,並於論罪欄敘明,附表編號一之1 、附表編號四之2 所示犯行,應予分論併罰,足見起訴事實係將附表編號一之1 、附表編號四之2 之犯罪事實列為二犯罪事實一同提起公訴,依照前述判決意旨,附表編號一之1 、附表編號四之2 之犯罪既已分別記載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內,而經檢察官起訴,分別產生訴訟繫屬,法院即有審判之義務。公訴檢察官於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之前提下,雖得更正起訴書所載事實,然若檢察官非依刑事訴訟法第269 條規定,以「撤回書」敘述理由請求撤回起訴,並生撤回起訴之效力,而使原起訴書所載犯罪所生之訴訟關係失其存在,致法院無從加以裁判者,法院自不得僅就檢察官論告時所陳述或主張之事實為裁判,而置原起訴書將附表編號一之1 、編號四之2 犯罪事實分列並請求法院分論併罰之意旨於不顧。是公訴檢察官雖於本案第一審審理期日曾為上述更正,然未見其依刑事訴訟法第269 條規定,就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明確記載之附表編號一之1所示犯罪撤回起訴,本院自仍應就此部分加以審理。

(四)起訴書附表編號四之2 所示犯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100 年9 月16日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623 號判決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 年度上訴字第623 號判決在卷可佐(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649 號卷第28頁反面、第51頁正面、第55頁正面),而起訴書附表編號一之1 經檢察官更正後,與起訴書附表編號四之2 所示犯罪係同一事實一情,亦如前述,是起訴書附表編號一之1 部分,核屬

合,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重行起訴時為其依據(最高法院84年度台非字第451

檢察官就業經判決確定之同一事實重行起訴,於法容有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法 官 王俊彥

法 官 何一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淑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9年度偵字第22725號
                                   99年度偵字第22948號
                                   99年度偵字第24450號
                                   99年度偵字第24700號
                                   99年度少連偵字第181號
    被      告  許裕吉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縣佳里鎮○里○000號
                        (在押)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洪世崇律師
                許惠珠律師
                吳春生律師
                黃鳳歧律師
                鍾雄吉  男  2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高雄縣鳳山市○○○路000巷0號2
                        樓(在押)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治憲  男  1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縣鳳山市○○○路000巷0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柏瑜  男  1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縣鳳山市○○○路000巷00號5
                        樓(在押)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楊元杰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縣鳳山市○○○路000巷0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鄭永志  男  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縣鳳山市○○街00巷00號
                        (在押)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易峻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尚樺  男  1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縣鳳山市○○○路000巷000號
                        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冠成  男  1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縣鳳山市○○○路000巷00○0
                        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凃霽芳  女  2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高雄縣鳳山市○○○路000巷0號2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
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裕吉前於民國(下同)94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96年6 月4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鍾雄吉於96年間因傷害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 月,嗣
    經減刑為有期徒刑4 月,於96年9 月10日部分徒刑易科罰金
    執行完畢。
二、許裕吉、鐘雄吉、林治憲、黃柏瑜、楊元杰、鄭永志、吳易
    峻、吳尚樺、陳○○、涂霽芳、A1(未滿18歲之少女,綽號
    「小隻」,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另由少年法院調查中)均明
    知愷他命(俗稱:K 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 款所列之第三級毒品,不得販賣、持有,仍出於販賣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意,依附表所示個人或兩兩間,於附
    表所列時、地,以附表所示價格販售愷他命於附表所示之人
    。嗣於99年7 月8 日凌晨0 時25分許,在高雄市○○區○○
    ○路000 號前,為警查獲另案遭通緝之許裕吉,並在其身上
    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並於其位於高雄市○○區○○街00
    號10樓住處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又於同日16
    時30分許,在高雄縣鳳山市○○路000 號「家樂福五甲路停
    車場」前,為警拘提鐘雄吉並在其身上查獲愷他命27包(每
    包毛重0.8 公克,總毛重21.6公克)、行動電話2 支,且在
    鐘雄吉位於高雄縣鳳山市○○○路000 巷00○0 號4 樓住處
    執行搜索,查獲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復於同日17時15分許,
    在高雄縣鳳山市○○○路000 巷00○0 號1 樓為警拘提黃柏
    瑜,並在其屋內執行搜索查獲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另於同日
    17時40分許,在高雄縣鳳山市○○街00巷00號執行搜索並拘
    提鄭永志,在其屋內扣得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再於同日17時
    15分許,在高雄縣鳳山市○○○路000 巷00○0 號拘提楊元
    杰;同日18時45分許,在高雄縣鳳山市○○○路000 巷00○
    0 號拘提林治憲。末由警循線追查後,另查獲吳尚樺、陳○
    ○、吳易峻、涂霽芳有如附表所示販賣愷他命之犯行。
三、鄭永志明知A1係未滿18歲之少年,仍出於轉讓愷他命之犯意
    ,於99年4 月29日晚上,在高雄縣大寮鄉中崙社區內之公園
    ,轉讓愷他命供A1施用。後經A1供述後,方悉上情。
四、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
   │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被告黃柏瑜所持有之愷他命全部檢驗後淨重│
   │  一│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市│32.559公克                            │
   │    │凱醫驗字第14023號)   │                                      │
   ├──┼───────────┼───────────────────┤
   │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1.被告許裕吉所持有之愷他命全部檢驗後淨│
   │  二│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市│  重149.914公克                       │
   │    │凱醫驗字第14024號)   │2.被告許裕吉持有之搖頭丸厭後淨重1.025 │
   │    │                      │  公克                                │
   ├──┼───────────┼───────────────────┤
   │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被告鄭永志所持有之愷他命全部檢驗後淨重│
   │  三│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市│13.684公克                            │
   │    │凱醫驗字第14025號)   │                                      │
   ├──┼───────────┼───────────────────┤
   │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被告鍾雄吉所持有之愷他命全部檢驗後淨重│
   │  四│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市│93.463公克                            │
   │    │凱醫驗字第14026號)   │                                      │
   ├──┼───────────┼───────────────────┤
   │  五│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附表所示全部犯罪事實                  │
   │    │目錄表數份。          │                                      │
   ├──┼───────────┼───────────────────┤
   │    │證人朱○○、尤淑惠、馮│附表所示全部犯罪事實                  │
   │  六│家禎、陳南憲、邱能宏、│                                      │
   │    │陳佩宜、巫明海、楊雅雯│                                      │
   │    │、吳幸芳、陳國立、蔡佩│                                      │
   │    │純、黃仁杰、卓玉英、  │                                      │
   │    │涂育閔、于涵如、吳岳岷│                                      │
   │    │、黃煒程、黃繼賢、鍾依│                                      │
   │    │琳等人於警詢、偵訊中之│                                      │
   │    │證詞、附表各次買賣愷他│                                      │
   │    │命之通訊監察譯文及蒐證│                                      │
   │    │照片數張              │                                      │
   ├──┼───────────┼───────────────────┤
   │  七│被告黃柏瑜於警詢、偵訊│1.同上。                              │
   │    │中之自白              │2.除個人販賣愷他命之外,並委請被告陳冠│
   │    │                      │  成、林治憲、楊元杰代為對外販賣愷他命│
   │    │                      │  之事實。                            │
   │    ├───────────┼───────────────────┤
   │    │證人黃柏瑜於偵訊中之結│其向被告許裕吉於附表編號二十七時、地  │
   │    │證                    │購買愷他命之事實。                    │
   ├──┼───────────┼───────────────────┤
   │  八│被告鄭永志於警詢、偵訊│1.附表所示被告鄭永志之販賣愷他命事實。│
   │    │中之自白              │                                      │
   │    ├───────────┼───────────────────┤
   │    │被告鄭永志於警詢、偵訊│2.犯罪事實欄三,被告鄭永志販賣搖頭丸之│
   │    │中之自白              │  事實。                              │
   │    ├───────────┼───────────────────┤
   │    │通訊監察譯文          │同上。                                │
   ├──┼───────────┼───────────────────┤
   │  九│被告林治憲於警詢、偵訊│其幫被告黃柏瑜販賣愷他命之事實。      │
   │    │中之自白;共同被告林治│                                      │
   │    │憲之結證。            │                                      │
   ├──┼───────────┼───────────────────┤
   │  十│被告鍾雄吉於警詢、偵訊│1.其有販賣愷他命之事實。              │
   │    │中之供述              │2.其有販賣愷他命予證人鍾依琳之事實。  │
   │    │                      │3.其有委請A1代為送愷他命予買家之事實。│
   │    │                      │取愷他命價金後均交給被告黃柏瑜之事實。│
   │    ├───────────┼──────────────────┬┤
   │    │共同被告楊元杰於偵訊中│被告黃柏瑜有請其交付愷他命予買家之事實│
   │    │之結證                │。                                    │
   ├──┼───────────┼───────────────────┤
   │十一│被告楊元杰於警詢、偵訊│其有為被告黃柏瑜交付愷他命予買家,其收│
   │    │中之自白              │取愷他命價今後均交給被告黃柏瑜之事實。│
   ├──┼───────────┼───────────────────┤
   │十二│被告吳尚樺於偵訊中之自│1.坦承有如附表所示,販賣愷他命4次予證 │
   │    │白                    │  人朱○○等之事實。                  │
   │    │                      │2.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聯絡販賣│
   │    │                      │  愷他命之事實。                      │
   ├──┼───────────┼───────────────────┤
   │十三│被告吳易峻於警詢、偵訊│坦承有販賣愷他命予綽號「姊姊」、「龍貓│
   │    │中之自白              │」之人。                              │
   │    ├───────────┼───────────────────┤
   │    │0000000000號之99年5月 │同上。                                │
   │    │18、19日之通訊監察譯文│                                      │
   │    │、蒐證照片            │                                      │
   ├──┼───────────┼───────────────────┤
   │    │被告凃霽芳於警詢、偵訊│坦承有於99年6月21日1時許,在高雄縣大寮│
   │十四│中之自白              │鄉中崙社區內公園交付愷他命1包與不詳男 │
   │    │                      │子並收取300元之事實。                 │
   ├──┼───────────┼───────────────────┤
   │十五│證人A1於警詢之證詞、偵│1.其有幫被告鄭永志接聽購買愷他命買家之│
   │    │訊中結證之證詞        │  電話,並陪同被告鄭永志共同前往交付愷│
   │    │                      │  他命並收取價金並將欲購買愷他命之買家│
   │    │                      │  轉告被告鄭永志之事實。              │
   │    │                      │2.被告鄭永志知悉A1僅17歲之事實。      │
   │    │                      │3.被告鄭永志轉讓愷他命供A1施用之事實。│
   │    │                      │4.其有陪同被告涂霽芳於附表所示編號十四│
   │    │                      │  時、地交付愷他命1包、300元予某位男子│
   │    │                      │  。                                  │
   ├──┼───────────┼───────────────────┤
   │十六│被告陳○○於警詢、偵訊│1.坦承幫被告黃柏瑜交付愷他命予證人朱品│
   │    │中之自白              │  碩之事實。                          │
   │    │                      │2.販賣愷他命1包、500元予持用0000000000│
   │    │                      │  號門號不詳女子之事實。              │
   │    ├───────────┼───────────────────┤
   │    │蒐證照片              │附表一編號一之事實。                  │
   │    ├───────────┼───────────────────┤
   │    │0000000000號99年5月12 │附表一編號一、二之事實。              │
   │    │日、6月28日之通訊監察 │                                      │
   │    │譯文各1份             │                                      │
   ├──┼───────────┼───────────────────┤
   │十七│被告許裕吉於偵訊中之自│1.坦承有販賣愷他命之事實。            │
   │    │白                    │2.坦承販賣愷他命所得7500元。          │
   │    │                      │3.附表一所示磅秤、手機是供作販賣愷他命│
   │    │                      │  聯繫之用。                          │
   ├──┼───────────┼───────────────────┤
   │十八│通訊監察譯文          │佐證被告許裕吉販賣愷他命之事實。      │
   │    │                      │                                      │
   └──┴───────────┴───────────────────┘
二、被告等所犯法條:核被告許裕吉、鐘雄吉、林治憲、黃柏瑜
    、楊元杰、鄭永志、吳易峻、吳尚樺、陳○○、涂霽芳等10
    人所為,均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販賣第
    三級毒品罪嫌。又被告鄭永志所為,另涉犯同條例第8 條第
    3 項之罪嫌;附表所示二位被告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等人附表所示各次販賣第三級毒
    品犯行間,犯意個別,犯罪時間不同,請予以分論併罰;被
    告鄭永志所犯上開各罪間,犯意各別,罪名不同,亦請予以
    分論併罰。扣案如附表一至附表五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
    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宣告沒收銷毀之;至附表所
    示被告等販賣愷他命所得,請依同條例第19條宣告沒收並追
    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檢  察  官  甲 ○ ○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附表:
   ┌──┬────┬────┬──────┬───┬──────────┐
   │編號│行為人  │時間    │地點        │買受人│買賣標的、價金(新台│
   │    │        │年月日  │            │      │幣)                │
   ├──┼────┼────┼──────┼───┼──────────┤
   │  一│黃柏瑜、│99.5.10 │高雄縣大寮鄉│朱○○│愷他命1包、500元(賒│
   │    │陳○○  │23時許  │中崙社區公園│      │欠)                │
   │    │        │        │水池旁      │      │                    │
   │    ├────┼────┼──────┼───┼──────────┤
   │    │同上    │99.5.12 │同上        │朱○○│愷他命1包、300元    │
   │    │        │日某時  │            │      │                    │
   │    ├────┼────┼──────┼───┼──────────┤
   │    │黃柏瑜  │99.7.6  │高雄縣大寮鄉│朱○○│愷他命、500元       │
   │    │        │14時許  │中崙社區    │      │                    │
   ├──┼────┼────┼──────┼───┼──────────┤
   │  二│吳尚樺  │99.5.21 │高雄縣大寮鄉│朱○○│愷他命1包、400元    │
   │    │        │20時許  │中崙社區附近│      │                    │
   │    │        │        │之「統一超商│      │                    │
   │    │        │        │」前        │      │                    │
   ├──┼────┼────┼──────┼───┼──────────┤
   │  三│吳尚樺  │99.5.29 │高雄縣大寮鄉│尤○○│愷他命1包、300元    │
   │    │        │20時許  │中崙社區附近│      │                    │
   │    │        │        │之「統一超商│      │                    │
   │    │        │        │」前        │      │                    │
   │    ├────┼────┼──────┼───┼──────────┤
   │    │吳尚樺  │99.5.27 │高雄縣大寮鄉│騎乘  │愷他命1包、500元    │
   │    │        │21時53分│中崙社區    │000-00│                    │
   │    │        │        │            │重機車│                    │
   │    │        │        │            │男子  │                    │
   │    ├────┼────┼──────┼───┼──────────┤
   │    │吳尚樺  │99.5.31 │三姐妹海產店│不詳  │愷他命2包、800元    │
   │    │        │20時25分│附近        │      │                    │
   ├──┼────┼────┼──────┼───┼──────────┤
   │  四│黃柏瑜  │99.6.28 │高雄縣鳳山市│持用  │愷他命1包、500元    │
   │    │陳○○  │10時35分│中崙二路576 │000000│                    │
   │    │        │        │巷19號5樓   │0000號│                    │
   │    │        │        │            │門號之│                    │
   │    │        │        │            │不詳女│                    │
   │    │        │        │            │子    │                    │
   │    ├────┼────┼──────┼───┼──────────┤
   │    │黃柏瑜、│99.5.10 │高雄縣鳳山市│持用  │愷他命1包、500元    │
   │    │陳○○  │20時55分│中崙社區附近│000000│                    │
   │    │        │許      │            │0000門│                    │
   │    │        │        │            │號之男│                    │
   │    │        │        │            │子    │                    │
   ├──┼────┼────┼──────┼───┼──────────┤
   │  五│鄭永志  │99.6.18 │高雄縣中崙社│持用  │愷他命1包、2000元   │
   │    │        │18時34分│區某處      │000000│                    │
   │    │        │        │            │0000門│                    │
   │    │        │        │            │號之人│                    │
   ├──┼────┼────┼──────┼───┼──────────┤
   │  六│許裕吉  │99.5.26 │高雄市左營區│馮家禎│愷他命1包、1500元   │
   │    │        │19時24分│保靖街樓下  │      │                    │
   │    ├────┼────┼──────┼───┼──────────┤
   │    │許裕吉  │99.4.23 │同上        │同上  │愷他命1包、1500元   │
   │    │        │21時17分│            │      │                    │
   │    │        │        │            │      │                    │
   │    ├────┼────┼──────┼───┼──────────┤
   │    │許裕吉  │99.4.17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許裕吉  │99.4.18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21時54分│            │      │                    │
   │    │        │許      │            │      │                    │
   ├──┼────┼────┼──────┼───┼──────────┤
   │  七│黃柏瑜  │99.5.16 │高雄縣大寮鄉│陳○○│愷他命1包、500元    │
   │    │        │23時許  │中崙社區之「│      │                    │
   │    │        │        │全家超商」前│      │                    │
   │    ├────┼────┼──────┼───┼──────────┤
   │    │黃柏瑜  │99.5.26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17時30分│            │      │                    │
   │    │        │許      │            │      │                    │
   ├──┼────┼────┼──────┼───┼──────────┤
   │  八│黃柏瑜  │99.5.1  │高雄縣大寮鄉│邱○○│愷他命、400元       │
   │    │        │14時許  │中崙國小    │      │                    │
   │    ├────┼────┼──────┼───┼──────────┤
   │    │黃柏瑜  │99.6.2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黃柏瑜  │99.6.15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九│黃柏瑜  │99.5.2  │高雄縣鳳山市│陳○○│愷他命3包、1200元   │
   │    │        │20時30分│零○○路000 │      │                    │
   │    │        │許      │巷00之0號0樓│      │                    │
   │    │        │        │樓下        │      │                    │
   │    ├────┼────┼──────┼───┼──────────┤
   │    │吳尚樺  │99.5.31 │同上        │同上  │愷他命5包、1800元   │
   │    ├────┼────┼──────┼───┼──────────┤
   │    │鍾雄吉  │99.6.4  │同上        │同上  │愷他命5包、1800元   │
   │    │        │4時36分 │            │      │                    │
   ├──┼────┼────┼──────┼───┼──────────┤
   │    │吳尚樺  │99.5.31 │高雄「三姊妹│巫明海│愷他命2包、800元    │
   │  十│        │20時17分│海產店」    │      │                    │
   │    ├────┼────┼──────┼───┼──────────┤
   │    │黃柏瑜  │99.5.30 │高雄縣大寮鄉│同上  │愷他命1包、400元    │
   │    │        │21時25分│中崙社區    │      │                    │
   │    ├────┼────┼──────┼───┼──────────┤
   │    │鍾雄吉  │99.6.4  │同上        │同上  │愷他命5包、1500元   │
   │    │        │4時許   │            │      │                    │
   ├──┼────┼────┼──────┼───┼──────────┤
   │  十│鍾雄吉  │99.6.21 │高雄縣鳳山市│楊○○│愷他命2包、3600元   │
   │  一│        │1時46分 │○○街00號  │      │                    │
   ├──┼────┼────┼──────┼───┼──────────┤
   │十二│吳易峻(│99.5.17 │高雄市左營區│吳○  │愷他命1包、500元    │
   │    │持用0000│11時53分│華廈路前之「│      │                    │
   │    │000000號│        │全家超商」  │      │                    │
   │    │門號)  │        │            │      │                    │
   │    ├────┼────┼──────┼───┼──────────┤
   │    │許裕吉、│99.6.4  │高雄市富民路│同上  │愷他命1包、500元    │
   │    │吳易峻  │18時30分│口          │      │                    │
   │    ├────┼────┼──────┼───┼──────────┤
   │    │吳易峻  │99.6.11 │高雄市博愛路│同上  │同上                │
   │    │        │20時52分│與明華路口  │      │                    │
   ├──┼────┼────┼──────┼───┼──────────┤
   │    │鍾雄吉、│99.6.21 │高雄縣大寮鄉│不詳姓│愷他命1包、300元    │
   │十四│凃霽芳、│1時許   │中崙社區第三│名之男│                    │
   │    │A1      │        │標處之公園  │子    │                    │
   │    │        │        │            │      │                    │
   ├──┼────┼────┼──────┼───┼──────────┤
   │十五│鍾雄吉  │99.5.27 │高雄縣大寮鄉│陳○○│愷他命1包、500元    │
   │    │        │20時45分│中崙社區「統│      │                    │
   │    │        │        │一超商」旁  │      │                    │
   │    ├────┼────┼──────┼───┼──────────┤
   │    │同上    │99.6.16 │高雄縣大寮鄉│陳○○│愷他命1包、1000元   │
   │    │        │20時30分│中崙社區籃球│      │                    │
   │    │        │        │場旁        │      │                    │
   │    ├────┼────┼──────┼───┼──────────┤
   │    │同上    │99.6.17 │同上        │陳○○│愷他命1包、400元    │
   │    │        │21時47分│            │      │                    │
   │    ├────┼────┼──────┼───┼──────────┤
   │    │鍾雄吉與│99.6.21 │高雄縣大寮鄉│陳○○│愷他命1包、400元    │
   │    │凃霽芳  │0時40分 │五福路某處  │      │                    │
   │    │        │        │            │      │                    │
   ├──┼────┼────┼──────┼───┼──────────┤
   │十六│鍾雄吉  │99.6.17 │高雄市小港區│蔡○○│愷他命1包、800元    │
   │    │        │12時37分│高鳳路433號 │      │                    │
   │    │        │        │樓下        │      │                    │
   ├──┼────┼────┼──────┼───┼──────────┤
   │十七│鍾雄吉  │99.6.4晚│高雄縣鳳山市│黃○○│愷他命1包、2300元   │
   │    │指示(1 │上某時  │體育館前    │      │                    │
   │    │男1女) │        │            │      │                    │
   │    ├────┼────┼──────┼───┼──────────┤
   │    │鍾雄吉  │99.6.5  │同上        │同上  │愷他命1包、2300元   │
   │    │        │19時許  │            │      │                    │
   ├──┼────┼────┼──────┼───┼──────────┤
   │十八│鄭永志  │99.6.29 │高雄縣鳳山市│卓○○│愷他命1包、400元    │
   │    │        │23時50分│海洋二路「界│      │                    │
   │    │        │許      │揚超商」附近│      │                    │
   ├──┼────┼────┼──────┼───┼──────────┤
   │十九│黃柏瑜  │99.5.11 │高雄縣大寮鄉│涂○○│愷他命1包、300元    │
   │    │        │16時15分│中崙社區水池│      │                    │
   │    │        │        │旁          │      │                    │
   ├──┼────┼────┼──────┼───┼──────────┤
   │二十│黃柏瑜  │99.5.21 │高雄縣大寮鄉│于○○│愷他命3包、1000元   │
   │    │        │15時許  │中崙社區「統│      │                    │
   │    │        │        │一超商」附近│      │                    │
   │    ├────┼────┼──────┼───┼──────────┤
   │    │黃柏瑜  │99.5.26 │同上        │同上  │愷他命1包、500元    │
   │    │        │17時許  │            │      │                    │
   │    ├────┼────┼──────┼───┼──────────┤
   │    │黃柏瑜  │99.5.28 │同上        │同上  │愷他命1包、500元    │
   │    │        │19時28分│            │      │                    │
   ├──┼────┼────┼──────┼───┼──────────┤
   │二十│黃柏瑜  │99.5.2  │高雄縣大寮鄉│吳○○│愷他命2包、500元    │
   │一  │        │17時許  │中崙社區某處│      │                    │
   │    ├────┼────┼──────┼───┼──────────┤
   │    │黃柏瑜、│99.6.7  │同上        │同上  │愷他命1包、295元    │
   │    │楊元杰  │24時許  │            │      │                    │
   │    │        │        │            │      │                    │
   │    ├────┼────┼──────┼───┼──────────┤
   │    │黃柏瑜、│99.5.25 │同上        │持用  │愷他命1包、1000元   │
   │    │楊元杰  │19時24分│            │000000│                    │
   │    │        │許      │            │0000號│                    │
   │    │        │        │            │門號之│                    │
   │    │        │        │            │女子  │                    │
   │    ├────┼────┼──────┼───┼──────────┤
   │    │黃柏瑜、│99.6.28 │同上        │綽號「│愷他命1包、300元    │
   │    │楊元杰  │        │            │悟仔」│                    │
   │    │        │        │            │之男子│                    │
   ├──┼────┼────┼──────┼───┼──────────┤
   │二十│黃柏瑜  │99.5.7  │高雄縣大寮鄉│黃煒程│愷他命2包、600元    │
   │二  │        │14時10分│中崙社區某處│      │                    │
   │    │        │許      │            │      │                    │
   │    ├────┼────┼──────┼───┼──────────┤
   │    │黃柏瑜  │99.6.23 │同上        │同上  │愷他命2包、1000元   │
   │    │林治憲  │19時許  │            │      │                    │
   │    ├────┼────┼──────┼───┼──────────┤
   │    │黃柏瑜、│99.6.9  │同上        │持用  │愷他命1包、800元    │
   │    │林治憲  │11時46分│            │000000│                    │
   │    │        │        │            │0000門│                    │
   │    │        │        │            │號綽號│                    │
   │    │        │        │            │「涵涵│                    │
   │    │        │        │            │」之女│                    │
   │    │        │        │            │子    │                    │
   │    ├────┼────┼──────┼───┼──────────┤
   │    │吳尚樺  │99.5.27 │高雄縣大寮鄉│同上  │愷他命1包、400元    │
   │    │        │21時許  │中崙社區「統│      │                    │
   │    │        │        │一超商」附近│      │                    │
   ├──┼────┼────┼──────┼───┼──────────┤
   │二十│黃柏瑜、│99.5.16 │高雄縣大寮鄉│黃○○│ 愷他命1包、300元   │
   │三  │(照片編│        │中崙社區附近│      │                    │
   │    │號2)   │        │            │      │                    │
   │    ├────┼────┼──────┼───┼──────────┤
   │    │同上    │99.5.18 │同上        │同上  │愷他命2包、900元    │
   │    │        │        │            │      │                    │
   ├──┼────┼────┼──────┼───┼──────────┤
   │二十│鍾雄吉  │99.6月間│高雄縣大寮鄉│鍾○○│愷他命1包、2000元   │
   │四  │        │某日(譯│中崙社區附近│      │                    │
   │    │        │文)    │            │      │                    │
   │    ├────┼────┼──────┼───┼──────────┤
   │    │鄭永志、│99.6.18 │同上        │同上  │愷他命1包、2000元   │
   │    │A1      │17時12分│            │      │                    │
   │    ├────┼────┼──────┼───┼──────────┤
   │    │鄭永志  │99.6.20 │同上        │持用  │愷他命1包、400元    │
   │    │        │1時37分 │            │000000│                    │
   │    │        │        │            │0000號│                    │
   │    │        │        │            │門號綽│                    │
   │    │        │        │            │號「小│                    │
   │    │        │        │            │希」之│                    │
   │    │        │        │            │女子  │                    │
   ├──┼────┼────┼──────┼───┼──────────┤
   │二十│吳易峻  │99.5.19 │高雄市左營區│持用  │愷他命1包、1800元   │
   │五  │        │16時許  │華廈路與大中│000000│                    │
   │    │        │        │路附近      │0000號│                    │
   │    │        │        │            │行動電│                    │
   │    │        │        │            │話綽號│                    │
   │    │        │        │            │「姊姊│                    │
   │    │        │        │            │」之女│                    │
   │    │        │        │            │子    │                    │
   ├──┼────┼────┼──────┼───┼──────────┤
   │二十│吳易峻  │99.5.18 │高雄市三民區│持用  │愷他命4公克、1800元 │
   │六  │        │19時33分│鼎山街某處  │000000│                    │
   │    │        │        │            │0000行│                    │
   │    │        │        │            │動電話│                    │
   │    │        │        │            │門號綽│                    │
   │    │        │        │            │號「龍│                    │
   │    │        │        │            │貓」之│                    │
   │    │        │        │            │男子  │                    │
   ├──┼────┼────┼──────┼───┼──────────┤
   │二十│許裕吉  │        │高雄市美術館│黃柏瑜│愷他命、14000元     │
   │七  │        │        │            │      │                    │
   └──┴────┴────┴──────┴───┴──────────┘
附表一(許裕吉身上)
  ┌──┬────────┬───┬───┬─────────┬─────┐
  │編號│名            稱│單位  │數量  │持有人            │備考      │
  │    │                │      │      │                  │          │
  ├──┼────────┼───┼───┼─────────┼─────┤
  │1   │NOKIA手機       │具    │1     │許裕吉            │          │
  │    │(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          │
  ├──┼────────┼───┼───┼─────────┼─────┤
  │2   │XIMAX手機       │具    │1     │同上              │          │
  │    │(0000000000號)│      │      │                  │          │
  ├──┼────────┼───┼───┼─────────┼─────┤
  │3   │愷他命(毛重約  │大包  │1     │同上              │          │
  │    │100公克)       │      │      │                  │          │
  │    ├────────┼───┼───┼─────────┼─────┤
  │    │愷他命(毛重共  │小包  │13    │同上              │          │
  │    │51.5公克)      │      │      │                  │          │
  ├──┼────────┼───┼───┼─────────┼─────┤
  │4   │電子磅秤        │台    │1     │同上              │          │
  ├──┼────────┼───┼───┼─────────┼─────┤
  │5   │搖頭丸          │粒    │5     │同上              │          │
  ├──┼────────┼───┼───┼─────────┼─────┤
  │6   │新台幣          │元    │12500 │同上              │          │
  └──┴────────┴───┴───┴─────────┴─────┘
附表二(許裕吉住處)
  ┌──┬────────┬───┬───┬─────────┬─────┐
  │編號│名            稱│單位  │數量  │持有人            │備考      │
  │    │                │      │      │                  │          │
  ├──┼────────┼───┼───┼─────────┼─────┤
  │1   │愷他命(毛重0.9 │小包  │2     │許裕吉            │          │
  │    │公克、0.7公克) │      │      │                  │          │
  └──┴────────┴───┴───┴─────────┴─────┘
附表三(鐘雄吉住處)
  ┌──┬────────┬───┬───┬─────────┬─────┐
  │編號│名            稱│單位  │數量  │持有人            │備考      │
  │    │                │      │      │                  │          │
  ├──┼────────┼───┼───┼─────────┼─────┤
  │1   │愷他命          │小包  │44    │鐘雄吉            │          │
  │    │                │(0.8 │      │                  │          │
  │    │                │公克)│      │                  │          │
  ├──┼────────┼───┼───┼─────────┼─────┤
  │2   │愷他命          │包(7.│1     │同上              │          │
  │    │                │5公克 │      │                  │          │
  │    │                │包裝)│      │                  │          │
  ├──┼────────┼───┼───┼─────────┼─────┤
  │3   │愷他命          │包(10│4     │同上              │          │
  │    │                │公克包│      │                  │          │
  │    │                │裝)  │      │                  │          │
  ├──┼────────┼───┼───┼─────────┼─────┤
  │4   │電子磅秤        │台    │2     │同上              │          │
  ├──┼────────┼───┼───┼─────────┼─────┤
  │5   │夾鍊袋          │包    │1     │同上              │          │
  └──┴────────┴───┴───┴─────────┴─────┘
附表四(黃柏瑜住處)
  ┌──┬────────┬───┬───┬─────────┬─────┐
  │編號│名            稱│單位  │數量  │持有人            │備考      │
  │    │                │      │      │                  │          │
  ├──┼────────┼───┼───┼─────────┼─────┤
  │1   │行動電話(098156│具    │1     │黃柏瑜            │          │
  │    │8380號)        │      │      │                  │          │
  ├──┼────────┼───┼───┼─────────┼─────┤
  │2   │愷他命          │包(毛│6     │同上              │          │
  │    │                │重5公 │      │                  │          │
  │    │                │克)  │      │                  │          │
  ├──┼────────┼───┼───┼─────────┼─────┤
  │3   │愷他命          │包(毛│1     │同上              │          │
  │    │                │重3公 │      │                  │          │
  │    │                │克)  │      │                  │          │
  ├──┼────────┼───┼───┼─────────┼─────┤
  │4   │電子磅秤        │台    │1     │同上              │          │
  ├──┼────────┼───┼───┼─────────┼─────┤
  │5   │分裝杓          │支    │2     │同上              │          │
  ├──┼────────┼───┼───┼─────────┼─────┤
  │6   │夾鍊袋          │包    │1     │同上              │          │
  └──┴────────┴───┴───┴─────────┴─────┘
附表五(鄭永志住處)
  ┌──┬────────┬───┬───┬─────────┬─────┐
  │編號│名            稱│單位  │數量  │持有人            │備考      │
  │    │                │      │      │                  │          │
  ├──┼────────┼───┼───┼─────────┼─────┤
  │1   │SONY手機        │具    │1     │鄭永志            │          │
  │    │(0000000000號)│      │      │                  │          │
  ├──┼────────┼───┼───┼─────────┼─────┤
  │2   │夾鍊袋          │個    │1     │同上              │          │
  ├──┼────────┼───┼───┼─────────┼─────┤
  │3   │愷他命(總毛重20│包    │20    │同上              │          │
  │    │公克)          │      │      │                  │          │
  ├──┼────────┼───┼───┼─────────┼─────┤
  │4   │電子磅秤        │台    │1     │同上              │          │
  ├──┼────────┼───┼───┼─────────┼─────┤
  │5   │夾鍊袋          │包    │1     │同上              │          │
  ├──┼────────┼───┼───┼─────────┼─────┤
  │6   │吸管            │支    │1     │同上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49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