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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00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吳保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00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葉威伸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55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威伸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拾貳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葉威伸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詐欺取財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本案有通緝之紀錄,並甫自大陸地區返國,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另被告密集於3個月間為詐欺取財犯行,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於民國104年9月1 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對於其犯行均坦承不諱,且本案經本院審理後,於104年10月30 日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得上訴第二審,故本案仍有確保審判及刑事執行之考量,並不能因具保而得確保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進行,被告所為犯行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此外,亦查無被告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所示法定停止羈押之事由,是被告應自104年12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智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00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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