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863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國榮 威峰國際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蔣志峯 法定代理人 上二人共同 林福容律師 選任辯護人 被 告 陳瑞凰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27077 、28420 號,104 年度偵字第252 、13390 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何國榮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民國一0三年二月五日修正公布)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有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食品攙偽或假冒而販賣)行為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貳拾伍萬元。扣案如附表編號33至37、39至41,附表編號9 至15、35至36及附表編號13至15所示物品均沒收。 陳瑞凰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民國一0三年二月五日修正公布)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有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食品攙偽或假冒而販賣)行為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編號33至37、39至41,附表編號9 至15、35至36及附表編號13至15所示物品均沒收。 威峰國際有限公司因其代理人、受雇人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民國一0三年二月五日修正公布)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玖拾肆萬捌佰肆拾貳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事實及理由 一、緣何國榮係威峰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威峰公司)實際負責人,代理該公司內部肉品加工製造及對外買賣交易事宜;陳瑞凰則為該公司員工並負責監督管理肉品生產過程。詎渠2 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基於詐欺取財,及與其餘5 名姓名年籍不詳越南籍成年勞工(未經查獲)基於食品攙偽假冒加以製造販賣、商品虛偽標記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3 年1 月7 日起至同年11月7 日為警查獲時止,在址設新北市○○區○○路000 巷0 弄0 號廠房(下稱前開廠房),由何國榮指示在自國外進口羊、豬肉(以華元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華元公司〉名義進口)摻入鹽、碳酸氫鈉、寶磷-A(磷酸鹽)、黏著劑及億紅素(即血紅素)等食品添加物,使其吸水膨脹並達到黏著、增味及增色之效果,繼而使用注射機、滾桶機、絞肉機、填充機將之摔打滾動成形並填充至長條塑膠袋內成捲,再以拉釘機封口後放入冰箱急速冷凍之方式,另囑由陳瑞凰依客戶訂貨內容排定生產進度,同時監督外籍勞工依上述加工方式按不同添加比例製造肉捲,接續實施下列犯行:⑴將價格較低廉之菊肉(即豬臉頰肉)攙入羊肉,並以上述方式製造「A 羊肉捲」、「CH羊肉捲」及「B 肉捲」等產品,再由何國榮對外佯稱係純羊肉捲販售予附表一所示不知情廠商,致各該廠商誤認該肉捲係純羊肉製造而同意購買;⑵又因製作羊肉捲所剩餘羊油甚多,為謀降低生產成本,渠等另將羊油假冒為豬油攙入菊肉(即豬臉頰肉),同以上述加工方式製造「C 肉捲」,再由何國榮向附表編號2 所示華漢冷凍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李春來佯稱係純豬成份所製成,致其陷於錯誤而同意購買。故何國榮、陳瑞凰據此販賣上述攙偽假冒食品並詐得附表所示款項(與各廠商交易期間、內容暨金額俱如各編號所示),另由何國榮利用華元公司名義開立發票作為交易憑證,但實際款項仍由威峰公司取得。嗣因消費者食用後察覺有異向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提出檢舉,遂由該局函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員警偵辦,先於103 年11月7 日執行搜索並在址設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華元公司扣得附表所示及前開廠房扣得附表所示之物,復於同年月13日在華元公司(起訴書誤載為案外人華漢公司)搜索扣得附表所示之物,進而查悉上情。 二、上揭事實,各據證人江逸豪、李春來、項道明、朱榮貴、邱秀文、許奇祥、林如翔、何明昌、陳昆騰、蘇孟河、張福南、鄧明哲、余錦雄、邱士朋、林渙章、楊嘉煒、戴連維(即附表所示各廠商負責人或洽辦業務對象)、李吉豐、郭美伶、張富賓等人分別於警偵證述綦詳,並有本件扣案肉品廠商送檢分析報告表在卷可稽,另扣得附表其中威峰公司與各廠商交易相關資料及食品添加劑、填充機、絞肉機、拉釘機、滾筒機、注射機(附表編號33至37、39至41,附表編號9 至15、35至36)、「A 羊肉捲」、「CH羊肉捲」與「B 肉捲」(附表編號13至15)為證,復據被告何國榮、陳瑞凰於審理中坦認上情不諱,足徵渠等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三、本案相關法律比較適用 ㈠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前開行為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原為103 年2 月5 日修正公布)業於103 年12月10日修正公布,修正前第1 項原規定有同法第15條第1 項第7 款行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00 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改以「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00 萬元以下罰金」,乃就自由刑及罰金上限俱予提高(情節輕微者則不變);另同條第4 項有關法人之代理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第1 項至第3 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10倍以下罰金之規定,亦因上述第1 項法定刑關於罰金部分修正而產生實質變動,故修正後法律效果對行為人而言較屬不利,從而本件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適用行為時、即103 年2 月5 日修正公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4 項規定採為論罪科刑之基礎。 ㈡又被告行為後,刑法沒收相關規定亦經修正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因刑法第2 條係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要無比較問題,應逕予適用(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再修正後第2 條第2 項乃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且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規定於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等語,故沒收部分除應適用105 年7 月1 日後始公布施行之特別法外,應一律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刑法沒收相關規定。 四、論罪 核被告何國榮、陳瑞凰所為,係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103 年2 月5 日修正公布)第49條第1 項之有同法第15條第1 項第7 款(食品攙偽或假冒而販賣)行為罪,刑法第255 條第1 項虛偽標記商品罪及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被告威峰公司則因代理人、受雇人執行業務犯同法第49條第1 項之罪,依同條第4 項規定應對其科以罰金。被告何國榮、陳瑞凰彼此間(有關食品攙偽假冒而販賣、商品虛偽標記部分另與其餘5 名越南籍成年勞工)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渠等製造攙偽假冒之食品後對外販賣,製造之低度行為應由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且各次銷售前開肉捲係以一販賣行為同時涉犯上揭三罪,應成立想像競合犯並從一重論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之罪。另審酌渠等主觀上乃基於同一犯罪計畫,依客戶訂貨內容分批製作販賣前開肉捲,各次犯罪時間具有反覆實行之密切關係,為避免造成過度評價之不當,應依集合犯包括論以一罪,方屬允當。 五、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暨辯護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並以被告已認罪,合意內容為: ㈠被告何國榮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 年,緩刑3 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25萬元之宣告。 ㈡被告陳瑞凰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 日,緩刑2 年之宣告。 ㈢被告威峰公司願受科刑範圍為罰金10萬元,未扣案犯罪所得594 萬842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之宣告。 六、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此外,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或所生之物,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查扣案如附表編號33至37、39至41,附表編號9 至15、35至36所示食品添加物暨加工機器,與附表編號13至15所示「A 羊肉捲」、「CH羊肉捲」及「B 肉捲」,各係被告何國榮所有及供渠等實施本件犯罪所用或所生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及責任共同原則,各於被告何國榮、陳瑞凰罪刑項下諭知沒收。至被告威峰公司僅因代理人、受僱人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之罪而依法同受處罰(兩罰責任),要無上述責任共同原則之適用,此部分遂不在其罪刑項下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七、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273 條之1 第1 項,103 年2 月5 日修正公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第4 項,刑法第11條、第255 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第38條第2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 八、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 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九、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 陳明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 、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吳慕瑩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103年2 月5 日修正公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 有第15條第1 項第7 款、第10款行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00 萬元以下罰金。 有第44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 項、第2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00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1 項至第3 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10倍以下之罰金。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 項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中華民國刑法第255 條(對商品為虛偽標記與販賣陳列輸入該商品罪)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廠商名稱或接洽業│交易期間 │購買肉品種類及數量 │購買金額(新臺幣)│ │ │務之人 │ │ │ │ ├──┼────────┼────────┼──────────┼─────────┤ │ 1 │江逸豪(即豪迪商│103 年1 月14日起│A 羊肉捲共21箱(總重│5 萬7424元(以5 月│ │ │行) │至同年9 月9 日止│約310.4 公斤) │12日每公斤185 元價│ │ │ │ │ │格計算) │ ├──┼────────┼────────┼──────────┼─────────┤ │ 2 │華漢公司 │103 年1 月24日起│A 羊肉捲共3 箱(總重│6525元(以其他廠商│ │ │ │至同年10月4 日止│約45公斤) │1 月進貨價格每公斤│ │ │ │ │ │145 元計算) │ │ │ │ ├──────────┼─────────┤ │ │ │ │C 肉捲共1610箱(總重│287 萬6526元 │ │ │ │ │23895.4 公斤) │ │ ├──┼────────┼────────┼──────────┼─────────┤ │ 3 │裕明公司 │103 年1 月11日起│A 羊肉捲共445 箱(總│102 萬7583元 │ │ │ │至同年4 月22日止│重6735.9公斤) │ │ ├──┼────────┼────────┼──────────┼─────────┤ │ 4 │琮武公司 │103 年1 月14日起│A 羊肉捲共11箱(總重│2 萬4413元(以1 月│ │ │ │至同年2 月13日止│約157.5 公斤) │每公斤155 元價格計│ │ │ │ │ │算) │ ├──┼────────┼────────┼──────────┼─────────┤ │ 5 │美淇公司 │103 年2 月12日起│A 羊肉捲共10箱(總重│2萬3184元 │ │ │ │至同年9 月10日止│144.9 公斤) │ │ ├──┼────────┼────────┼──────────┼─────────┤ │ 6 │裕祥公司 │103 年1 月8 日起│A 羊肉捲共952 箱(總│229 萬3987元 │ │ │ │至同年9 月9 日止│重約14781.1 公斤) │ │ ├──┼────────┼────────┼──────────┼─────────┤ │ 7 │林如翔(即聯興牛│103 年1 月10日起│A 羊肉捲共528 箱(總│121 萬1878元 │ │ │肉店) │至同年8 月12日止│重約7139.6公斤) │ │ ├──┼────────┼────────┼──────────┼─────────┤ │ 8 │昌臆公司 │103 年1 月13日起│A 羊肉捲共77箱(總重│18萬6325元 │ │ │ │至同年11月2 日止│1124.8公斤) │ │ │ │ │ ├──────────┼─────────┤ │ │ │ │B 羊肉捲共130 箱(總│27萬9279元 │ │ │ │ │重1947.2公斤) │ │ ├──┼────────┼────────┼──────────┼─────────┤ │ 9 │陳堃騰(即邑京牛│103 年1 月15日起│A 羊肉捲共45箱(總重│11萬2929元(1 月價│ │ │羊肉) │至同年9 月2 日止│663.6 公斤) │格為每公斤150 元,│ │ │ │ │ │8 月調漲為180 元)│ │ │ │ ├──────────┼─────────┤ │ │ │ │CH羊肉捲共100 箱(總│27萬3215元(8 月價│ │ │ │ │重1497.2公斤) │格為每公斤180 元,│ │ │ │ │ │9 月調漲為185 元)│ ├──┼────────┼────────┼──────────┼─────────┤ │ 10 │明禾公司 │103 年1 月24日起│A 羊肉捲共30箱(總重│7萬4218元 │ │ │ │至同年6 月30日止│424.1 公斤) │ │ │ │ │ ├──────────┼─────────┤ │ │ │ │CH羊肉捲共358 箱(總│282 萬8210元 │ │ │ │ │重約16161.2 公斤) │ │ ├──┼────────┼────────┼──────────┼─────────┤ │ 11 │台昌公司 │103 年2 月10日起│A 羊肉捲共150 箱(總│40萬9072元 │ │ │ │至同年11月4 日止│重2211.2公斤) │ │ │ │ │ ├──────────┼─────────┤ │ │ │ │CH羊肉捲共50箱(總重│13萬8991元 │ │ │ │ │751.3 公斤) │ │ │ │ │ ├──────────┼─────────┤ │ │ │ │B 羊肉捲共149 箱(總│33萬2027元 │ │ │ │ │重約2242公斤) │ │ ├──┼────────┼────────┼──────────┼─────────┤ │ 12 │誠風公司 │103 年1 月11日起│A 羊肉捲共135 箱(總│33萬7269元(6 月17│ │ │ │至同年8 月8 日止│重2079.6公斤) │日前價格為每公斤16│ │ │ │ │ │0 元,之後調漲為19│ │ │ │ │ │0 元) │ │ │ │ ├──────────┼─────────┤ │ │ │ │CH羊肉捲共22箱(總重│5 萬7624元(以上揭│ │ │ │ │326.7 公斤) │價格計算) │ ├──┼────────┼────────┼──────────┼─────────┤ │ 13 │明宜公司 │103年8月22日 │CH羊肉捲10箱(總重約│2萬6899元 │ │ │ │ │145.4 公斤) │ │ ├──┼────────┼────────┼──────────┼─────────┤ │ 14 │邱士朋(即松旺商│103 年1 月10日起│A 羊肉捲共40箱(總重│9 萬1776元(以每公│ │ │行) │至同年3 月7 日止│573.6 公斤) │斤160 元計算) │ ├──┼────────┼────────┼──────────┼─────────┤ │ 15 │欣冠達公司 │103 年1 月8 日起│CH羊肉捲共2400箱(總│594 萬842 元(契約│ │ │ │至同年8 月20日止│重36005.1 公斤) │價格每公斤165 元)│ │ │ │(另於4 月16日退│ │ │ │ │ │貨100 箱) │ │ │ ├──┼────────┼────────┼──────────┼─────────┤ │ 16 │鄭琮錡 │103 年2 月12日起│CH羊肉捲共45箱(總重│13萬1920元(以4 月│ │ │ │至同年8 月23日止│約659.6 公斤) │21日每公斤200 元價│ │ │ │ │ │格計算) │ ├──┼────────┼────────┼──────────┼─────────┤ │ 17 │楊嘉煒(即南館牛│103 年1 月9 日起│B 羊肉捲共2612箱(總│552 萬5022元 │ │ │羊肉店) │至同年11月3 日止│重約38917.6 公斤) │ │ ├──┼────────┼────────┼──────────┼─────────┤ │ 18 │戴連維(即文男牛│103 年1 月9 日起│B 羊肉捲共675 箱(總│140 萬7780元 │ │ │羊肉店) │至同年10月28日止│重約10155 公斤) │ │ └──┴────────┴────────┴──────────┴─────────┘ 附表二: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 1 │每日工作日誌 │1批 │ │├──┼───────────┼─────┼─────┤│ 2 │廠商名冊(上游) │1批 │ │├──┼───────────┼─────┼─────┤│ 3 │裕祥公司進貨明細 │1批 │ │├──┼───────────┼─────┼─────┤│ 4 │96年發票資料 │1批 │ │├──┼───────────┼─────┼─────┤│ 5 │報關資料 │1批 │ │├──┼───────────┼─────┼─────┤│ 6 │威峰公司廠務日報表 │1批 │ │├──┼───────────┼─────┼─────┤│ 7 │生產資料 │1批 │ │├──┼───────────┼─────┼─────┤│ 8 │報價單 │1批 │ │├──┼───────────┼─────┼─────┤│ 9 │庫存明細表 │1批 │ │├──┼───────────┼─────┼─────┤│ 10 │買賣契約書 │1批 │ │├──┼───────────┼─────┼─────┤│ 11 │何國榮手記資料 │1張 │ │├──┼───────────┼─────┼─────┤│ 12 │食品製造秘方 │1批 │ │├──┼───────────┼─────┼─────┤│ 13 │計劃清單 │1批 │ │├──┼───────────┼─────┼─────┤│ 14 │添加物許可證影本 │1份 │ │├──┼───────────┼─────┼─────┤│ 15 │進口資料 │1本 │ │├──┼───────────┼─────┼─────┤│ 16 │出貨資料 │1本 │ │├──┼───────────┼─────┼─────┤│ 17 │廠商名冊(下游) │1批 │ │├──┼───────────┼─────┼─────┤│ 18 │銷貨單 │1批 │ │├──┼───────────┼─────┼─────┤│ 19 │應收票據登記簿 │1批 │ │├──┼───────────┼─────┼─────┤│ 20 │肉品報關資料(2) │1批 │ │├──┼───────────┼─────┼─────┤│ 21 │月報表 │1批 │ │├──┼───────────┼─────┼─────┤│ 22 │威峰公司輸入食品資料 │1批 │ │├──┼───────────┼─────┼─────┤│ 23 │出貨物流宅配單 │1批 │ │├──┼───────────┼─────┼─────┤│ 24 │廠商應付帳款表 │1批 │ │├──┼───────────┼─────┼─────┤│ 25 │香川牛油帳款表 │1批 │ │├──┼───────────┼─────┼─────┤│ 26 │羊肉捲大宗出貨對象名單│1批 │ │├──┼───────────┼─────┼─────┤│ 27 │報關行收款通知單 │1批 │ │├──┼───────────┼─────┼─────┤│ 28 │華元公司購買肉品發票 │1份 │ │├──┼───────────┼─────┼─────┤│ 29 │羊肉一批 │1208.5公斤│ │├──┼───────────┼─────┼─────┤│ 30 │豬肉一批 │948.2公斤 │ │├──┼───────────┼─────┼─────┤│ 31 │牛肉一批 │149.1公斤 │已裁定發還│├──┼───────────┼─────┼─────┤│ 32 │牛油 │22桶 │已裁定發還│├──┼───────────┼─────┼─────┤│ 33 │碳酸氫鈉 │1罐 │ │├──┼───────────┼─────┼─────┤│ 34 │寶磷-A │1盒加3包 │ │├──┼───────────┼─────┼─────┤│ 35 │氫氧化鈉 │1袋 │ │├──┼───────────┼─────┼─────┤│ 36 │填充機 │1臺 │ │├──┼───────────┼─────┼─────┤│ 37 │絞肉機 │2臺 │ │├──┼───────────┼─────┼─────┤│ 38 │紙箱 │5個 │ │├──┼───────────┼─────┼─────┤│ 39 │拉釘機 │1臺 │ │├──┼───────────┼─────┼─────┤│ 40 │拉釘 │1盒 │ │├──┼───────────┼─────┼─────┤│ 41 │充填袋 │1包 │ │└──┴───────────┴─────┴─────┘附表三: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 數 量 │備註 │ ├──┼──────────────┼──────────┼─────┤ │ 1 │豬肉捲(每箱約15公斤重) │104箱 │ │ ├──┼──────────────┼──────────┼─────┤ │ 2 │羊肉捲(每箱約15公斤重) │44箱 │ │ ├──┼──────────────┼──────────┼─────┤ │ 3 │梅花豬肉捲(每箱約15公斤重) │77箱 │ │ ├──┼──────────────┼──────────┼─────┤ │ 4 │牛肉捲(每箱約15公斤重) │13箱 │已裁定發還│ ├──┼──────────────┼──────────┼─────┤ │ 5 │雞腿捲(每箱約15公斤重) │75箱 │已裁定發還│ ├──┼──────────────┼──────────┼─────┤ │ 6 │散裝豬肉捲 │4籃(共約80公斤) │ │ ├──┼──────────────┼──────────┼─────┤ │ 7 │雞腿捲 │149 籃(共約2235公斤)│已裁定發還│ ├──┼──────────────┼──────────┼─────┤ │ 8 │雞腿捲 │2條(共約6公斤) │已裁定發還│ ├──┼──────────────┼──────────┼─────┤ │ 9 │碳酸氫鈉 │64包 │ │ ├──┼──────────────┼──────────┼─────┤ │ 10 │寶磷 │52包 │ │ ├──┼──────────────┼──────────┼─────┤ │ 11 │粘稠劑 │10包 │ │ ├──┼──────────────┼──────────┼─────┤ │ 12 │億紅素 │24包 │ │ ├──┼──────────────┼──────────┼─────┤ │ 13 │結著劑 │3包 │ │ ├──┼──────────────┼──────────┼─────┤ │ 14 │膨脹劑 │5包 │ │ ├──┼──────────────┼──────────┼─────┤ │ 15 │黏粉P-R1 │4包 │ │ ├──┼──────────────┼──────────┼─────┤ │ 16 │珍珠蛋白 │1包 │ │ ├──┼──────────────┼──────────┼─────┤ │ 17 │牛雜 │66箱(共約1980台斤)│已裁定發還│ ├──┼──────────────┼──────────┼─────┤ │ 18 │牛筋膜 │63箱( 共約1575公斤,│已裁定發還│ │ │ │起訴書誤載為1535公斤│ │ │ │ │) │ │ ├──┼──────────────┼──────────┼─────┤ │ 19 │豬原肉塊 │15箱(共約285 公斤)│ │ ├──┼──────────────┼──────────┼─────┤ │ 20 │羊五花肉 │68箱(共約1360公斤)│ │ ├──┼──────────────┼──────────┼─────┤ │ 21 │方板豬肉 │6 箱(共約132 公斤)│ │ ├──┼──────────────┼──────────┼─────┤ │ 22 │請款明細表 │1份 │ │ ├──┼──────────────┼──────────┼─────┤ │ 23 │廠務日報表(威峰公司) │1份 │ │ ├──┼──────────────┼──────────┼─────┤ │ 24 │員工薪資袋 │3個 │ │ ├──┼──────────────┼──────────┼─────┤ │ 25 │員工證件(健保卡、居留證) │3張 │ │ ├──┼──────────────┼──────────┼─────┤ │ 26 │員工上下班卡 │6張 │ │ ├──┼──────────────┼──────────┼─────┤ │ 27 │工作日誌 │1份 │ │ ├──┼──────────────┼──────────┼─────┤ │ 28 │食品原料產品說明書 │1冊 │ │ ├──┼──────────────┼──────────┼─────┤ │ 29 │威峰公司資料 │1份 │ │ ├──┼──────────────┼──────────┼─────┤ │ 30 │筆記本(密碼) │1本 │ │ ├──┼──────────────┼──────────┼─────┤ │ 31 │肉品出貨製成筆記本 │1本 │ │ ├──┼──────────────┼──────────┼─────┤ │ 32 │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1份 │ │ ├──┼──────────────┼──────────┼─────┤ │ 33 │食品原料請款單 │1份 │ │ ├──┼──────────────┼──────────┼─────┤ │ 34 │原料供應商通訊錄 │1份 │ │ ├──┼──────────────┼──────────┼─────┤ │ 35 │滾桶機 │1臺 │ │ ├──┼──────────────┼──────────┼─────┤ │ 36 │注射機 │1臺 │ │ ├──┼──────────────┼──────────┼─────┤ │ 37 │加工成品出貨明細表 │1份 │ │ ├──┼──────────────┼──────────┼─────┤ │ 38 │支出表(11月份) │1份 │ │ ├──┼──────────────┼──────────┼─────┤ │ 39 │便條紙筆記 │3張 │ │ ├──┼──────────────┼──────────┼─────┤ │ 40 │公司章(條戳) │2枚 │ │ ├──┼──────────────┼──────────┼─────┤ │ 41 │隨身碟 │1個 │ │ ├──┼──────────────┼──────────┼─────┤ │ 42 │產品製成統計表 │1份 │ │ ├──┼──────────────┼──────────┼─────┤ │ 43 │肉品增重製程 │1份 │ │ ├──┼──────────────┼──────────┼─────┤ │ 44 │估價單(寶磷-A) │1份 │ │ ├──┼──────────────┼──────────┼─────┤ │ 45 │租賃契約(威峰公司) │1份 │ │ ├──┼──────────────┼──────────┼─────┤ │ 46 │肉品注射機型錄 │1份 │ │ ├──┼──────────────┼──────────┼─────┤ │ 47 │電腦主機 │1臺 │ │ └──┴──────────────┴──────────┴─────┘ 附表四: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 數 量 │備註 │ ├──┼──────────┼───────────┼─────┤ │ 1 │帳冊(每日工作日誌) │1份 │ │ ├──┼──────────┼───────────┼─────┤ │ 2 │雞肉捲 │8 箱(共約121.3 公斤)│已裁定發還│ ├──┼──────────┼───────────┼─────┤ │ 3 │雞肉片 │1 箱(共6.1 公斤) │已裁定發還│ ├──┼──────────┼───────────┼─────┤ │ 4 │銷貨單 │1份 │ │ ├──┼──────────┼───────────┼─────┤ │ 5 │下游廠商名片 │3張 │ │ ├──┼──────────┼───────────┼─────┤ │ 6 │威峰公司空白信封 │1個 │ │ ├──┼──────────┼───────────┼─────┤ │ 7 │華元公司空白信封 │1個 │ │ ├──┼──────────┼───────────┼─────┤ │ 8 │電腦隨身硬碟 │1顆 │ │ ├──┼──────────┼───────────┼─────┤ │ 9 │名片簿 │1本 │ │ ├──┼──────────┼───────────┼─────┤ │ 10 │廠務日報表 │1份 │ │ ├──┼──────────┼───────────┼─────┤ │ 11 │重量明細表 │1份 │ │ ├──┼──────────┼───────────┼─────┤ │ 12 │桌上型電腦 │1臺 │ │ ├──┼──────────┼───────────┼─────┤ │ 13 │B肉捲 │38箱 │ │ ├──┼──────────┼───────────┼─────┤ │ 14 │A羊肉捲 │1箱 │ │ ├──┼──────────┼───────────┼─────┤ │ 15 │CH羊肉捲 │550箱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