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85號原 告 急食鮮調理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淵泉 被 告 正義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何育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君聖律師 被 告 魏應充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3 年度矚重訴字第1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正義股份有限公司雖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然其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經本院刑事判決判處罪刑在案,另被告魏應充雖非上開刑事案件之被告,然其於事發之時,為被告正義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並經原告主張其執行公司業務時違反法令致原告受有損害,是被告正義股份有限公司、魏應充均為依民法(含公司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又本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陳俊宏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