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82號原 告 興勤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山輝 參 加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陳宣至律師 被 告 隋台中 鐘素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正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林岳葳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周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