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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374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陳君杰陳俊宏張雅文

原告
聯夏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慧美
被告
正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何育仁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君聖律師
被告
魏應充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3 年度矚重訴字第1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正義股份有限公司雖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然其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經本院刑事判決判處罪刑在案,另被告魏應充雖非上開刑事案件之被告,然其於事發之時,為被告正義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並經原告主張其執行公司業務時違反法令致原告受有損害,是被告正義股份有限公司、魏應充均為依民法(含公司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又本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陳俊宏

                   法 官 張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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