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1 日
- 法官石家禎、李爭春、陳力揚
- 法定代理人陳田錨、洪再興、張鴻江
- 原告欣高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李謀偉、王溪州、蔡永堅、李瑞麟、黃進銘、沈銘修、陳佳亨、黃建發、洪光林、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華運倉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76號原 告 欣高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被 告 李謀偉 被 告 王溪州 被 告 蔡永堅 被 告 李瑞麟 被 告 黃進銘 被 告 沈銘修 被 告 陳佳亨 被 告 黃建發 被 告 洪光林 被 告 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再興 被 告 華運倉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鴻江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李爭春 法 官 陳力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周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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